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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论文范文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离婚案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离婚案件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离婚案例分析大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我国于2001年4月正式实行新颁布的《婚姻法》,新的婚姻法以及其后的司法解释,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详尽、具体的规定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和认定,但对夫妻共有的股权如何分割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一立法的漏洞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难题,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复杂性更强,操作性更弱.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在夫妻有约定或者由个人特有财产投资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可以依据约定和股权的资金来源判定股权的归属.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的分割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至少涉及以下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股东配偶享有的权利性质

一般而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依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一般原则,那么夫妻共同对外的投资行为便是夫妻合意把共同财产投资某一公司,这种共同投资的合意就决定了夫妻将共同承担投资的风险,且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利益.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但这种人合性并不等于排除股东配偶作为共同出资人的权利.本文以为,仅用夫妻一方的名义投资有限公司只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应该属于出资人.因此,配偶在这一出资中所享有的不仅仅是投资收益权,同时包括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对于股东配偶这种共有的财产性权利,本文以为应是一种准共有的股权.此种界定是建立在司法审判实践这一事实,是为了保护离婚案件中的股东配偶.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判决股权归夫妻一人享有而只给另一方补偿,这种做法必定会剥夺夫妻双方在投资时期盼的永久投资收益之目的.所以个人认为在离婚时,股东配偶应享有一种股东身份加入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被法律硬性剥夺.

二、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特点导致其股权之特征与分割之特殊性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双重属性.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东人数上、下限等规定,而且,在更换或者增减股东时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即公司的人合性,必须咨询并考虑原有股东的意见.因此,在涉及分割股权时就必须更多地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以及股东人数、出资限制、股权转让等问题.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仅包含财产权之内容,同时也包含了非财产权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其股权之表现形式是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股权性质不同,它不能流通,不能自由交易,转让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方可.

据此,如果我们将作为夫妻财产的股权简单地一分为二,使原来的一个股东变为两个股东,这必将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这就使得离婚案件当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时不单要维护夫妻的民事权利还要兼顾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法人人格.

三、股权价值的动态性

公司资本在公司成立之后便转变为公司的资产,该资产参与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当中,而公司的经营又必然带动资产的动态变化,这就会出现股东出资额的增减,增减之后的出资额便会发生价值的变化.我们所说的股东权益的盈利性和风险性以及股权的评价等特点都是这种出资额的变化所导致的.此种股权之动态变化不仅对确定了出资额的盈余分配,更重要的是客观评价了所预期的股权价值.所以,股权价值的动态性便使股权的评估存在难度,而股权评估的差异也会造成离婚时补偿款的差异.股权评估后如果为负值就意味着股东的配偶将要承担债务.因此,基于股权价值的动态性特点,不能硬性以一个时间点的价值给予评估作价,充其量是以此为参考价.

上面三个问题分别是从股东配偶、其他股东以及股权特性这三个方面来论述的,本文认为,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其本质就是在肯定股权价值动态性的前提下,如何达到股东配偶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如何协调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对矛盾.

股东配偶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即准共有股权.故此,当离婚案件涉及到股权分割时,股东配偶在除了其他股东不允许转让并购买,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外有权选择加入股东行列.然而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股东配偶的这种选择加入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2条赋予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当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必然导致股东配偶无法取得股权,而只能取得补偿.《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注定了在离婚案件中非股东一方的准共有权得不到有力保护.

总而言之,在离婚股权分割时如果我们简单地把股权一分为二,对公司的人合性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仅对最初的投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持有股权者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从股权价值的动态性来看,对于未持股权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夫妻分割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一方面要解决的是如何减少股权动态性对股东配偶的影响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协调股东配偶的选择加入权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一对矛盾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应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复杂问题,而且公司法中也规定了一些不能转让或者有条件转让的股份,当事人要按照法律处理,相关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都要照顾到,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简单.2003年12月4日的解释(二)中十六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法官和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而且解释(二)中十六条规定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由夫妻双方互相协商,这样规定没有考虑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是需要进一步改善的.

参考文献:

[1]南张军.《论离婚时夫妻无形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4年.

[2]王轶伟.《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3]胡苷用著.《婚姻合伙视野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4]陶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黄满珍,女,烟台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离婚案件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都应当遵循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资。

2、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

3、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 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

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

5、 苏永健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入选理由:苏永健始终保持务实严谨、敢为人先的本色,致力于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断超越自我、超越行业标准。在抓好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

6、 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注研发技术领跑行业 入选理由:50多年来,公司先后研制和开发了煤矿企业所需的刮板输送机、耙砂机、矿车、极薄煤层采煤机等系列产品,特别是20多年坚持不懈研发极薄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