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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论文范文 论家庭暴力行为与其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家庭暴力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5

论家庭暴力行为与其法律规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家庭暴力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家庭暴力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其基本特征、危害性及我国现有的立法,深入研究了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机制.不断完善立法、和相关社会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家庭;家庭暴力;法律规制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理论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社会大众看待家庭暴力总是存在误区,认为家庭暴力是关起门的内部事情,只需要家庭内部消化,不能公开.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的多发于家庭琐事之间,暴力解决问题是最原始、粗暴的方法,有人误认为家庭暴力在其合理的目的和动机下属于正当行为,如对犯错误孩子、出轨妻子的殴打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惩罚,而谈不上违法犯罪,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民事诉讼中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大多数家庭暴力只要没有进入到诉讼环节,法院是无权利插手的.除此之外,在刑事诉讼中,要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受家暴的一方在提供证据时本身就有社会舆论压力,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上都有困难,加上“排除合理怀疑”又是非常高的证明标准,只要没有关键证据,即使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是很难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女性是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群体

依据我国的历史特点,向来有“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三纲五常”的说法,虽然随着时代的进步,这样的封建思想逐渐淡化,女性权利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了更多的保护.但是直至今日,在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中,男性还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女性还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居多.依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调查表明,在抽取的我国3.7亿的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发生,而在这些家庭中,有90%以上的受害者是女性.

二、我国产生家暴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

因为我国的封建社会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权思想”根深蒂固,封建社会的中国是男权社会,男人有三妻四妾是非常正常的事,而女人要遵守三纲五常,即使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也只能忍气吞声.虽然新的社会制度已经建立,新时代的女性已经得到解放.但是我国的男性主导地位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所谓经济是基础,传统的农业为主的经济造成的男性社会,我国目前建立起来的开放式经济还不完善,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调整男女地位.

(二)家庭暴力的现实原因

我国的婚姻观念讲究“门当户对”,虽然这观念由来已久,但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婚姻的结合并不是建立在平等的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在婚前就存在经济不平等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改革开放后,许多传统企业受到了冲击,甚至倒闭,而在这样的工厂上班的女性遭到了裁员过着辞退,致使一些女性待业在家,失去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在一个家庭中,如果失去了自己动手挣钱的能力,很可能在争取自己的权利方面没有底气.而在一个家庭中创造主要财富的人,自然而然觉得自己是地位最高的人,对伴侣施暴只是展现自己的地位,并无过错.

三、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陷

1.无针对性之法律规制

在我国的目前立法中,并无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只有《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法》中,才有零星的相关规定.法律本是社会秩序的最高标准,是维护秩序的最后防线,但是我国在方面立法却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受害方缺乏法律能够给予的安全感,让施暴方没有底线,缺乏管制.

2.缺少家暴的事前预防

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目前主要的措施是他人的劝解、调解,以及发生后的惩罚.在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进行事后惩罚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无法挽回对受害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的伤害.对于事中的劝解而言,能够发生效果的是在那些第一次的或者偶发性的、不严重的家庭暴力情况中.但是事前的预防显得尤为重要,将可能发生的额危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实际生活中鲜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事前的救济手段.

3.缺乏社会介入的配套规定

在最后进入诉讼前,有一些家庭暴力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劝导、沟通、心理治疗分流的.因为繁复的司法程序和低效率使受害人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求助无门,施暴者得不到应受的惩罚反而进一步加重受害程度,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但是我国显然在这个方面做得并不完善,专门针对家暴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而且缺少专业性.

(二)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完善建议

1.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法

国外因为法律发展较早,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系统,反家暴方面也条理清楚.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等保护妇女权利条约的缔约国.这是有力的进步,不妨学习国际条约中先进的部分,一定对于我国来讲有过之而不及.在政府职能方面,政府也应当分担部分保护家暴受害者的责任.

2.设立民事保护令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20世纪开始兴起了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民事保护令制度.这一制度涵盖了人身、自由、财产使用、子女、抚育费等内容,设置的完善有力.并且,不仅可以由受害者自主申请,还可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经过法院的审理,签发民事保护令.这种制度在保护家暴受害方面卓有成效,目前已经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适用.

3.建立社会干预机制

如上文提到的,政府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比如设立家暴救助中心、专门建立电话求救通道、电话、加强宣传引导.司法机关也可以为家暴建立档案制度,对实施过家暴的人着重监管.

参考文献:

[1]焦少林.家庭暴力概念和法律特征再认识[J].婚姻家庭研究,2002,(2):1.

[2]陈晗霖,王玲.家庭暴力罪及其防范和控制[J].理论探索,2005,(2):119.

[3]肖凌燕.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及心理治疗[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8,(6):132.

总结:这篇家庭暴力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反儿童家庭暴力法律规制不足 摘 要:为了保护儿童权益,减少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关于禁止儿童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零散不。

2、 民间高利借贷行为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高利贷”也愈演愈烈,相伴而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然而,相关立法的滞后、资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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