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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论文范文 论部分劳动教养行为入刑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劳动教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论部分劳动教养行为入刑规制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劳动教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劳教制度因谁而废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饱受各界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违法行为的入刑规制要引起相当的重视.在脱离劳动教养制度肆意适用侵害人权的同时,更要防范因部分违法行为入刑规制而又陷入到重刑主义侵害人权的泥淖之中.对此,应该重视人权保障,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用现代的法治观念来引导和加深公众对恢复性司法和开放式处遇的认识,发展和完善符合国际新趋势的社区矫正制度及相关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包括刑事法律体系在内的规制体系等等.通过这些举措,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形成一个协调有序、衔接自然的违法行为规制体系,在实现有效社会管理的同时又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障.

关键词: 人权保障;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6)01-0052-06

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将近60年,由我国的政策决定,劳动教养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且其强制性和教育矫正性等属性自始未变[1].其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的规制措施,主要针对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处以治安处罚偏轻但进行刑事处分又过于严苛的人,填补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分调整的真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的冲突和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劳动教养制度发挥了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因其“转化思想、矫正恶习”的目的和改造罪犯的目标十分相近,故被称为“二劳改”.①因此,人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也一直存在争议.随着劳动教养制度适用上的不断扩展,程序上缺陷的不断暴露,公民人权深受威胁,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进或废除也变得迫在眉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相关决定,废止了已实行将近6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这也将导致之前由其规制的部分违法行为将转由行政法或刑法等法律进行规制.如何使刑法有效地应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刑法对相应违法行为的规制既防止重刑主义倾向、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又能实现有效的社会管理,这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部分劳教违法行为入刑规制的原则

(一)人权保障

不能以放弃司法公正或侵害基本人权的方法来遏制违法行为或创建秩序,这是国际公认的准则.劳动教养制度原本就因对人权的侵害饱受诟病终至被废,而将劳动教养制度被废后的部分违法行为刑法化,采取刑罚这一严厉的方式,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格外的注意.有学者主张将一定年限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规定为轻罪,对这类轻罪实行简易审判,并设立专门的惩治机关处罚这些轻刑犯[2].轻刑犯的配套设置就可以较好地衔接劳动教养制度中部分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对人权的侵害.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学术研讨中出现了诸多理性反思刑法的观点.一方面,一个国家在管理和治理中过于依赖刑法,体现了其过于依赖暴力进行社会治理和实现国家意志的倾向,暴露了该国家和地区较低的政治文明水平、较单一且不自信的管理手段、以及依恋暴力的病态的社会环境[3].另一方面,“人权保护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4].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违法行为的入刑规制.社会的治理应该更多地运用多样化、立体化的手段,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违法行为的入刑规制不应当成为以往简单的暴力治理,而应当要经历哲学上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实现从对刑法强制力的依赖到对刑法严密法定程序的科学运用,即这种入刑规制不但不是以往依赖暴力刑罚作为治理手段的延续,反而是借助科学严密的刑事法定程序而实现的对人权的更进一步的保障.

(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对于刑法之外的法律能够抑制的违法行为,不再将其入刑规制,从而尽可能地限制刑罚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如果选择较轻的制裁方法可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应当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而不是较重的[5].有日本学者这样表述,即便刑法损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权益,也并非一定要施用刑法.可以说,仅仅在其余社会治理方式不充分,或者其余社会治理方式(如私刑)过于强烈、必须处以刑罚时才可运用刑法[6].其核心思想即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应当受到限制,以此达到在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同时实现各价值间平衡的目的.

然而,我国的刑事政策长期以来都将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并认为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控制犯罪的增长.我国刑事立法便贯彻了这一政策,表现在犯罪的种类不断增加、处罚的范围大幅提高,显现出过长的惩罚期待和严厉的报应弹压取向[7].而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部分违法行为入刑规制的这一举措就有这种倾向,因此,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更应该始终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积极适应国际的发展趋势.

(三)恢复性司法和开放式处遇的发展

报应刑理论下对罪犯的惩治方式把很多社会危险性并不高的罪犯逐入犯罪亚文化之中——在那里他们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敌人.伴随着报应刑理论不断受到质疑,恢复性司法兴起.恢复性司法一般具有三个要素:第一,罪犯要对自己的罪行承担责任,并应当诚恳地向被害人道歉;第二,其程序为受害者提供了充分的机会,让受害者能够充分参和其中以便更好地维护其权益;第三,最后在实现对受害者和社区两个方面补偿的同时,促使罪犯顺利重新融入社会.该理论认为,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社区、国家这三个不同层面的利益[8].恢复性司法理念中,犯罪人并非被动地接受刑罚,而是弥补损害,尽力恢复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受害人和社区造成的损失,以实现“无害正义”[9].同时由于犯罪行为是社区 关系的反映,社区有责任对罪犯提供积极的帮助,也即犯罪人、受害人和社区更多更有效地参和刑事司法;在促进正义的过程中,政府和社区都应当担负一定的责任.

近些年,联合国已经开始注重刑事司法中的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并制定了关于实行恢复性司法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相关方面的建设不能闭门造车,而应积极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技术,使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制度建设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符合国际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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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关于海外行为的刑法规制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网络购物的兴起,海外代购也逐渐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由于海外代购涉及国家进出口贸易制度,却又缺乏具体法律规定。

2、 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规制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广告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借助广告市场机制的不完备,执法部门的工作疏忽,法律规范的漏洞,开展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

3、 擅自公开募集基金行为刑法规制 我国的基金活动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本世纪初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陆续推出,基金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随着金融的创新与深化,基金市场违规违法现象不断。

4、 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反垄断法规制 摘 要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以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5、 域外PPP中政府行为法律规制 摘 要:关于公私合作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构建了完备的运作模式,而且还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以下将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典型,深入分析它们公私合。

6、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