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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6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是适合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信用欺诈行为弥漫整个网络交易市场,维持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高位阶综合性立法中对电子商务中信用欺诈行为规定笼统,又缺乏配套的专门法律规定,因此可操作性不强.要在遵守现有法律基础上出台规制信用欺诈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以及补充完善电子商务其他环节例如物流和第三信用评价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建立切实可行的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市场;信用欺诈;信用评价法律体系

第一章、我国高位阶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电子商务法》(草案)综合性强

(一)《电子商务法》(草案)内容全面

《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将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都综合性的囊括其中.学界中一直呼吁的综合性质的《电子商务法》已经千呼万唤始出来了,很多新型的互联网市场交易出现的问题已然有了法律约束的前提.《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规定全而不专.对于文章所要论述的信用欺诈的法律规制问题,草案中也是在五十六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有规定.但是综合型的法律规定过于空泛,难以切实起到法律规制的良好作用.

(二)《电子商务法》(草案)缺乏配套的专门法律

文章作者认为,《电子商务法》作为效力高位阶的法律出台,综合而全面应该是其应有之意.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应该通过专门法的补充和完善或者通过专项立法方式对电子商务中的有别于传统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单独规制.任何法律都具有滞后性,但是不能因其滞后性的特点否定它的价值和作用.诚然,滞后的高位阶的综合性质的法律确实难以对新型的互联网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但是,滞后的高位阶的综合性质的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是不容轻易修改的.因此,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是网络市场规制的权威法律,其综合性的法律规定是出于其法律的性质所做出的合理选择.

因此,我国应该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礎之上进行专门立法.当然,专门立法要与国家政策相一致,国家政策要求市场经济下,以市场调节为原则,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例外,但是无论是原则上还是例外,都需要法律规制规范市场行为,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原则的潜在因素,是例外的理论基础,因此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全面

(一)新增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宽泛

现在,学界中基本达成共识的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当规制的违法行为,只是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上有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信用欺诈行为完全归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当中的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诋毁.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通过定义及其内涵归属到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无须单独特别规制.学界中主流观点认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其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通过传统分类进行法律规制.因此需要单独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个重要分类——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是随着网络购物繁盛兴起而日益严重的问题,网络购物信用评价体制存在技术上的诸多问题,但是,由于技术中立原则,文章作者仅在文章中论及网络交易信用欺诈在现有技术机制下的法律规制问题,法律与科学技术是互相促进和发展的,技术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法律的进步需要技术的支持,因此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辅相成的.在现有技术下,需要法律规制现存的网络购物信用评价技术的秩序以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完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配套的专门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需要专门法律配套实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该设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综合性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八条中规定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大种类.种类范围过于狭窄和单一.文章作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吸收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条文内容要求综合性强.然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综合性法律的前提下,要加强配套的专门立法,专门立法灵活性强,效力位阶相对较低,能够更加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网络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起到良好的法律规制效果.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现状

(一)缺乏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规制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滞后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滞后于《电子商务法》,缺乏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消费者维权的相关立法规定.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传统的消费者维权的形式已经无法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网络市场上维护自己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在第五章、第六章还有第七章这三章中应该增加有别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产生危害,消费者的维权方式,例如网络在线投诉维权等方式.

(二)传统法律规制方法的滞后性

消费者通关传统的法律规制方式,难以真正维护到切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公平权在网络交易市场中很难得到保护,尤其在网络交易欺诈泛滥的今天,消费者更难从纷繁复杂的网络交易上辨别信息的真实性,因而产生违背消费者真实意图的购买交易,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紧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脚步,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特殊的综合性规定.再通过灵活性高的专门立法完善整个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

第二章、我国低位阶立法现状和立法愿景

一、关于电子商务信用欺诈的专门立法现状

在互联网迅速普及发展的今天,已经出台了不少关于规制互联网违法行为的法规、规章.主要相关法律文件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但是在这些专门法规、规章中对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的法律规制并没有专门立法.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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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 摘 要:建议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进行细化,规定个具体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规定的,但在市场竞争中新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

3、 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规制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广告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借助广告市场机制的不完备,执法部门的工作疏忽,法律规范的漏洞,开展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

4、 论商标声誉攀附行为法律规制 摘要: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之一是构成商标性使用,我国商标法在第三次修改时新增“识别商品来源”对商标使用进行限定,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的标识区。

5、 域外PPP中政府行为法律规制 摘 要:关于公私合作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构建了完备的运作模式,而且还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以下将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典型,深入分析它们公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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