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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行为论文范文 域外PPP中政府行为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政府行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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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关于公私合作问题,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构建了完备的运作模式,而且还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以下将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典型,深入分析它们公私合作过程中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期为国内公私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经验.

关键词:公私合作 法律规制 借鉴意义

一、英国PPP规制

(一)明确的PF2合同.英国自1992年开启PPP模式-PFI,并于1999年颁布了《标准化PFI合同》.到了2012年,英国政府在有效评估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制定的《PPP新模式》和《标准化PF2合同》(以下简称“PF2合同”),其中对PPP项目合同体系做了重点阐述,并且还给出了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区分了“强制适用”和“推荐适用”的不同情况,另外,一些复杂类项目应当注明“强制适用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不能够更改,如若修改,必须首先获得相关部门的准许.

和PFI模式相比,PF2模式同样具备服务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但不同的是,后者的功能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展,对于消除浪费、激励社会资本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就适用对象来说,PF2合同所针对的项目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得低于5000万英镑,而且必须是政府付费;PF2合同所针对的项目倾向于“硬服務”,项目,如能源管理、系统维护等,至于如餐饮、美容一样的软服务,则不能够适用PF2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设立专门政府管理机构.关于PPP项目,英国政府构建运行模式,规定了适用合同条款及管理主体.2000年,根据基于PPP模式的公司伙伴合作关系,正式成立了合伙组织,主要职责在于协助PPP项目工作小组选择更为妥当的PFI项目,实际上,合伙组织取代了财政部项目小组.在英国,合伙组织的主要参和主体除了政府商业办公室之外,还包括社会参和者,采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模式.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商业办公室的重要功能在于制定、实施、监控、管理项目行动指南.随着PPP项目数量的增加,英国政府于2011年设立了专门管理主体,即基础设施局,用于帮助各级政府提供技术支持、项目评估等各种服务,同时,还制定了具体的适用合同条款.

二、德国对PPP的行政法规制

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公私合作首先出现在金融、通信、城市道路建设、废水、废弃处理等领域.从公私合作的发展历程而言,起初主要以竞争性领域为主,渐渐地,发展到了公共服务领域.截止到目前为止,德国公私合作已经拥有完善的运作模式,在选择项目投资商或者运营商的时候,常见的做法是招标.

(一)制定《公私合作制促进法》.为了从法律制度上有效规范公私合作,德国联邦政府提出允许行政程序咨询委员会对公私合作问题进行规制,并制定了草案,其中最大亮点便是从法律上明确了公私合作契约的形式、生效要件、适用范围等等.除了对行政程序法进行完善之外,德国政府还就当前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审查,凡是其中包含有阻碍公私合作的条文,都需要加以修订,以此来不断完善公私合作的法制环境.德国政府在2005年制定《公私合作制促进法》,该法突出了竞争性谈判的重要性,明确将其添加为项目协商之中.《公私合作制促进法》对公私项目合作者的选择程序做了规定,还从融资方式上对投资人进行了约束,总而言之,德国政府在公私合作方面的法律规制比较严格,也相对完备,如今也基本构建了完善的且有助于促进公私合作的法律框架.

(二)严格的政府规制制度.自德国水务采用私有化以来,水务监管主体不再局限于单个政府部门,而是实现联邦、州、乡镇等多级部门分工合作的模式进行联合管制的,针对不同的层级,所拥有的监管权限以及内容是不同的.另外,为了促进水务私有化工作的有序进行,德国联邦政府专门制定了法律制度,还设立了 水务行政机关.其中,高级水务机关有权利结合基本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中级、基层水务机关则主要对上一级领导负责,认真贯彻和落实水务制度.

并非任何项目都可以建立公私合作,必须符合市场准入的基本制度才可以,就可以借助于招标、投标的方式推进公私合作制.当然,对于专业性高的项目,市场准入门槛更高一点,除了要掌握专业知识及技能之外,还必须实力雄厚,给付能力高等等.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私合作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三)完善的社会管理体制.德国在规制公私合作方面,选择社会自我管制方式.按照政府参和的程度来看,社会管制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是和政府无关的社会自我管制,即将私人、组织放在主体地位,全部交由其进行社会管制;第二是受政府部分影响的社会自我管制,即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或者给予私人、组织一定的激励,进而促使其进行社会管制,进而促成国家目标;第三是有政府主动参和的社会自我管制,和第二种相比,这种模式更加强调政府的主体地位,政府常见的做法是借助于协议方法来约束私人主体,进而共同达成国家目标.对于德国而言,他们并未选择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直接强制,而说迂回地选择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这显然对提高社会管制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三、域外法律规制的借鉴意义

通过上述介绍不难看出,PPP项目模式的制定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做好PPP项目的法律规制工作,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政府执行压力,另一方面,还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当然,要想拥有健全的PPP模式,并非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即便是发达国家,同样要历经多年实践,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公私合作特征来逐渐建立相应的行政法规制制度.其中,各国的规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相同点,如需要成立专门的PPP管理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权限;或者针对法律制度中的笼统表述进行明确,细化PPP的相关规定等等.

参考文献:

[1]黄景驰,弗莱德?米尔. 英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决策体系研究[J]. 公共行政评论,2016,(02)

[2]张闫龙. 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作政策的扩散[J]. 公共行政评论,2015,(03)

[3]李以所.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经济性研究——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J]. 兰州学刊,2012,(06).

总结:本文关于政府行为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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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间高利借贷行为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迅猛,“高利贷”也愈演愈烈,相伴而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然而,相关立法的滞后、资源分。

3、 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法律规制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广告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借助广告市场机制的不完备,执法部门的工作疏忽,法律规范的漏洞,开展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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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