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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我国网络约车违约行为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我国网络约车违约行为法律规制是关于规制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在交通智能化、共享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网约车顺势而生.面对由此而来的市场需求,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新业态规制的空白,各地实施细则仅在准入方式、运行模式有限制.利用滴滴等打车软件进行网约车,获得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青睐的同时,违约问题日渐突出.本文以网约车的概念和服务方式为切入点,探究在新规视野下网约车监管存在的违约问题,分析订立客运合同过程中违约表现形式,寻找形成违约深层次的原因,进而对网约车违约问题治理提出法律层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约车合同 契约意识 惩罚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高校“求索”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我国网络约车合法化的法治探究”(项目编号QS15232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元东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李素新、党路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8

2015年应互联网技术发展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网络约租车的理念.面对网约车的蓬勃发展趋势,2016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网约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次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打破特许经营的限制,在立法角度确立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约车软件滴滴、优步合并后又增添了违约“新症候”.因此,对网约车存在的违约问题还需立法者进一步探讨制定完善的违约惩罚机制.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服务形式

网约车又被称为互联网专车,主要有三种服务形式,一是传统巡游出租车进驻利用互联网技术创建的服务平台,传统出租车的营运性质没有发生较大改变.二是第三方打车软件自己招募或雇佣劳务公司的司机,以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为客户提供预约租车服务.这种预约租车形式仍是出租车的一种,应该接受出租车的监管.第三种是私家车接入网络平台,车主从事兼职开展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机不是专职司机,违约的风险加大,更需网络平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引进合格驾驶员和适行车辆,优化供需提供便利,促进交易完成.

二、网约车订立客运合同引发的违约行为

網络约车时订立客运合同分三步,即乘客发出要约,司机接单承诺,行程结束乘客付款.此时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具体说来,乘客首先注册、登录滴滴或优步等第三方打车软件,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起点和终点发出要约,到达打车平台即构成要约.附近使用打车软件的司机知悉平台发来的接单信息,根据软件的定位功能,明确乘车点进行接单,意味着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邀请,构成承诺.司机驱车前往接送乘客,乘客通过平台付款,由平台定期结算给司机.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均由数据电文发出,乘客与司机未当面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以第三方打车软件为媒介达成关于用车内容时间的合意来订立客运合同,这种形式法律是允许的.预约车辆的司机接受订单的信息迅速显示于乘车人客户端、用车人通过司机注册的车辆基本信息了解接车信息,网络预约车辆合同就此成立,合同各方当事人依照订单详情履行客运合同.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机或乘客违约.具体表现为,司机在接到订单后,可能由于车辆故障等原因履行不能;司机或乘客单方取消订单而拒绝履行合同;司机在接单后迟迟不接载乘客,乘客拖延支付车费的迟延履行;司机不熟悉路况,履行不当,绕路给乘客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笔者多渠道的统计了7700余人对网约车满意度的问卷调查,有近80%的乘车人以为,网约车取得合法身份后,打车平台恶意抬高价格,使网约车价格低廉的优势丧失.如果网约车失去优势价格,在安全系数不高、出现事故理赔困难的情况下,乘客更偏向于选择安全、熟悉道路的巡游营运的出租车.调查发现网约车违约问题如无理由乱扣车费、加价、绕远路、拒乘等层出不穷.有近36.9%的乘客提出打车平台应完善投诉渠道,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的意见,解决“举报难,无人理”等问题,缓解乘客与司机的矛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网约车中违约行为出现的原因

网约车客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司机与乘客的契约意识缺失.一方面,处于探索阶段的“互联网+交通”模式引领的共享经济理念虽借助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但还需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大多数用车乘客遵循当面订立合同的惯例,打车软件仅被视为工具,服务的受众小,偏向于年轻一代,加之双方合同关系间接订立,乘客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打车平台预约车辆、司机经中转后接收乘车要求,乘客在第三方平台付款给司机,直观上不能反映合同关系,履约的不适时即会出现违约,缔约双方形不成确信力,乘客应用第三方打车软件约车以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缺乏实质性认知,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合同当事人身份,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违约风险.违约后乘客基本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行程结束迟延支付或拒绝付费也无惩罚措施;对司机,只有三天的限制使用,惩罚力度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径自解除合同,但在一些第三方打车软件中,司机的单方解除权仅体现在乘客合理时间未到达或与司机没有取得联系,事实上,司机擅自取消订单还受制与于打车平台苛刻的考核及奖惩机制,考核不合格,该平台将予以该司机禁止一段时间接单的惩罚,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也在助长乘客违约行为.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管,使现有法律法规面对新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无法加以规制,立法的滞后性体现明显,司机与乘客的违约行为暂无专项法律制约,给双方当事人一种法无规定即可为的错觉.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现状

(一)打车软件对违约行为的规制

各大打车软件平台,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采取短期内禁用,强制永久退出.在乘客一方,合理等待时间无故放弃用车且未与司机协商、爽约,构成违约,按规定实行一星期禁止使用的处罚,乘客不是出于真实用车意思而乱叫车、车上叫单等违规行为,给予永久禁用处罚.在司机端,滴滴打车在《打车软件行业使用及服务规范》中把两次抢单成功未抵达乘车点、拒载、接错乘客视为违约行为,不允许司机使用约车软件三天.滴滴打车在《互联网专车服务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中对服务质量规定无故爽约、飞单的司机,一经核实立即解除合约.

总结:该文是关于规制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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