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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购买权论文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优先购买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大学硕士与本科优先购买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对于规定中的“股权转让事项”、“同等条件”、“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等关键点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经常出现纠纷.本文拟针对该等模糊概念结合立法本意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 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相关问题规定在现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发布)第71条(2013年《公司法》修改并没有对2005年《公司法》的第72条进行修改,只是将条文由第72条调整到了第71条,故而,对2005年《公司法》第72条的司法解释、释义、司法判例等同样适应于2013年《公司法》第71条.若无特别说明,下文“《公司法》第71条”指的是“2013年《公司法》第71条”;而“《公司法》第72条”指的是“2005年《公司法》第72条”).《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如何解释“股权转让事项”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了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的书面通知义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71条第2款笼统地规定了书面通知的内容为“股权转让事项”,但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解释事项的范围.

2008年3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意见》”)第2条对此进行了解释:“股东依照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书面通知,应当包括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数量,价格以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转让条件”,即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是指“拟股权转让的事实”和主要转让条件,后者包括:拟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数量、价格以及履行方式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8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虽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将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履行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8条将“股权转让事项”进一步明确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以及履行方式等.

二、“同意权”的体系解释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第3款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此,便产生了解释上的疑问:第3款规定的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是否包括第2款中已经做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的股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通知其他股东后,做出“同意转让”意思表示的股东包括三种:(1)以书面形式回函明示同意转让;(2)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内不作任何答复的,法律拟制为已做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3)以书面形式回函明示不同意转让,但不购买拟转让股权的(应当包括明示不购买和在合理时间内未表示购买拟转让股权两种情况).上述股东作出“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是否意味着其放弃行使第3款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尤其是上述第(3)种情形中,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已经作出明示的不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是否意味着该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再主张根据第3款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于“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中“购买”的解释

1.司法实践中的解释

《公司法》第71条,第72条第2款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人大法工委编著的《公司法释义》的解释,该款规定了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义务”,即上文所称“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但此处的购买义务究竟是指“以同等的条件购买”还是仅仅指表示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后者,购买交易的价格等如何确定?公司法或者《公司法释义》均没有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此的理解亦不相同.

第一種理解以上海高院的理解为代表,将此处的购买义务解释为“以同等条件购买”.

第二种理解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的理解为代表,将此处的购买义务解释为作出愿意购买的意思表示,同时规定了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2.法条解释

从文义解释上看,《公司法》第72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第72条第2款却只规定了“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没有明文规定股东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因此,若要将该款解释为股东有义务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则需要其他的解释工具的支持.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优先购买权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优先购买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摘要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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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实务分析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规则。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5、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 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