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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善意取得论文范文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中应如何进行公示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善意取得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0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中应如何进行公示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善意取得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善意取得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我国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在2011年得到明确后,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及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由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只规定了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并未列明具体的操作方式,加之股权公示与物权公示的差异,因此不论在理论探讨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取得的公司股权应如何进行公示的认定也是观点不一,方式众多,并未能就该问题的处理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拟从保护公司股权交易安全的角度入手,在借鉴现有理论成果及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中应如何进行公示的道路進行探析.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 善意取得 公示

作者简介:黎闯,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57

我国的改革开放从1978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在这40年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仅在推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期间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在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颁布后,因取消了众多限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在神州大地落地生根.但发展总是伴随着机遇与挑战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中应如何进行公示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就是目前存在的一大挑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中公示制度的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不受侵害,通过法律拟制的方法而构建的一种保护交易安全性与效率性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价值仅仅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制度存在的价值除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便捷的价值外,对公众进行公示且让公众对此产生信赖也是其不可忽视的价值(公信力说).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简单的总结为:无权处分+善意有偿+公示.对物权的公示方式为:(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所采纳的价值取向是公信力说,换言之,凡适用善意取得,就必须进行公示.

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明确了公司股权可以善意取得并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适用.因此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也必须进行公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与《物权法》中物权性质的差异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的界定,在学界有多种学说,包括: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所有权说的观点认为股东因为其股东身份及资格而间接的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具有控制权能.债权说的观点认为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股东可以以其股票而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财产请求权.社员说的观点认为股权是代表着公司股东具有公司管理经营管理资格的人身性权利.独立民事权利说的观点认为股权是一种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质的复合型权利. 虽以上学说的理论点不同,但其中的内涵都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含了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两项权能.综上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既是一种表明股东资格的身份权,又是一种可以请益分配的财产请求权,同时还是一种基于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的参与权.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利.

(二)与《物权法》中物权性质的差异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主要性质包括: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有其收益;是一种绝对性权利;是一种独占性和排他性权利;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等等. 从以上对物权的定义及性质可以看出,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本质上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首先,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的结合.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具备排他性.最后,物权是权利人以物的支配而享有收益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则是请求公司进行股息和收益分配的权利.

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与物权性质的差异,因此对其股权的公示并不能简单地采用《物权法》中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公示方式进行处理.

三、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示方式及所引发的问题

(一)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示方式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如要善意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前置条件是必须能证明其是“善意”的.此时的善意应如何确定,这就与转让人所享有的权利外观也就是转让人对其股权的公示方式息息相关.有德国学者认为该权利外观应具备公信力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现形式;(2)第三人的信赖基础;(3)有真实的权利人参与. 有中国学者认为该权利外观具备公信力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外观事实应能够被不同主体所公认;(2)具有长期稳定的存在状态;(3)事实清楚. 同理,受让人在善意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后的公示方式也必须符合以上标准,才能防止“一股二卖”或“一股多卖”情形的发生.目前,符合以上权利外观条件的公示方式有以下几类:

1.出资证明书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或者存在股权变动时,公司都应该给股东或者新股东签发、出具出资证明书.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以公司法人的名义向股东所签发的,因此当然的符合股东权利公示的权利外观的要求.

2.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名册的置备作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要求,且权利人可依据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其当然也是具备了股东权利对外公示的外观要求.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善意取得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善意取得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摘要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都应当遵循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资。

3、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

4、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 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

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

6、 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注研发技术领跑行业 入选理由:50多年来,公司先后研制和开发了煤矿企业所需的刮板输送机、耙砂机、矿车、极薄煤层采煤机等系列产品,特别是20多年坚持不懈研发极薄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