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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论文范文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股权转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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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而且对构建股权变动理论,解决股权强制转让、股权继承以及股权赠与等特殊问题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 股权二分法优先购买权人合性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1-0050-10

一、问题的所在

在重视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间的信赖关系,我国《公司法》一直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置种种限制.2005年《公司法》虽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但依旧保留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的限制性规定.然而,在看似详细的公司法规定下,实践中依然存在种种模糊的问题,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纠纷依然是公司诉讼的主旋律.特别是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以及维护公司人合性方面,究竟应如何实现利益平衡,也存在诸多理论难题.比如,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而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如何处理?股权继承以及股权赠与的行为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应如何协调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属于不同的纠纷类型,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对于股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也对问题的解决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机制中,现行《公司法》第72条强调的是所有权利一并转让.这种做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常常认为股权的性质不能用传统民法理论来解释,但由于民事权利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学者们为了指明股权性质的独特性,往往将人身权与财产权捆绑,以便阐明股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这的确起到一定的理据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当然,此种努力仍然有极大的理论遗漏,同时也影响到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诸多公司法问题的解决.

二、关于股权二分论

(一)股权的性质之争及其意义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下,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各种规制,首先要界定股权的性质.关于股权的性质,概括起来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以及独立民事权利说等几种.①虽然各个学说出发点并不相同,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各种学说并不像学者们所表述的那样尖锐对立,而是相互之间存在着交叉和趋同.比如所有权说的落脚点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最终支配,而支配的手段包括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债权说看似将股权解释为以股票为债权凭证,以利润分配请求权为内容的财产权,但实际上该说并不否认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共益权,而是将共益权解释为基于团体资格当然享有的权利.②社员权说虽然主张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但同时也认为股权会衍生出财产请求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项权能.③独立民事权利说虽将股权理解为兼具财产权和身份权双重属性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④但这种观点不过是社员权说的一种延伸.

如果说股权是近现代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同于债权、物权等传统民事权利的内容丰富、较为复杂的权利,那么用一个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可以不断补充其内涵的独立权利的概念来解释或许更加妥当.当然,这也必然会造就出一个虽然最安全但也是最笼统的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公司制度以及应运而生的公司法理论从未停止过前进的步伐,因此有学者指出,“对股权性质纯学理的讨论也并无多大的实际意义,或者说对公司实务并不具有多少指导作用,而长时间、无休止也无结论地争论甚至可能使之成为一个公司法上的‘伪命题’”.⑤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但与此同时,由于公司法上广泛使用了股权这个用语,当出现与股权相关的争议时,还会要求公司法理论对股权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每一次问题的出现又会将人们的研究重新拉回到股权性质的争论上.

(二)捆绑抑或分离:股权二分论下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股权二分论实际上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观点,它旨在说明股权兼具人身与财产两个层面的权利维度.在探讨股权性质时,究竟是要将两个维度的权利紧紧地捆绑在一起,还是有意识地将两者进行分离?如前所述,目前国内学者倾向于将两者结合.然而,一旦人身权与财产权被始终捆绑,人身权必然变成财产权的附庸.股东行使涉及人身权部分的权利时,就会简单地被认为是实现财产权利的手段,由此,所谓两权捆绑的综合性权利无非就是将股权重新变成单一性的财产权利,从而又与民法所强调的物权与债权合流,回到以往的老路.

股份可以转让,同时又可以以货币评估作价,因此,当公司法理论不断地试图用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权利去与民法的财产权理论展开争夺时,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手段也被禁锢在财产权问题上.即使理论上承认股权的人身权属性,实践中也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比如公司法重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表现是优先购买权,而优先购买权本身就涉及一种以货币衡量的财产性交易行为,优先购买权行使时必须要考虑的“同等条件”,以及股权的定价机制,同样也是一种来自于对财产的评价.因此,如果股权之财产权与人身权可以分离,公司法将财产权这个原本就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保留给民法,只对人身权部分进行规范,或许能为公司法上的各种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虽然财产交易法始终是商法的组成部分,但“这一部分理论在民法之中已经成形,商法没必要予以重复,这样或许既可以节约人力、享受后发利益,又可以避免民法与商法之间的争议”.⑥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的特征,决定了公司的形成离不开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但作为与公司具有不同人格的股东,其身份的取得是否以缴付出资、支付财产对价为前提则是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明确表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而被继承人财产权的继承则完全属于《继承法》规范的范围,任何的公司自治都不能排除这种财产权的转让.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与股份本身所具有的财产权是可以相分离的.此外,2011年1月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只认可缴纳出资的出资人的投资收益,并未赋予其股东身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分离.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股权转让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股权转让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摘要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都应当遵循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资。

3、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 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

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

5、 重庆永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注研发技术领跑行业 入选理由:50多年来,公司先后研制和开发了煤矿企业所需的刮板输送机、耙砂机、矿车、极薄煤层采煤机等系列产品,特别是20多年坚持不懈研发极薄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