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职称论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股权投资论文 股权融资偏好的文献综述 股权激励怎么写论文 股权激励实证的文献综述 股权激励文献综述 新公司法股权问题是论文题目

关于股东股权论文范文 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制度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股东股权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7

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制度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股东股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股东股权风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伴随着投资的多元化,向公司进行隐名出资的现象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是我国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充分的规制和保障,产生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确等一系列的问题.通过构建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制度,可以为解决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问题拓宽新思路.

关键词:隐名出资;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82-02

作者简介:陆心怡(1991-),女,江苏苏州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一、隐名出资与隐名股东

在公司实务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一般认为,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是他人的现象.[1]

公司是隐名出资的对象.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合的公司,其信息公开透明而且股东进出公司自由,无记名投票制度可以解决投资者隐名出资的需求,因此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本文研究的对象也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中产生的隐名出资问题.

隐名出资的首要特征是,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以及公示机关的文件记载不一致.第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一致.实践中还存在冒名出资,冒名出资是指名义出资人并不知情、名义出资人实际不存在的情形,此时冒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应当不属于隐名出资,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事实行为导致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未及时变更登记等.这种情形可以由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予以解决,亦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第三,隐名出资的目的应当是合法的.在我国的实践中,一般来讲,隐名股东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避、企业改制以及股权信托设计.[2]可见一些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如为了规避相关法律对投资主体或人数的限制、为了获得境外投资者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出于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由于目的违法,其行为应当归于无效.

进行隐名投资的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还有类似的几个概念,如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的概念其实并非立法和司法中的法律术语,我国司法解释三将其称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只是理论家约定俗成的习惯,本文依旧运用该称谓.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困境

(一)隐名股东保护现状

我国的《公司法》尚未对隐名股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与隐名股东的问题存在交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隐名股东通过协议由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数量达到实际支配公司的程度时,该隐名股东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时该隐名股东应当受到实际控制人规则的调整.但是,大部分隐名股东并未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程度.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针对隐名出资问题作出了裁判性的指导,司法解释采用了“实际出资人”的称谓,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益纷争作出了规定.

该解释以合同法理来规范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两者之间的内部关系.但是,在合同关系中,两者的内部关系难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进而作用于协议的外部关系——与公司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割裂内外部关系,难以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司法解释通过列举具体的裁判规则,对隐名出资中所涉及的各当事人之间利益作出了一定的平衡,弥补合同规则的局限性.如对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的处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效力问题以及对公司债务人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实际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处理,都是在于解决隐名出资协议的外部法律关系问题.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隐名出资引发的各类纠纷提供了裁判规则,但是仍然具有不周延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司法解释仅仅赋予了隐名投资合同合法性,但是未对合同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若涉及合同深层次的矛盾时,亦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争议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不以实缴出资为前提,完全可以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即可享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出资是股东的一项义务,并不创设股权.若股东不承担出资义务,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也可以限制其相关的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据此,隐名出资人并不能依据实际出资主张股东权利.此外,股东名册只具有股权推定的效力,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将之推翻.因此,股东名册也并不创设股东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仅确认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合同相对人的地位.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只提供了事后的纠纷解决规则,即隐名股东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必须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尚未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作出理论性的明确回答.

(三)隐名股东面临的道德风险

很多隐名出资的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比较简单,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性质也不确定,合同条款设计混乱,或者有些仅仅依靠口头协议,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因此,隐名股东会面临道德风险: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的风险.这是隐名股东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若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那么当隐名股东在主张权利变更时,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此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隐名股东也只能在合同规则内寻求救济.

三、股权信托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合理性与价值性

信托起源于英国,美国将信托引入后,创造了史无前例的股权信托制度.各国纷纷学习并引进该制度.在我国,股权信托也有了一定的运用,发挥着股权管理、投资、融资等职能.主要应用于公司员工或管理层持股股权信托、股权信托投资、股权信托收购、股权信托融资等.[4]

总结:该文是关于股东股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分析 摘要股权转让的发生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间接体现公司力量的方式之一,而出资瑕疵股权合同的效力的判断是决定着股权转让后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而。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方式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可以分为法定的股权回购、约定的股权回购两种,无论哪种都应当遵循公司法资本维持和债权人保护制度。但是,资本维持并不是资。

3、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实务分析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规则。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5、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 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

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