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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考试论文范文 司法考试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司法考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司法考试和法学人才培养的是关于司法考试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司法考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当前,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的就业影响重大,一些法学院校在法学专业的办学理念上、课程安排上出现了司法考试导向的现象,导致过分关注学生考试通过率,忽视了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使人才培养目标偏离了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出现不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现象.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围绕人才培养的综合质量,包括政治素养、职业修养、理论水平以及应用能力等方面,而不应单纯的立足于司法考试通过率.应当理性地、长远地、辩证地认识二者的关系,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建立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有效衔接机制,理顺司法考试内容与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关系,合理引导学生准备和参加司法考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合理地将司法考试考点融合到课程讲授环节和课程考试内容,有条件的可以适当引入司法考试培训系统,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衔接和融合,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人才培养;创新;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1-0046-05

就我国当前的高等法学教育而言,基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的重要意义,使其成为一个各个法学院系无法绕开和回避的问题.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成为考核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通过司法考试也是学生进入司法部门就业的前提条件和基本门槛.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因此日益凸显并因与就业相关而被无限放大此种作用,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重视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举办者也深受影响,在法学专业的人才目标设定、课程设置以及培养方案等方面都能够看到对司法考试的过分重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表明法学人才培养的重心发生了转移,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趋势,国家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已经逐步由偏重于理论研究转向偏重于实践应用.因此,如何正确定位司法考试、适当安排相应课程以及合理进行司法考试培训是法学专业改革创新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存在的不恰当认识

当前,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学生的就业影响重大,各个学校,特别是地方性院校,在法学专业办学理念上、课程安排上出现了司法考试导向的现象,甚至有些学校过分关注学生考试通过率,而忽视了学生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人才培养模式不符合客观规律,人才培养结果脱离社会的实际需要,没有很好地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目的.

(一)对司法考试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关系定位不准

百度百科对高等教育的定义是:“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高等教育的三项职能即:培养专门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1]从该概念来看,培养“高级”和“专门”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和目标.当前,为了适应扩招、就业、社会需求等多方面的需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逐步转向高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降低,而是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换言之,是人才培养目标在前述三项职能之间基于社会需要向服务社会方面的倾斜和侧重,即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培养人才,这是符合我国目前本科生的培养实际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应用型的界定和认识不清,从而出现了过度强调应用能力的现象,过分关注学生的表面成绩,忽视了其内在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就法学专业而言就是单纯关注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甚至出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来设置课程体系的现象. “法学教育急功近利的发展态度,导致法学专业培养质量下降.”[2]从这种功利的观点来看,司法考试的通过意味着就业几率的增加,因为通过以后就具备了从事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职业的基本条件,或者说是最重要和最难的条件.关注司法考试无可厚非,引导学生重视该考试也是法学教育的分内之事,但如果简单地将通过司法考试定位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则是一种短视和急功近利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人才培养的目的,无法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人才培养定位上应当正确处理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慎重且合理地确定培养目标,并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设置合理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关键是要对应用型做出准确界定.法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应当是具备法学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知识的自我更新能力.

(二)对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的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从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毕业之前为就业做的准备来看,主要集中在准备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以及公等方面.但学生普遍存在一种纠结心理和错误认识,即司法考试侧重实务,而研究生入学考试侧重理论,因而二者在考察内容上存在矛盾和冲突,不便于同时进行准备,只能是二选一地进行准备.分析这种现象,除了畏难心理之外,更重要的是没有把握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而造成的一种错误认识.由于二者都是以我国的法律制度为前提和基础而设置的考试,其考试内容虽然有所侧重,但绝不是没有任何联系,而是一个有机系统的联系体.在实践中,既通过司法考试,又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亦不在少数.通过他们对考试的反应来看,如果能够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能够相互促进和帮助的,而没有顾此失彼的感觉.

前已述及,随着对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转移,研究生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趋同性越来越近,不但不矛盾,如果能够正确认识和利用,反而会相互促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考试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以前应当完成的事情,如果学生还有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的理想不要因此放弃司法考试,而是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复习进度进行准备.

当然,这并不是说二者完全等同,在复习思路、复习资料、知识要点以及解题方式上完全一致,而是强调其共性大于个性,正确的复习方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司法考试考查对我国现行法的掌握情况,内容涉及面较广,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在考试内容上较为细致,不得出现丝毫偏差;而研究生考试在考察对我国现行法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还会涉及一些学术观点、学术评价等问题,内容涉及面以所考专业为主,但综合考试中对其他课程知识涉及也不少,题型以主观题为多.上述差异可能是造成这种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主要还是解释法学的方式,即在现行法的基础上编写教材、设置课程,学习目的首先要求学生掌握现行法的规定,然后再进行制度评价.因此,掌握现行法的规定成为二者共同的要求,而学理上的制度评价则有助于记忆和掌握.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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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黑龙江省培养法学人才和优化法治环境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3月7日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中,提到应当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东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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