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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论文范文 打车软件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缔约过失责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打车软件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是大学硕士与本科缔约过失责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解除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随着互联网移动终端时代的到来,各种手机应用软件逐渐走入并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本文主要在打车软件盛行的时代背景下,将生活中打车软件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法律概念,浅显客观的分析了打车软件中可能存在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针对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过错方提出初步的损害赔偿方案.

关键词:打车软件;缔约过失;强制缔约;信赖利益;赔偿范围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63-02

作者简介:李庆海(1965-),男,汉族,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硕士点民商法学二级学科负责人;刘秀(1990-),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打车软件兴起背景

近几年随着移动网络终端——智能手机的迅猛发展,由此而生的各种手机软件客户端日渐流行,似乎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2015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增加5672万人.在整体网民中从2014年的占比81%,提升至85.8%,继续保持稳定增长.①手机网民的增加自然给互联网移动终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也就是将许多原本在线下的产品转移到了线上,在最近两年新兴最盛的当属打车软件.

12年末,以美国Uber为鼻祖的打车软件突然如雨后春笋般涌入中国大陆市场,一时间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各家软件开发商推出多种优惠政策抢占中国市场,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由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占领了近90%的市场.打车软件中用户和司机的争议将原本属于运输合同范畴的问题部分走入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笔者也是“拇指一族”,也是打车软件的拥护者,但在约车的过程总总是存在大大小小的问题,例如天气特别恶劣的时候,发出预约之后司机迟迟未到,情急之下我取消了订单,而司机已经在接到订单后向我的方向行驶,这期间的空驶费、燃油费以及他因接我而错过抢接其他订单的机会,这些是不是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现实生活中的此种情景是否真的能得到他应有的赔偿呢?下面笔者想在重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过程中结合打车软件来进行探讨.

二、打车软件的运行模式

打车软件的实质就是将线下生活中司机和乘客间点对点订立合同的模式,融入到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转变成点对面的寻需关系,即软件分为客户端和司机端,需要车源的乘客在软件系统内输入自己的所在位置以及想要到达的位置来发出要约.与此同时,软件的后台系统会将这些信息实时的发送给用户周围的司机端,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位置距离用户的距离,或者是否顺路,是否愿意前往乘客要到达的地点而选择是否接单或是不接,传统的打车模式为乘客一对一的发出要约.“打车软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于公共交通领域的体现,乘客和司机通过智能手机约定出行路线,既可节约时间和选择成本,避免乘客在路边长久的等待,又可降低出租车空驶率,使车辆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但在目前也出现了较大的质疑,很多人认为打车软件中的缔约模式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的强制缔约模式存在很大的冲突,也有学者认为软件本身就淘汰了老人小孩的使用机会,另外加价行为也使一部分使用者失去了平等缔约的机会.当然,新制度的推广运用与既有的法制度的冲突和磨合是一种正常现象,不能因噎废食地绝对禁止新技术的运用.②我们应该允许新事物在发展中完善,将新的事物规制到已有的法律中规范与探讨才能使事物本身在法治时代的大背景下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打车软件中的缔约过失问题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不难理解,主要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概念是由德国学者耶林在其主编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正式确立,一经提出就在当时的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由此开始渐渐走入各国法律的历史.

缔约过失责任有四大构成要件,一是要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就是双方仍在合同的商议阶段并非合同成立以后,或者即使合同成立,但后期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二是有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根据此要求可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同时遵守一定的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诚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三是造成他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大陆法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伤害.③这里的信赖利益主要是指,合同缔约中的一方因基于对方能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若此时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无效,此时信赖方的损失则应由过错方补偿.在打车软件的实际使用中,这样的情况很是常见,乘客点击取消订单而司机只能无奈接受,损失根本谈不上得到补偿,这一点也体现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法律意识的淡薄,若打车软件能够继续在市场上存活下去,这点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下面要详细探讨的问题.四是加害人有责任能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也要求加害人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例如,在未成年人实施缔约行为时,具有过错,如果其不具有责任能力,就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加害人的责任能力,既符合司法自治原则,又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保护.④现在打车软件的司机端分为出租车和私家车占主导的专车,专车入门门坎极低,只需要司机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车辆车牌号码,驾驶证,运营证,服务卡,以及登记一些车辆的基本信息即可,但打车软件的终端并不能与车管所的信息联网,所以司机有填写虚假信息的可能,也无法证明司机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将很多传统观念下的“黑车”转变成了名义上的合法车辆,这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司机是否真的具备责任能力其实是乘客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的根本.

总结:本文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打车软件 今天下雨,汽车被妈妈开走了,爸爸豪迈地说:“咱们打车回家!”马路边,站满了要打车的人,眼看着一辆辆空出租车被别人拦下,可爸爸不仅不拦车,还不停。

2、 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3、 快滴滴等多款打车软件存信息泄露风险 时下,打车软件因其快捷、便利而大受欢迎,但“火爆”背后存在的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用户的信息安全更是备受关注。互联网漏洞曝光平台——乌云网2。

4、 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 缔约过失根本违约是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在合同订立前因当事人消极履行先合同义务,造成他方合同目的落空而形成的违约后果。清楚界定缔约过失之根。

5、 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对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没有确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

6、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最早出现于1861年,由德国法律领域专家耶林率先提出,对于法学史以及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本研究首先阐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