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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论文范文 论我国司法认知证据规则之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司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3

论我国司法认知证据规则之完善是大学硕士与本科司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司法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由于《民事诉讼法》还未对司法认知作任何规定,现有司法解释也对司法认知的范围界定不清,并且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则,使得司法认知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混乱的局面.明确司法认知的具体范围,将司法认知的事项分为必须认知的事项和可予认知的事项,并健全司法认知的具体程序,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关键词:司法认知;诉讼效率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43-02

作者简介:惠丹(199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某些待认定的案件事实,按一定的程序直接确定其为真实,从而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据规则①.司法认知具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民事诉讼法》还未将司法认知纳入其范畴,现有司法解释也界定不清,使得司法认知在实践中出现了混乱的局面.

一、我国司法认知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认知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对司法认知作任何规定,没有明确出现司法认知这一概念.

最早涉及司法认知的是1992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意见》,虽然对司法认知的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实践对司法认知的需要,但《适用意见》对此进行规定,呈现出了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2001年《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了有关免证事实的内容,这当中包含了司法认知的事项.2015年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93条规定对2001年《证据规定》第9条免征事实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司法认知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把司法认知纳入无须举证的范围内,用举证责任的分担来替代司法认知的作用,使得司法认知在我国出现了混乱的局面②,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民事诉讼法》未对司法认知作出任何规定,司法解释将司法认知笼统地规定在无须举证的范围中,混淆了司法认知的性质.

2.没有明确司法认知的范围,尤其对司法认知中“众所周知”界定不清,影响我国司法认知的正确适用.

3.对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未作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缺乏对司法认知关于程序的规范,有碍司法认知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司法认知证据规则的建议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司法认知

为了进一步发展司法认知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顺应人们的司法需求,将司法认知纳入民诉法视野,并单独对司法认知进行规定.

(二)明确司法认知的范围

根据司法认知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司法认知的事项分为必须认知的事项和可予认知的事项.

1.必须认知的事项

将“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纳为必须认知的事项,当事人无须举证即予认知.需要注意的是,应赋予必须认知的事项以绝对的效力,即法院一旦作出认知,便不允许反驳.既然不允许当事人反驳,那么对于必须认知的事项就需要我们严格把握,因此,必须认知的事项仅限“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以体现司法认知提高诉讼效率的功效.

2.可予认知的事项

可予认知的事项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院就案件事实作出认知时,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予以推翻,可予认知的事项有以下几类:

(1)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众所周知”的界定,主要有普遍性说、相对性说、区域性说.普遍性说认为社会上的一般成员,包括法官都应知悉的事实;相对性说认为社会一般成员都能知悉,但不排除其相对性;区域性说认为应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所知悉,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一定区域内为大多数人所知悉,二是审判人员知悉且认为属于众所周知.③普遍性说、相对性说都过于宽泛,而区域性说考虑到地域差别,如交通情况很可能仅为某一区域的人熟悉,故区域性说是较为科学的界定标准.

(2)生效判决已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于这类事实是否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否定说认为应归属于推定,并非司法认知的对象;肯定说认为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并允许当事人反证推翻.预决事实产生一定的拘束力,是后一案件的免证事实,因此,应纳入司法认知的范围.

(3)有效公证文书已证明的事实.公证事实基于公证的效力获得真实性,应属于司法认知的事项,且司法认知的意义恰巧就在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将时间放在解决案件的实质争点上.

(三)完善司法认知的具体程序

设置健全的司法认知程序来规范司法认知的运行,有助于充分发挥司法认知的功能.

1.司法认知的启动方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由当事人申请.

2.司法认知的适用时间.司法认知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适用,为了避免司法认知的滥用,可将司法认知置于裁判作出前进行.

3.法官的告知义务.法官在进行司法认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目的在于给予其一定时间陈述意见或反证推翻.

4.司法认知的救济.如果适用司法认知错误,可以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

三、结语

司法认知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其功效,规范司法认知在实践中的运行,我国应当将司法认知纳入民诉法范畴,单独对司法认知进行规定,明确司法认知的范围,并完善司法认知的具体程序,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认知证据规则.

[注释]

①王永挺.论司法认知[J].科学·经济·社会,2002(1).

②彭子惠.浅谈民事诉讼司法认知[J].知识经济,2014(8).

③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J].中外法学,1999(1).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司法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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