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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念论文范文 日本非公开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立法理念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理念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1

日本非公开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立法理念是关于理念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理念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非公开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而其股份对外转让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公司同意.但是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财产权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在公司法领域转让自由是绝对的,转让限制是相对的.日本《公司法》设置了公司同意、指定购买人、购买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具体规定,以平衡转让限制与转让自由之间的矛盾,竭力在转让限制的框架下实现转让自由的法律精神.

关键词:股权转让限制;股权转让自由;购买人的指定;优先购买权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3)02-0073-05

非公开公司又称封闭式公司,其股东人数比较少,股份的流通性较低,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股份对外转让时应取得公司的同意.日本《公司法》中虽然没有非公开公司的概念,但第2条界定了“公开公司”的含义,即股份转让不受限制的公司.相对应的,股份转让受限制的公司即是非公开公司,其发行的全部或一部分股份转让时,必须经过公司的同意.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股份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这类公司的股份属于转让受限制股份.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颁行,《有限责任公司法》①被废止,既存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特例而存续,其股份转让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由此可见,日本的非公开公司有两类:股份转让受限制的股份公司和既存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开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质.这一特质决定了股权转让既要遵循股权自由流动原则,又要保持股东间的信赖与稳定.股权自由转让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股份的自由转让使新老投资者不断更替,资本市场不断拓展.同时,公司的人合性又使得公司的运行和管理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密不可分,因此有必要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以保护公司和既存股东的权益不受股权转让的影响.于是,在股权转让自由与股权转让限制之间产生了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公司立法关注的焦点.文章通过具体分析日本公司立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探讨日本如何处理股权自由转让与股权转让限制之间的关系,寻找该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为中国相关立法提供立法理念、立法思路上的借鉴.

一、公司同意条款

(一)股东的转让申请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当向公司提出转让申请.股东请求公司同意其对外转让股份时,应当明确与转让相关的事项,以便公司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这些事项包括:(1)拟转让的股份的种类、数量;(2)受让者的姓名或名称;(3)公司不同意转让时,请求公司或公司指定的人购买待转让股份的意思.虽然股份的受让方必须明确、特定,但是在向公司提出请求时,并不需要和受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1]87,15.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6款、《公司法》第136条、137条规定,除股东之外,受让人也能向公司提出转让申请.该规定的立法理由是股权转让协议即使未获公司同意,在当事人之间也具有约束力.所以,不但转让股东,而且受让人也有权提请公司同意股权转让. 股东或受让人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公司,具体而言是公司的董事(代表董事)[2]16.

(二)决定股份转让的主体

转让股东和受让人提出转让申请后,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由哪一个公司机关做出决定既涉及既存股东的利益,也与转让股东的利益密切相关.下面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机关和股份公司的决定机关分别阐述.

《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2款规定,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一部分或全部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其它公司机关等主体能否决定转让请求,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有承认其他主体有决定权的判例[3]1628.在这则判例中,股份转让事项虽然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但是除转让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均同意转让,最高法院认定转让有效,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2款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份时,需股东大会同意.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公司不信任的人成为股东,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全体同意转让的,即使没有股东大会决议,也对转让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效.

关于股份公司的决定机关,旧《商法》第204条第1款但书规定,可以向他人转让股份,但是须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实务中,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了转让需董事会同意,但很多时候股份转让并未经董事会同意,而是由其他公司机关作出转让决定.例如,一人公司的股东未经董事会同意将所持股份赠与他人,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理由是“《商法》第204条1款但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注重股东个性的小规模股份公司不信任的人加入公司,保护既存股东的利益.由董事会接受股东的委托,决定是否同意转让,可以迅速、顺利地处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因此,在特定的股权转让中,即使未经董事会承认,股东全员同意的,转让也应当对公司有效”[4]112.学界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立法目的也做同样的解释,“防止不懂公司业务的股东妨碍公司经营”[5]146 .“防止公司不信任的人成为股东,阻碍公司运营”[6]41.“一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时,只是发生了一人股东的更替而已,没有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即使未经董事会同意,转让也具有效力”[7]123.

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能否决定股权转让事项的问题,旧《商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有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股份转让的同意涉及股东的构成,是业务执行事项之一,由拥有业务执行权的董事会作出决定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是合理的[5]146.还有,如果经股东大会同意,就必须履行严格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无法迅速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妨碍股权的顺利转让.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可以省略,招集时间可以缩短,但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依然比较复杂[8]78.与此相反,肯定说则认为当股东大会同意股份对外转让时,并没有损害股东利益,因此没有理由否定转让对公司的效力[9]150.《公司法》修订时,采用了肯定说的观点,规定设置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其他公司可以由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法》第2条但书规定“章程另外有规定的,不受此限”.有学者认为但书的规定使通过章程另行规定决定机关成为可能,例如,设置董事会的公司可以规定股东或代表董事为决定机关[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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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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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权二分论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

4、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 摘 要:《公司法》71条第4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股东的意思自治预留了空间,但实践中因约定的条件多种多样,各地法院判决结果各异。本文通过列。

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 摘要:《公司法》对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