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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企业论文范文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收立法完善和不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居民企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3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收立法完善和不足是关于居民企业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居民企业是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公布以后,税务工作人员通过该文件的指引征收了在这方面的税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争论.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2月3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简称7号公告).虽然7号公告有了较为完善的指引和相应的法规,但是仍有缺陷.由于存在稅收差异,使得一些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将交易转为间接转让,这样可以规避直接转让所需要缴纳的税费.本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历年来适用的税法准则进行简单梳理,然后借助案例简要分析目前适用的7号准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给出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 间接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 反避税

一、引言

转让中间控股公司从而达到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意图,进而为了实现避税的目的,这就是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企业的途径.随着跨境并购重组趋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设立中间公司间接持有我国企业的股权,并通过转让其持有的中间公司的股权,最终完成了转让方逃避我国税收监管.我国税法在这方面有相应的限定,出售股权的收益来源于被购买企业的经营地,但是由于存在中间企业的干扰,使得该交易并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我国对这部分转让所得不享有税收征管权.随着国内通过间接股权转让来逃税的案件增多,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尽量减少此类企业通过中间企业转让股权来达到避税的行为,避免此类的偷税漏税行为.

在此行为发生之初,我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一般法避税条款否定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后来为了改善对一般反避税条款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015年分别颁布了698号文和第7号公告,为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梳理698号存在的问题,以及7号文在698号文基础上所做的改进,引入案例来分析7号文在实务中的运用以及可能存在的操作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7号对于境外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的完善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国家发布了7号公告,它提出首先提出了中国应税财产这个概念,对于间接转让有了更为完整的定义,取消了管辖方面的规定,变更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利息计算.和以前的698号文比较,它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间接转让财产所得范围范围小,仅限于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

纳税人这个报告事项从应变成了可以,不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从强制报告改为自愿报告;可以报告的当事人从原来的转让方扩大为三方:转让方、受让方和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扩大报告的范围.

间接转让告的资料要求对于资料要求的表述笼统,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会要求企业先报告一些基本资料,在审核基本资料后,再有的放矢的要求企业补充其它具体资料.直接锁定到特定内容、特定形式的文件资料上,分别明确了企业主动申报的资料要求和应税务机关要求须提供的资料要求,让企业推托和扯皮的空间更小.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有了更为详细的判别,当企业为了减少纳税而做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它首先赋予交易双方和涉案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进行报告的权利,但同时要求支付对价的一方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支付人在境外,那么这种制度就毫无意义,而且对支付人也毫无约束力.但是境外买方会将代扣代缴义务作为一个必须考虑的法律合规性问题,并且,如果转让方不能就“间接转让”报告作出明确承诺的话,境外买方有可能在此压力下选择按照第九条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从而使交易曝光.因为,在风险始终存在的情况下,交易中买方的更理性的选择也许反而是披露交易,让卖方承担纳税结果,以减轻自己在未来的税负.

三、7号公告可能会遇到操作性问题在实践中

7号公告更具可操作性,这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等国际组织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基本理念相符.当然,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在现实中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相关税收规定还有进一步明晰和完善的空间.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不动产如何征税,会遇到哪些问题,下面将借助一个实务案例来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税收管理.

(一)案例介绍

都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A、G、F三家公司,A公司58%的股权被F持有,而G公司相应拥有A公司42%的股权,在香港注册的M的公司,其100%股权被A公司收购,成为其全资子公司,而M公司绝对控股重庆市两家的居民企业.在2015年6月,重庆市南岸区的国税局该两家公司的注册资料发现,境外控股的两家母公司签约了一份由F公司收购G拥有A公司42%的股份的协议,成交价格为49000万美元,在支付相应的价款后,F公司将拥有A公司100%的股权,并全资持有香港M公司,进而将控制重庆市两家居民企业.

(二)案例分析

1.中国是否有相应的税收管辖权.7号公告对此做出有相应的准则要求,当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它做出不拥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行为来转让中国股权等,他做出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中国缴纳税款,但是该行为已经有了相应的准则来避免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给中国带来税款的流失,按照准则要求,需要重新界定该出售的行为,并将此直接确认中国的资产.

在案例中,间接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认定该事项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来判断来构成在中国的纳税义务.根据重庆市相应的政府机关挖掘,无论是从该行为的表象还是从实质分析,该出售的行为都是为了规避纳税的义务而发生的,逃避应该纳税的责任,从而减少因获得控制权而付出的成本.对中间公司A的存在性表示质疑,由于A公司的存在,实质上是通过A公司将出售行为的发生地改变为境外,进而可以规避因为该出售行为带来的税款.但是A公司除了拥有全资子公司M以外,没有其他的控股公司等,也没有发生其他生产经营的行为,由此可以判断A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表象的存在,为了规避税款而产生的壳公司,因此可以将其转让的行为确认为直接转让我国应税财产的行为,由此可以认为中国对此次的转让所得是具有征税的权力.

总结:本文关于居民企业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企业股权转让中税收问题分析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股权转让在市场经济中更加的普遍,能够在资源配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受到了更加普遍的关注和广泛的。

2、 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摘 要: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难点。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

3、 日本非公开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立法理念 摘 要:非公开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而其股份对外转让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公司同意。但是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财产权自由的现代法治精。

4、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避税和反避税 [摘要]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是跨国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我国税务机关自2009年起开始尝试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征税。文章试图对税务机。

5、 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原则其应用 税收是一个对于我们来说相对熟悉的词汇,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人都与税收有着这样那样的必然的联系,个人工作中只要工资到达了一定的数额就会对其中相应的部分。

6、 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 企业的并购重组对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和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有重要的意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及市场经济的成熟化极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