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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避税论文范文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案例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反避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23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案例分析是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非居民企業间接股权转让是在跨境并购中常见的避税方式,由于其隐秘性和复杂性,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监管难度.结合江都案和徐州案,对我国目前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体系进行反思,以明确今后的改进方向.

【Abstract】Indirect equity transfer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 is a common way of tax avoidance in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and the private nature , it brought a lot of difficulty to the tax authority .Combined with the Jiangdu case and the Xuzhou case, we will rethink the indirect anti-tax avoidance system for indirect transfer of non-resident enterprises in China, so as to make clear the direction for improvement in the future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 ;反避税

【Keywords】non-resident enterprise; indirect transfer of equity; anti-tax avoidance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5-0101-03

1 引言

避税是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者模糊之处来安排相关事项,以减少本应该承担的税款.避税是税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程度相当复杂,特别是有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化才出现的.英国1906年第一次出现了“合法避税”的说法,此后,避税这一用语从来没有在有关税收和金融的法律中消失过.反避税是现代税制和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纠正避税,收回避税款,也是反避税的重要方面和措施.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是非居民企业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开展跨境并购的重要手段,由于这种避税手段的隐蔽性,以及境外股权交易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进行征税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监管力度,上演一场场“鼠”逃“猫”捉的大戏,有的案件甚至收回税款近十个亿.

本文根据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两个典型反避税案件,开展对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中反避税的思考.

2 案例简介

案例一:江都案

2007年,一非居民投资方K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收购某中国境内扬州江都A公司49%的股权,并和该被收购企业的控股内资企业组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2010 年1 月,非居民投资方K公司通过出让其香港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给香港S公司,而香港S公司为美国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案K公司实际上间接转让了境内扬州江都A公司的股权.后经过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多次谈判,非居民投资方K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为1.73 亿元人民币.[2]

案例二:徐州案

2014年8月,徐州市国税局发现,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两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转让注册在境外的A公司股权.经调查发现,A公司通过中间多层导管公司间接拥有了徐州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查明,多层导管公司均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对转让定价的审查,徐州市国税局认为,双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对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由原交易价格为2.9亿元调整为3.12亿元,最终,境外转让方申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款为2036.07万元.

3 案例比较分析

3.1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避税方式和特点

①都采用了隐蔽的方式进行避税.在江都案和徐州案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发生在境外,税务机关很难获得股权交易信息,均是从偶然取得的资料中得到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信息.税务机关这种被动的获取信息的途径,使非居民股权间接转让隐蔽性强,如果不加强监管,容易造成采用这种方式避税的现象泛滥.

②避税中采用了一层甚至多层的导管公司.利用在“避税港”设立一层甚至数层导管公司,间接持有居民企业股权,通过导管公司的股权转让,达到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目的.特别是多层导管公司,在形式上加大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难度.非居民企业常利用该交易模式进行国际避税,造成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

③避税方式的复杂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在实际业务中,非居民企业往往以平价或低价将其持有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其关联企业,造成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的复杂性.税务机关要调查股权转让的实质内容同时,还要调查股权转让的定价合理性,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在徐州案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两家关联企业,其交易价格为2.9亿元人民币,并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后期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将交易价调至3.12亿元人民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中的复杂性,也增加了我国反避税难度.

3.2 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反避税依据

①境外导管公司均无合理商业目的.在江都案中,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中间的导管公司——香港A公司为“无雇员、无其他资产(除了对境内合资企业的投资)和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公司,由此认定香港A公司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特殊目的公司;另一方面相关交易资料显示,此次交易的实质就是为了收购江都A公司49%的股权.在徐州案中,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有关资料发现转让方在避税港设立的多层导管公司均为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特殊目的公司,该交易的实质就是为了转让境内徐州企业100%的股权.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反避税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企业股权转让中税收问题分析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股权转让在市场经济中更加的普遍,能够在资源配置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受到了更加普遍的关注和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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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避税和反避税 [摘要]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是跨国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避税方式。我国税务机关自2009年起开始尝试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征税。文章试图对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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