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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权利和规制:非实名制下的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本科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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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2011601163)

作者简介:高仕银(1981-),男,贵州湄潭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计算机犯罪研究.

摘 要: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是传统欺辱犯罪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但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广域开放性和全面传播性,这一犯罪又与其同态的传统欺辱犯罪有着很大差别.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匿名发表言论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价值也体现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对于匿名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的规制,美国经历了无法可依到逐步建立起专门的刑事法体系的过程.在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立法与司法中,美国以宪法为依据保护公民在网络中的“非实名制”权利并兼顾计算机网络,由此为基础展开刑事惩治.我国既有刑法不能全面涵盖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应该新立刑法规范实现有效规制.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欺辱;非实名制;美国判例;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5-0023-10

在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更新换代的计算机和突飞猛进的网络技术所链接形成的计算机网络已成为现代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及发展速度、在社会中的应用效度及人们对其的依赖程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想.无论是教学科研、公务商贸、出门交通、旅游购物、银行账务还是医疗保健乃至娱乐休闲等无不体现出计算机网络与我们的社会活动息息相关.正如有学者所言,不管你多么贫困与孤独,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你的生活中几乎不可能不涉及到计算机[1].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环境下,人类社会的现代生活逐步表现为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有机结合.计算机网络的无界限性和广域开放性等特征决定了在这一虚拟世界中所产生的人际互动交往模式使得其他任何传统的交流交际方式都无以伦比.随着各种社交网站在最近十年来的广泛兴起,人们更是在无限的计算机网络空间中结交天下朋友,真正体现了“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时兴而时髦的计算机网络社交方式备受广大青少年的青睐,他们成为各类社交网站使用者的重要族群.根据一项研究的初步统计,在美国的青少年中约有55%的人使用诸如MySpace或者Facebook这样的社交网站.在其中又有82%的青少年利用这些社交网站与他们从未谋过面的朋友保持联系[2].通过观察诸如MySpace和Facebook等著名社交网站网页也可以看到,除了青少年之外越来越多的成年人也开始加入到各种社交网络的使用行列.

计算机网络在为人们的交流与交际提供畅快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计算机社交网络的这种可以即时与全球数以万计的个人联系的能力既是福又是祸[3]129.此处所谓的祸即滥用这种虚拟的人际交往方式对他人实施欺凌性的骚扰诋毁或者侮辱诽谤等言辞性攻击行为.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中的“非实名制”情境下,这种网络欺辱行为更是因匿名的面纱覆盖而肆无忌惮并越发恶劣,给被害人正常的学习、工作与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等悲剧的发生.这种事件已经不是一般的网络不端行为,而是将现实中的侮辱、诽谤、威胁等类似犯罪行为转移到了计算机网络虚拟空间且危害性更为严重的新形式犯罪.计算机网络“非实名制”下的欺辱犯罪行为正成为现今社会的一大重要弊病,其波及的范围随网络连通而不断扩散.特别是对那些正处于身心成长期的青少年而言,在社交过程中因网络欺辱而受到的打击与伤害会影响到个体人格的健康发展,甚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计算机网络欺辱,尤其是在“非实名制”下的这一恶劣犯罪行为逐渐成为晚近以来刑法学、犯罪学和社会学等领域研究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比较欠缺,本文以美国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典型案例为分析进路,初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述评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计算机网络欺辱犯罪:基本概念之辨析

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以传统方式实施的骚扰、侮辱、诽谤以及诋毁等行为而构成的侮辱罪或诽谤罪等皆具有自然犯的属性,在人类社会中由来已久.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这一类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依靠口词书写来宣扬的犯罪行为不断地涌现在虚拟空间中并主要通过屏幕界面的文字阐述的方式实现对他人恶意的表达.由于计算机网络最早产生于美国,在计算机网络中出现的这一类犯罪行为也最早在美国被发现.从术语表达上看,在美国关于这类犯罪的概括性描述主要有三个词语:Cyberbullying, Cyberstalking和Cyberharasent.由于在中文里面没有专门针对计算机网络中的上述这类犯罪的指称,可以查看到的相关表述都是对上述三个英文词汇根据其组合的两个词根进行的翻译,从而增添到汉语库中.纵观目前我国国内关于这几个词的翻译,主要分为“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和“网络骚扰”(Cyberstalking,Cyberharasent)对于这三个英文词的相关翻译,可参见:http://www.xkb.com.au/html/news/zuirehuati/2009/0802/12215.html和http://www.whatis.com.cn/print_5130.aspx..这些中英文的对比翻译是根据词汇的本身含义进行的直译.事实上,Cyberbullying, Cyberstalking和Cyberharasent这三个英文词汇在美国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语境中既具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指称场域.只有通过对这三个英文词汇所描述的具体内涵的考察,从各自的定义中辨析相互关系与界限,才能在此基础上厘清这些计算机网络骚扰、诋毁等行为的基本面相,不至于混淆使用和产生理解上的混乱.同时,也才能更为有效地对这类行为的犯罪性实现刑事法律的规制.

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现在一般用来描述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如邮件、简讯或社会大众使用的因特网站进行恐吓或威逼等欺凌性(Bullying)的行为.网络欺凌与传统的欺凌相比,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在因特网上发生[4].网络欺凌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而言.少年儿童和青年孩子是网络欺凌的构成主体,其主要表现为通过侵犯性的行为施以胁迫而使被害人心生恐惧[5].就如传统的发生在学校操场上的使用言语进行欺凌会给孩子们造成心理伤害一样,网络欺凌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在美国学者们讨论的网络欺凌都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而展开以及学校是否有法律权利去处罚这类行为[6].Cyerstalking的概念在美国没有形成广为接受的定义,其主要是指使用因特网、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的电子通讯手段追踪或侵扰他人[7].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Cyberstalking所涵括的行为主体不是指青少年,而是表现为成年人.Cyberharasent在美国虽然也没有统一的定义[8],但其一般是指那些典型的发生于个体或群体的不具有合法目的而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去对他人造成重大的情感悲痛In re Standard Jury Instructions in Criminal Cases, 953 So. 2d 495, 496 (Fla.2007)..在Cyberharasent的语境中,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也是指成年人.因此,在美国当Cyberbullying不是发生于青少年之间,而是存在于成年人对成年人的网络威逼胁迫等情形时,一般都是用Cyberstalking或者Cyberharasent来表述[9].至于这三个词所表达的具体内涵,尚需要进一步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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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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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 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与中国不同未设立。

3、 日本行政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 摘要:日本反垄断法上没有行政垄断的定义,但确有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日本的经济规制及其统制型经济模式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日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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