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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论文范文 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反垄断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6

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是关于对写作反垄断法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内容摘 要:关于混合合并的问题,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态度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因此,美国的混合合并经历了合法——非法——基本上合法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美国视混合合并为非法的时期内,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案件,美国混合合并理论得到了蓬勃发展.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来具体分析混合合并行为,从而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发展.

关键词: 混合合并 巨大资本理论 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损害中小企业竞争 互惠 消除潜在竞争

对于混合合并,我国一直以来都了解不多,知之甚少,这不利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混合合并,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为了使学术界、反垄断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者对混合合并有更多的了解,本文拟对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历史及相关理论进行一些探讨.

一、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的历史沿革

在美国法上,混合合并通常是指产品完全不相干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从历史脉络上来看,美国混合合并的发展轨迹是和其特定经济环境紧密相连的.

最初,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并没有关于“混合合并”的规定.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卡特尔、托拉斯等为表现形式的横向合并运动在美国盛行,这导致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广大中小企业或被兼并,或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以致完全竞争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市场结构遭到破坏.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美国颁布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来专门阻止横向合并的兴起.而且,美国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关注混合合并.191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Winslow案中宣称《谢尔曼法》不适用于混合合并.

它认为:“合并双方之间没有消除任何竞争,一家公司生产蒸汽机的每一个部件并将其组装成蒸汽机是合法的,那么一家公司生产锅炉而另一家公司生产轮子,这同样是合法的”.

但是,《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不仅没有达到立法者控制横向合并的目的,还为混合合并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G. Bittlingmayer指出:“由于《谢尔曼法》对产生垄断的横向合并严格控制,因此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许多企业换了一条路径,进行混合合并”.

为了避免“大型公司最终接管这个国家,政府而被迫介入并基于公共利益采取直接管制措施”局面的出现,美国国会于1950年对《克莱顿法》第7条进行了修正,确立了混合合并的管辖权.尽管该法案没有明确提到混合合并,但有证据表明国会的确打算将混合合并纳入到修改后的第7条的管辖范围中.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法院才真正开始适用《克莱顿法》第7条修正案来谴责混合合并.在哈佛学派理论的影响下,美国社会普遍认为“混合合并同横向合并一样,便利于同谋或寡头垄断行为”.而且,“它还便利于企业针对外部人进行非效率的排他性行为.”因此美国法院认为,混合合并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有二:一是混合合并消除了潜在竞争;二是混合合并有可能产生支配企业.于是,这一时期美国法院审查并禁止了大量混合合并案件.通过这些案子,美国混合合并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产生了诸多影响深远的理论.

20世纪70年代,美国爆发了经济危机,哈佛学派理论受到了芝加哥学派猛烈的抨击.它们认为,企业合并是效率的结果,而不是市场势力的结果,因而反托拉斯法应对企业合并予以宽容和鼓励,只有当企业合并非效率时,才予以禁止.

在此影响下,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倾向于认为,混合合并通常不大可能对竞争产生损害,除非合并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市场关系.因此,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不再像以前那样视混合合并为竞争的一种威胁.同时,美国混合合并浪潮也已开始消退,大企业们都纷纷将不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予以剥离,而集中生产其核心产品种类.所以,近三十年来,美国反对混合合并的案件大大减少.和此对应的是,除了潜在竞争理论外,其他有关混合合并的理论也逐渐被美国摒弃.

二、美国混合合并反垄断法规制理论之探讨

尽管美国《克莱顿法》第7条修正案早已确立了对混合合并的管辖权,但美国法院援用该修正案来控制混合合并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自1962年的Reynolds Metals案起,经过一系列的案例判决,美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谴责混合合并的理论.

(一)巨大资本理论

巨大资本理论被美国法院用来谴责混合合并案件始于Reynolds Metals案.

在该案中,Reynolds是一家年净销售额为4.46亿美元的原铝及铝制品联合生产商.1956年,它并购了Arrow Brands 公司,这是一家专门从事将装饰铝箔纸转售给花店行业的企业,尽管其年净销售额不足50万美元,但它却是铝箔纸市场最大的企业.196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该项合并为非法.理由是:合并将使Arrow拥有一种降低产品价格,并长期将其产品价格维持在低价水平上的财力优势.不管Arrow是否会滥用该财力优势,通过合并拥有这种财力优势本身就是非法的.1962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裁决,并对其所采纳的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巡回法院认为,如果Arrow被吸收到Reynolds 巨大的资本结构和资源当中,则Arrow将立刻拥有一种超越和它争夺花店铝箔纸市场份额竞争者的优势.而且,这种优势将对竞争产生以下不利影响:首先,在一个以小型企业为主的竞争性市场上,Arrow拥有巨大资本力量或从属于一个富裕母公司就意味着,它拥有以接近或低于生产成本来销售产品的能力或可能性,这会削弱和破坏市场的充分竞争.其次,合并会产生现实的反竞争效果,而不是可能或潜在的.据统计,Arrow的追溯性降价已经使它七个竞争对手中的五个分别丧失了14%—47%不同幅度的销售额,而Arrow的销售额却相应地增加了18.9%.最后,一个新进入者不能矫正合并减弱及排除竞争的效果,除非有一个和Reynolds Metals Company实力相当,且能够施加有效竞争约束的企业正在进入该市场.因此,该合并有能力、或潜在地减少了花店铝箔纸市场的竞争.

总结:此文是一篇反垄断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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