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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论文范文 中澳反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比较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反垄断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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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澳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立法不尽相同.澳大利亚和中国不同未设立市场支配地位推写作度.澳大利亚反垄断立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中国适应严格责任原则.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幅度大于中国立法.中国反垄断法应坚持市场支配地位推写作度及严格责任原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大处罚力度并规定刑事责任.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表现形式;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3-0124-05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为我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应当承认,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竞争立法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关注澳大利亚竞争法律制度.目前,国内对澳大利亚反垄断制度的深入介绍和研究并不多见,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澳大利亚于1906年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产业保护法》[1], 现行反垄断法则是在1974年《贸易行为法》的基础上,历经近40年的完善和修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合并后形成的,即《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中国和澳大利亚1972年建立外交关系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关系得到全面、稳定的发展[2].数据表明①, 中澳双边贸易和投资有较大的互补性,特别近年来我国有大量投资进入澳大利亚.中澳双边经贸关系的发展态势客观上对双方提出了反垄断执法和合作的要求.因此,研究澳大利亚反垄断法是很有必要的.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视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用专章进行规定的,涉及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条共有六条,占全部法条的十分之一,可见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之重视.因此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澳大利亚《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是如何规定的?其制度的形成又有着怎样的经济原因和背景?和我国的制度相比又有何异同?有何优劣?其立法对我国《反垄断法》完善相应立法有何借鉴意义?中资企业在双边经贸投资活动中如涉及类似问题,应当如何援引和适用该法律制度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对澳大利亚竞争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以图寻找答案并为今后我国立法之完善提供借鉴.

二、澳大利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立法

澳大利亚《2010竞争和消费者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主要规定在该法第46、46A以及46B节,其中第46节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及其认定做了基本规定,而滥用行为种类及具体认定标准体现于判例和相关指导意见中.当然,研究该制度应首先了解其定义.

(一)相关概念及认定标准

1.市场支配力及认定标准.

市场支配力是企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先决条件,澳大利亚在法典条文中并没有给市场支配力下定义,但其特别法庭在Queensland Coop. Milling Association案中解释了市场支配力.法院认为:竞争的对立面是过度的市场支配力,当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力时,公司可以不受竞争的压力而自行制定价格和买卖商品[3].根据该定义,公司具有的能够不受竞争者的影响而独立制定价格和实施竞争行为的能力即为市场支配力.

澳大利亚以其法第(3)条和(3A)条规定了认定市场支配力应考虑的主要因素.第(3)条规定:在判断一个公司或数个公司有多大市场支配力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行为是否受以下行为的限制进行判断:该公司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行为,数个公司时其中某一公司的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行为;该公司或数个公司的供货商或购货商的行为.第(3A)条规定:在判断公司或数个公司市场支配力时,法院可以根据该公司或数个公司的以下事项进行判断:该公司或数个公司和一方达成或可能达成的合同、约定或谅解;任何对该公司或数个公司有约束力或有效的合约或合约建议②.以上规定主要从主体范围、主体实施的行为以及竞争者的行为来认定公司的市场支配力.在具体实践中,法院认定市场支配力已形成自己的做法: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随后将对公司所在市场的进入壁垒进行分析;继而再分析公司的垂直一体化程度.同时,市场范围、需求特征以及买卖双方的规模和数量等因素也是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4] .

2.滥用市场支配力及认定标准.

澳大利亚在其法典中定义了滥用市场支配力且规定了认定标准,其第46(1)条规定:具有实质性市场支配力的公司不得为了下列目的滥用市场支配力:(1)以消除或足以实质性损害市场或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为目的,该竞争者包括公司或法人;(2)以阻止一方进入市场或相关市场为目的;(3)以阻碍或阻止一方在市场上或相关市场参和竞争为目的.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可理解为,滥用市场支配力是有市场支配力的公司实施的以损害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的反竞争行为,其行为认定必须以公司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

区分公司行为究竟属于竞争性行为还是非竞争性的滥用行为,法院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判断.第(4A)条规定:在判断公司是否违反第46(1)条时,法院可以考查:公司是否长期实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供应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及实施上述行为的原因.第(6A)条规定:判断公司是否利用已有的市场支配力实施某种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某个或所有因素进行认定:该行为是否实质性地源于该公司的实质性市场力量;该公司参和的行为是否依赖于其实质性市场力量;若公司不具有实质市场支配力,该公司是否就不能实施该行为;该行为是否在其他方面和市场支配力相联系,而且法官认定时并不受上述因素限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条规定仅为法院提供某种指引,并非认定的唯一标准.法院考虑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主要依赖于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不法意图.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反垄断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反垄断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与其法律规制 摘 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如今各国贸易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也随之增大。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应当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

2、 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纠纷案一审判决 7月2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武汉市汉阳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

3、 机场航站楼物价垄断法律规制路径 摘要:机场物价虚高问题在我国长久存在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垄断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本文从机场商品超高定价的现象出发,认定机场商铺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垄断经。

4、 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反垄断法规制 摘 要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以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5、 行政垄断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摘 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