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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国时期论文范文 对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解读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专科论文 原创主题:民国时期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1

对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解读是关于民国时期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民国紫砂壶名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 女子财产继承权是近代法律变革的重要内容,它打破了财产继承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此次法律变革开辟了男女平等的新时代,对封建性别歧视予以严重抨击.尽管法律赋予女子继承遗产的权利,但这并非是行为能力.此次法律变革实质上有利也有弊,变革的原因在于统治者的政治目的,并不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这对于我们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国时期 宗祧继承 女子财产 继承权

作者简介:钱紫涵,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40

众所周知,民国时期的法律变革被看作是传统和现代的分水岭.近现代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就是在这个时期,然而在“在以理性为主旋律的近现代社会中,家庭领域始终是制度理性需要占领又难以攻克的最后一个壁垒.” 1926年(民国十五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在法律,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确立了男女平等,规定了女子有财产继承权,这对违背中国历史潮流的传统制度进行了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确立,突破了封建性别歧视,意味着性别权的胜利,但是该项性别权只能作为一种权利,不能成为行为能力.本文将立足于法理学,对近现代法律改革予以研究,特别是女子财产继承权进行深入阐述和分析.

一、废除宗祧继承,女子财产继承权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在中国古代汉语的继承,大多是指宗祧继承,主要指的是直系卑亲从长辈那里继承家族内的财产和社会上的地位.也就是说,继承首先是作为宗祧关系的延续;其次是指要承担祭嗣;再次是继承权.延續宗法关系,承担祭嗣,二者相互作用,维持了长久的宗祧关系.因此可以说宗祧关系是古代继承权的必要前提.

宗祧继承,又称为宗法继承,根据血缘和辈分关系而继承宗祧世系的制度.“宗”,是指祖庙;“祧”,是指出远祖的庙.宗祧继承是封建宗法社会制度的产物,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的法例.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财产,不能承袭权位.按照宗祧继承制度,遗产的承受是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只有宗祧继承者,才能拥有财产继承权.而且立长,立嗣都以男性为限,同时否认了妇女的继承权,让继承成为女子不得涉猎的禁区.所以,基于宗祧关系获得的继承权将女子排除在外,因此古代女子往往没有继承遗产和权位的权利,同样也没有被立嗣的权利.

《大清民律草案》的实施代表着近代立法改革的开始,但是此法并未明确提出废除宗祧继承制度.虽然首次将“亲女”列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立案只是对亲女的继承顺序做出了简单规定,却没有对亲女的继承份额,亲女是否因为出嫁而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加以详细规定.另外,在“民律一革”中,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所继承下的直系卑亲属.但又在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条中又规定了第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亲女,可见同为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但亲女却单独列出,说明在当时的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虽然亲女获得了法定继承权,但那只是一种权利.所以说,遗产继承亲女仍擎制于继承.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继承法完善,最重要的突破就是把亲女独立于直系亲属的情况取消,将它纳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直到《民法·继承编》颁布,使得宗祧继承的废除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从近代亲女成为法定继承人的立法角度看,宗祧制度的废除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了男女平等思想,使男女平等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弥补了继承法对亲女法定继承范围的缺憾,维护了亲女继承权.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男子特权在法律上的废除以宗族为单位以及家庭为单位的转变给财产继承权并没有带来了实质性的发展,仅仅成为一种可能.

二、司法解释下的女子财产继承权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和通过对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就要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 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26年召开,这一时期“五卅惨案”备受关注,激发了社会各界的革命热情,为了建立统一战线,重视妇女的力量,此次人代会十分重视妇女运动议案,并通过了含有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妇女运动议案.以此为前提,省级审判机关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往往从一般原则性角度作出司法判决.但是各个地方对出嫁女的继承权也是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在女子继承财产方面,武汉政府司法部解释为:一是女子享有继承权;二是已嫁女有财产继承权,均不限制出嫁女不得遗产之规定;但南京最高法院的意见却和武汉完全不同.于1927年最高法院的解字号第三四号做出如下解释: 法律赋予未出格女子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出嫁女子却不能继承父母财产;其次,还限制了未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该司法解释的理由在于:“未嫁女子和男子同有继承权,才是符合男女在法律上平等之本意.否则,女一出嫁无异于男已出继,兹不适合用上开之原则.并且照现在的情形论立封建遗制宗祧,已无存在的理由,出继当然也在淘汰之例,何以还能享受?”直到1929年7月31日,在 政治会议通过《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之后,对女子财产继承权才做出新规定,最终通过立法改革废除了宗祧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制度,同时对女子财产继承权予以解释,赋予了女子继承财产的权利.

三、司法实践中的女子财产继承权(民间社会习惯对妇女财产继承的冲击)

虽然女子财产继承权在法律和司法上得以合法化,但女子财产继承权想要得到全面推广和实施,将经历更长的时间.一个成功的立法制度能够得到贯彻实施、获得良好的成效在较大程度上受该项制度和传统惯例关系的影响,即该项制度和传统惯例具有良好的协调关系,这将有助于该项立法制度功能的发挥.如果一个成功的立法制度缺乏相匹配的社会意识加以协调,那么它不仅不可能完全地呈现出先进性,甚至还可能失去它存在的意义.笔者通过收集查阅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明显发现民间社会习惯和法律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冲突的存在也必然造成来之不易的女子财产继承权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总结:这篇民国时期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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