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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赌协议论文范文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对赌协议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0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是适合对赌协议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杨幂对赌协议是什么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自2012年甘肃海富对赌协议第一案对赌协议进入到司法实务视野中.对赌协议界定、条款设计、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各地法院认定不一.本文结合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对赌协议”的定义、法律性质及司法判决进行分析.对“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 对赌协议 私募股权 合同法 公司法

作者简介:曹立群,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财税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33

一、问题的提出

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中 “对赌协议”适用较多.但现行法律及201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没有明确的规范对赌协议的规定.“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均有不同,合同法、公司法、证券类相关法律都被选择适用,认定对赌协议内容合法和否取决于法院自由裁量.相关案例从2013年至今,从零星个案到每年二三十件纠纷诉讼,纠纷案件及类型逐年增加和复杂.虽然“对赌协议”在立法上存在空白,但是司法实践已经先行一步,本文结合法院司法判决探讨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融资方缺乏有效融资渠道,投资方拥有充足资金,融资方需要有效融资渠道,双方就企业业绩相关内容作出约定.在商事领域,通过对赌条款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及被投资者的利益,2012年海富案让世人发现对赌协议充满法律风险.其效力及合法性问题将直接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姆斯曾断言:“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要想解决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从丰富多彩的司法实践中找到营养.而判决书是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最终体现,最能反映出司法实践现状.所以本文通过对相关对赌协议判决书的梳理,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有效性、法律地位及规制等法律问题,对于对赌协议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 对赌协议的司法案例分析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对赌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搜集到涉及对赌协议的民事判决书66份、裁定书17份.按照裁判年份筛选案件,判决时间从2013至2017年5月,2013年2件、2014年27件、2015年21件、2016件34件、2017年5件. 按照审判程序分类:一审53件、二审29件、再审1件、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5件、其他类别2件;从判决结果分析,各地司法系统认定对赌协议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估值偏差弥补;二是估值调整协议;三是非典型合同;四是期权.通过对上述判决书的分析和归纳,笔者从中提取出和对赌协议相关的三个问题,现将相关问题的数据分析报告如下:

(一)“对赌协议”第一案——海富案

该案再审法院最高院认可股东和股东之间对赌有效,然而却竭力否认公司和股东间对赌有效.这是国内首例宣告对赌条款无效的特殊案例.

仔细研读该案的判决书,我们发现:最初,海富公司对赌条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实际上是早在投资世恒公司时就已经设置好了的,然而法院对此却否认它作为一个对赌条款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两家公司约定的对赌条款涉及到三方:老股东迪亚公司、新股东海富公司以及目标公司世恒公司,且对赌条款没有规定如果净利润实现3000万元投资方海富公司的风险如何承担,只有老股东迪亚公司和目标公司世恒公司承担风险,最高法对对赌第一案的再审判决给实务界的误读——即投资方和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无效、和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

(二)性质界定错误

笔者以张瑞芳,深圳一电实业有限公司和旺达纸品集团有限公司,林秉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为分析对象,案例事实如下:张瑞芳和旺达集团公司签订对赌协议,以上市时间和净利润作为对赌目标.若约定条件未成就则旺达集团需按照约定价格回购股份.旺达公司以双方签署对赌协议是投资收益保底条款被公司法禁止,不论公司收益或是亏损,张瑞芳均能获得收益,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对赌协议.

在该案件审理判决中,其原审法院将实际为对赌协议合同产生的纠纷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否定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法院认为双方都不以股权转让为目的,张瑞芳通过给付金钱获得较高且无风险的收益,旺达集团公司则通过承诺给付张瑞芳未来的收益占有了该笔资金,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故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错误的定义对赌协议为民间借贷纠纷,反映出当前对赌协议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定性不明的法律空白.

而终审法院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将其认定为股权價值估值调整条款.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为实现股权转让、张瑞芳合理规避投资股权风险自行约定的股权价值估值调整条款,约定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是张瑞芳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溢价收购旺达股份公司的股权,在股权转让履行过程中,以控制和锁定投资风险,并约束和激励融入资金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该条款是双方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设定的前提条件;因此,该条款效力不应受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审批影响,该股权价值估值调整条款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

笔者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实际上是风险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截点前成功上市,对赌条款中回购条款被触发,张瑞芳有权要求旺达集团公司回购股份,并按约定支付投资回报,同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结合判决分析对赌概念——各地法院界定不一致

(一)南京某法院界定为估值偏差弥补

上诉人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 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对赌协议定义为估值偏差弥补.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对赌协议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对赌协议效力 【摘要】对赌协议作为期权的一种,在欧美等金融市场普遍使用。本文从对赌协议的概念和类型出发,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并以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为例。

2、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法律性质 (43007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摘 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颇有争议,有理论主张其是行政合同,有理论主张其是民事合同,也。

3、 对赌协议合法性问题 摘要: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对金融工具的创新,是投、融资双方为解决企业估值困难、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双方的投、融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手段。判。

4、 对赌协议法律分析风险防范 摘 要: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创新性方式,在投资领域掀起了巨大的浪潮。目前我国法律对其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的应用仍有争议。本文对对赌协议。

5、 股权转让型对赌协议效力 摘 要:在股权转让型对赌协议中,当融资公司达到约定的对赌条件时,投资方转让一定的股权给融资公司管理层,否则由融资公司管理层转让一定的股权给投资方。

6、 对赌协议在我国适用现状法律分析 摘要:〖HJ0 95mm〗本文将从定性难,披露难,执行难三个角度对我国对赌协议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尝试着揭示及解释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引用及发展仍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