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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民事诉讼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18

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恶意诉讼规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诉讼的程序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从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处罚措施、丰富救济渠道等方面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制,但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如何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另行起诉的关系等内容都值得进一步探讨.为了更好应对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高发的形势,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恶意诉讼;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既判力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5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恶意诉讼问题讨论已久,也对恶意诉讼的界定与规制从程序法和民法、刑法等实体法的立法完善、法院的实践操作层面甚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对策.虽然各方面的意见并不是非常统一,但对恶意诉讼予以规制却得到一致的认可.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如何进行规制也是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并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有了一定体现.这就意味着对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我们对恶意诉讼的研究也就有了一个新的平台和基础.

一、关于恶意诉讼规制的新增规定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从宏观到微观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一是在总则编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为法官惩治恶意诉讼等行为提供原则性的指引,也为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提出原则性要求.

二是加大了处罚措施.新《民事诉讼法》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新增两条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分别对诉讼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新增规定明确将恶意诉讼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理,加大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案件性质、违法手段、危害程度等方面作出适当的处理.新增规定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相衔接,有利于推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恶意诉讼罪”,全方位加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三是丰富了救济渠道.新《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案外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恶意诉讼的事后救济渠道,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2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作了说明: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1].可见,该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应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恶意诉讼而设立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56条第三人制度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作为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期限、处理方式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法院可以对调解书依职权启动再审,明确了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往往选择调解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这一新增规定改变了以往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手段取得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无法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境况.

现代法学宋朝武:新《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恶意诉讼规制二、关于恶意诉讼救济渠道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创设性的规制,条文不多,总体上较为原则,如何正常理解并在实践中适用好这些制度,仍需进一步研究探讨.尤其是如何理顺恶意诉讼的多种事后救济渠道之间的关系,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案外人另行起诉等.

(一)现行救济渠道

新《民事诉讼法》将恶意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可以选择以下几个救济渠道: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二,申请再审.被侵害的案外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或者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请再审.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主要指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一方的部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使法院在审理中遗漏其他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八)项规定: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申请再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规定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该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申请再审.为了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稳定性,该规定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第三,提出执行异议.案外被侵害人可以在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取得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以阻止对执行标的之强制执行.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相衔接,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动再审.但是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取得的裁判文书,往往自愿履行,不会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异议制度对案外第三人的事后救济受到较大的限制.第四,另行起诉.在特定情形下,被侵害的案外人也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司法解释而设立的.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向立法部门建议,通过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来规制恶意诉讼等问题,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上升为立法的形式.立法部门没有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而是另辟蹊径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能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较高,不利于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二是再审程序本身已经比较复杂,不宜再在其中设立新的制度,徒增理论上的混乱和适用中的麻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司法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否废除?如果不废除,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均需要等待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方能明确.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民事诉讼法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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