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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观论文范文 死刑错案反观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反观论文 更新时间:2023-12-17

死刑错案反观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是关于反观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反观当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内容摘 要: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查明案件,避免刑事错案.死刑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死刑错案是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制度也有重要价值.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改进方向应由“有辩护”转向“有效辩护”,而这需要通过设立死刑案件刑辩律师专门管理制度和特殊参与机制来予以实现.

关键词:刑事辩护;死刑案件;死刑错案;缺位;完善

一、刑事辩护与死刑案件

(一)刑事辩护的价值

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近现代的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辩护制度产生伊始,辩护人仅仅充当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角色,这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在弹劾制诉讼模式下,司法机关奉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并以居中裁判人的身份进行案件审理,控辩双方都是平等的诉讼主体,辩护人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参与到诉讼中来,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进入到封建社会之后,纠问制诉讼模式取代了弹劾制诉讼模式,国家承担起了发现并惩罚犯罪的职能,被告人一方完全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控辩双方力量上的悬殊差异使得辩护制度徒具其表,刑讯逼供等大行其道,被告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转入对抗制诉讼模式后,辩方的地位与力量大大强化,以与控方机关进行抗衡,藉此,辩护人获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角色定位上也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转化为“权利保护者”.

从辩护制度的发展演变来看,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专门设计出来监督、制衡乃至对抗公权力的角色,其诉讼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保证案件得以查明,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所说的: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辩护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正义——使无罪的人免受牢狱之灾,让犯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从刑事辩护的责任角度来看,刑事辩护人的责任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刑事辩护制度的设计应当是控辩审三方对等的,尤其是控辩双方力量必须是均衡的,以使审判能够做到“兼听则明”,既听取控方的有罪指控,又能听取辩方的无罪、罪轻辩护,从而查明案件真相,避免刑事错案的出现.

(二)死刑案件中的刑事辩护

虽然当今国际社会对于一国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还存在争议,但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应当遵循正当且严格的程序适用死刑却已达成了明确共识.1984年5月25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5条就明确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 .”可见,诉讼程序在死刑控制上具有积极的作用.

死刑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一种,因此和其他刑事案件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护的相关规定.而鉴于死刑案件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以及死刑的不可撤销性,死刑案件的辩护可谓意义重大,故其辩护制度亦应有自己的特点.《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做出了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刑事辩护中的指定辩护,主要是考虑到被追诉人困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全面、有效辩护,出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而设置的一种辩护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涉及死刑的罪名有55项之多,并且其中很多都是常见高发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也是相当高的.如此多的死刑案件,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条单薄的指定辩护条款,这显然不能满足死刑案件高质量辩护的需求,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也并不是很高.死刑案件的辩护除了一般刑事案件辩护所存在的问题之外还面临着其他的一些问题.

错误是最好的试金石,也是发现问题最直接的方式.死刑错案中刑事辩护所凸显的问题恰恰能够折射出了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所以要想发现并解决死刑案件辩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有必要研究死刑错案中刑事辩护所存在的问题.

二、从死刑错案透析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的问题

(一)死刑错案及产生原因

所谓死刑错案是指那些经过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已经被依法确认为错误裁判的死刑案件,不包括那些尚在上诉和已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死刑案件.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一旦出现错案,其恶劣影响比普通刑事案件严重百倍,对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并且由于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一旦执行死刑即使后来认定为错案也已于事无补.这类错案典型地反映出刑事司法过程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严重地制约了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

造成死刑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将其总结为四个层面.(1)观念层面: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存在.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在办案过程中多有违反程序的地方,侵犯被追诉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存在.这实际上与诉讼目的的定位模糊有很大干系.长期以来,我们认为诉讼在于查明真相,追求客观真实,但实际上诉讼不仅是一种认识活动,更内含有价值意义,应当以“善”的方式来定纷止争而非以“恶”的方式来发现真相.二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观念大有市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在办案中有些人员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被追诉人,认为他们就是有罪,在证据的收集上也只注重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罪轻证据.对于存在疑问的案件,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就定案,这是违背“疑罪从无”原则的.可以说这两种错误的办案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铸成了死刑错案.(2)立法层面: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得到确立.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非法证据主要依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标准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审查.非法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其与证据品格是相悖的,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避免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在大多死刑错案中都存在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正是造成死刑错案的重要原因.二是辩护制度立法规定不完善.完善的辩护制度能够使控辩双方力量均衡,避免法官“偏听则暗”,同时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辩护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真正介入到案件中来,在侦查阶段辩护是缺失的,这就为非法证据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此外还存在“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新刑诉法将辩护人辩护时间提前至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还要求侦查机关必须告知其辩护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铲除了非法证据产生的土壤,“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其在辩护制度上要更加完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指定辩护是针对死刑案件的,并无法突出死刑案件辩护的重要性.而且,虽然辩护律师的介入提前至了侦查阶段,但是在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变更强制措施的帮助,而对案件的了解也只是表面上的,只有到了移送审查阶段才能进行证据的核实,非法证据仍有存在的时空与土壤.此外,死刑案件在诉讼程序上也较一般刑事案件复杂,除了一审和二审程序外还要进行死刑复核,而从目前刑诉法的规定来看,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权是空缺的,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实现.(3)司法层面:一是证据审查适用上不遵循证据的“两个基本”要求.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将案件的破获押在被追诉人的供述上,不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导致了非法证据横生.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但是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仍然非常小,证人证言得不到有效质证.在许多死刑案件中,尤其是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连最基本的尸源都无法查明,就对案件进行审理.正如《洗冤集录》的“卷首语”所说的,“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在没有排除证据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错案的产生自然是无法避免的了.二是被追诉人辩护权虚化,辩护权未能充分行使.虽然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做出了许多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辩护权都没有得到落实,无法实现和控方的有效对抗.(4)其他原因,如上级机关和舆论压力等导致司法机关不能独立办案,办案人员能力不高等.

总结:这篇反观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保密问题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软件日益兴起,为言论自由提供更大平台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不利的影响。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借助这些。

2、 未成年案件刑事辩护专业化路径选择 摘 要:随着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断曝光,人们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升。加上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相关法条的修正也。

3、 刑事辩护中沉默权 摘 要:刑事辩护中沉默权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在立法上,它通过确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保障人权;在司法上,它通过抑制刑事诉讼过程。

4、 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律师刑事辩护机遇和挑战 摘 要 确立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将给律师辩护在最新的刑事司法改革中。

5、 论刑事辩护制度起源 摘要:近现代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于英国,其过程艰难而曲折。在英国早期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面对控方的指控必须亲自回应,不可委托律师辩护。17世纪末,。

6、 共享电动车死刑书宣布 共享电动车平台绝不会想到,在共享单车发展如火如荼的时候,仅仅一字之差的业务却遭遇如此截然不同的命运。继北京、上海之后,杭州等多地有关部门也陆续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