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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论文范文 论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注册资本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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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最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被取消,这种改变在激发投资者们创业热情的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当前背景下应当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增强债务人的信息公示义务,使债权人能够更加便捷有效地获取所需的资产信息,并且明确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进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关键词 债权人 保护 信息披露 董事

作者简介:余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00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起源于欧洲,指的是公司在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否则公司就无法设立,旨在保证公司经营具备充分的资金,同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逐渐地严格僵化,并没有完全发挥预期的保证资金流通和保护债权人的效果,因此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都根据本国公司注册的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或取消.

我国2013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内容是删去了各类型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注册的资本必须达到某一标准,也不再要求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认缴的期限.修改前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上均有要求,使得创业者在进行创业时遇到了很大阻碍,并且较高的注册资本使得实践中出现了专门为新公司注册进行垫资的营利机构,这种做法不仅架空了工商验资的作用,也增加了公司注册的成本,与立法中利用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的目的背道而驰.

在此背景下,政府为了使更多有潜力的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促进资本的流动,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培养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氛围,进行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然而,很多學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周全,极有可能对于今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引发了理论界激烈的讨论.争议焦点在于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该改革措施是否会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产生不利影响?下面将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实践状况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合理性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是立法者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公司资本制度所做的创新,是经过慎重考量后的选择,这种选择必然有些很大的合理性,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合理性可以从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意思自治以及公司经营应注重动态的资产维持这两方面来解释.

首先,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资本的自治在立法上的进一步体现.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营利性法律主体的基本构成要素,投资人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发展前景对其投入资金,以供公司在今后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投入资金的数额以及形式由投资者自己决定,公司的最终注册资本由全体投资人决定,这符合公司设立的自由主义原则.公司法原先规定的公司设立需要满足最低限额的规定本身就是违背公司自治理论的.因此,取消公司注册的最低限额,创业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的总体环境等影响公司今后发展的因素来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在公司理论层面是合理的.

其次,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打破了僵化的利用注册资本担保债权的结构,使得公司资本的动态维持更受重视.最低注册资本自身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但实践中这种功能的发挥逐渐僵化.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公司自身的情况不同,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不同,为它们生硬地规定一个必须达到的标准有失合理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确实降低了资金能力差的公司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但同时阻碍了有发展潜力但资金实力欠缺的公司进入市场.这些公司有进行良好经营的能力却被拒之门外,相反一些公司在注册之后不注重资本的维持却仍然占用着市场的资源,无法发展壮大公司,更不用说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这与当初设立此制度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能够使公司本身更加注重经营管理现有资产,也引起投资者对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发展潜力的重视.

三、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取消与债权人保护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的影响

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其似乎未对该改革背景下的债权人权益保障进行应有的完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那么现实情况下必然会出现公司的注册资本极少的情况,这类公司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如何维持正常运营,是否有可能产生欺诈性质的公司经营活动,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带来很大风险,这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对于以上观点笔者的看法是,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确实有可能给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一些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首先,此次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目的是降低公司注册的标准、为资本实力并不雄厚的公司设立人提供创业的便利,并且解决因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引起的违法注册行为,在该背景下立法者虽然没有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进行其他的完善,但仍然承现行公司法下的债权保障措施,不论注册资本多少,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仍然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心,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本身也会推动配套的债权人保护措施的跟进,只不过相应措施的采取仍需理论的探讨与实践的反馈.

其次,资本制度改革后,注册资本极低以至于无法维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出现率比较低,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对于可能存在的注册资本极低的公司,相对人在选择与其交易时必然会进行考察,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查询公司的营业执照来获取对方的注册资本信息,在已知对方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经过自身的理性判断,若仍然愿意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则应当视为交易存在的相应风险在其可容忍范围内,那么最终的风险由其自愿承担.并且实践中由于此类公司的资产信用保障极低,经过市场博弈其存活下来的几率也很小.

总结:这是一篇与注册资本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必要性 摘要:2014年初我国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的准入。然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我们国家的首都应该淘汰的。

2、 新公司法之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的修改背景,随后详述了其中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如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验资程序。之。

3、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保护债权人利益 摘 要:注册资本在整个公司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深刻影响着公司的经济活动。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顺利通过审议(以下简称201。

4、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我国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很值得研究。文章先从改革的原因、内容、意义三方面介绍了这次资。

5、 我国2018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实务不足和完善 摘要: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此次修改事发突然,给予新法实施与司法适用的时间只有两个月,对实务界造成巨大的冲击与影响。。

6、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所体现商法安全原则 【摘要】商法的安全价值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创新具有极大地推动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是人和社会得以稳定快速发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