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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2018论文范文 我国2018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实务不足和完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国2018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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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但此次修改事发突然,给予新法实施与司法适用的时间只有两个月,对实务界造成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深刻、全面地把握公司资本制度的新内容,按照其立法旨意贯彻实施各项新举措,最重要的是及时发现新《公司法》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为《公司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一些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出资缴付;信用体系;司法适用

2013年《公司法》修改并没有在当年的立法计划内,从颁布到实施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并且颁布之前没有经过热烈充分的讨论,虽然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大踏步向前走的坚定决心,但这势必会对实务界带来强大的冲击.比如缺少出资缴付规则、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亟待完善、司法适用需要进一步指引等.因此,针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本文提出如下见解:

一、缺少出资缴付规则

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进行了分期缴付安排,设定了两年或五年的缴足公司注册资本期限.但在商业实践中,出现了以下尴尬局面:公司运营状况好的时候,股东都愿意按期缴付资本,根本不用催缴;当公司经营亏损时,股东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出资,造成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频发,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这便失去了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来意义.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并不是最有效的出资缴付规则.我们可以设计出一套完整的催缴出资规则,对认缴登记制的实践操作予以明确的指引: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缴付时间,若相关文件未规定缴付期限,公司有随时催缴出资的权利;交付期限一旦确定,公司董事会需采取相应的措施负责具体的催缴事宜,当其未履行职责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董事的责任;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公司就陷入清偿不能的状态,依据2006年破产法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以强制股东提前出资,但公司破产程序成本较高,因此,可以引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义务自动提前到期的规则.

二、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此次资本制度改革放宽出资形式限制、取消验资程序、弱化政府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监管,在实践中,会使公司独立财产陷入不明状态,交易相对人难以掌握公司的财产状况.虽然我国在《公司法》修订后出台了相关行政规章,要求公司将公司详细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是此系统运行一年多以来,公司的运营状态、实际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关键信息仍无从知晓.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公司及时公示企业信息.此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运营的直接指导者,要强化其自身的诚信义务,若高管没有履行恪尽职守的督促义务,就要与违法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要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化.当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或者公司利益的时候,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股东也将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司法适用需要进一步指引

此次《公司法》修改由于时间比较仓促,给法律实施以及司法适用只留了两个月时间,所以,对于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出现,司法界并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例如新《公司法》对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法条未作变动,但在司法适用中,我们要区别《公司法》修订前后此类案件的法律实施和法律关系.按照之前的注册资本制度,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已在形式上完成了出资义务,只是因为后来出现了虚假验资、抽逃出资、虚假评估等侵权行为才承担了民事责任.但按照新的公司资本制度,这类案件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对没有依约出资或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予以惩戒.所以,在案件审理时,司法工作人员要转换思维,注意区分《公司法》修订前后此类案件的不同性质.

结语

我国在短短20年间走完了国外几百年的历程,法律规则在一夜之间改变,跨越式的改革必定会对原有资本制度产生猛烈的冲击.法律规则的漏缺,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司法适用的不衔接等都是此次改革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功”,相信随着市场监管机制、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促进市场高效、良好运行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旭东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科技与法律,2014(03)

[3]邹海林.我国司法实务应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法律适用,2014(05)

[4]赵旭东.资本制度改革与公司法司法适用[N].中国法院报,2014-02-26.

[5]赖丽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的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与法,2014(09)

[6]刘兰道.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3(26)

[7]王俊,黄海.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20)

作者简介:

仝蕊蕊(1991.03- ),女,河南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总结:本文关于国2018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实践 摘 要:时代的发展伴随着科技的创新,也伴随着相应体制完善与改革。特别是对于公司资本体制而言,《公司法》的颁布则体现出显著的作用,而且对于国内市场。

2、 新公司法之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法》的修改背景,随后详述了其中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如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验资程序。之。

3、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我国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很值得研究。文章先从改革的原因、内容、意义三方面介绍了这次资。

4、 新公司法中资本制度改革之我见 摘要:新《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问题,涉及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取消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了货币。

5、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所体现商法安全原则 【摘要】商法的安全价值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创新具有极大地推动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是人和社会得以稳定快速发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