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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论文范文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注册资本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2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大学硕士与本科注册资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注册资本1000万的意义方面论文范文。

摘 要:注册资本在整个公司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深刻影响着公司的经济活动.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正案》顺利通过审议(以下简称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本文从认缴登记制本质和内涵入手,分析了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债权人利益

一、认缴登记制本质和内涵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公司成立时,不需要一次性、及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度,无需验资,股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后将各自的认缴额、出资方式、缴纳期限、首次缴付比例、货币与实物出资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同时认缴出资要记载于“商事登记薄”中.

现行《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后,社会创业积极性受到激发,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各地新注册登记的企业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数量出现双增长,网络媒体对认缴制基本上是一片叫好声.根据网络资料,很多地方的新注册企业数量同比增长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甚至有些地方的新注册企业数量同比翻了5倍.

认缴制与实缴制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实缴制下必须一次性、全额缴纳注册资本,而目前实行的彻底的认缴制则不用实际缴纳即可成立公司,同时取消验资制度使登记机关不再通过实收资本来督促股东出资,但是不变的是公司及其股东仍然需要在其认缴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

二、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公司债权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对债作出了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一直以来,我国之所以强调注册资本的实缴,是因为注册资本在我国充当着体现公司资本规模和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被赋予偿债能力的担保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壮大和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完善,现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己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对开放宽松的管理环境的需求.笔者认为,当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为认缴制,无论从价值理念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而言,均具有必然性.

结合目前认缴制下进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因以及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债权人与公司成立合同关系时,除了对公司信用进行正确判断外,还可通过提高违约利率、要求担保等途径来防范风险.

三、现有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在法定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下,立法者通过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风险进行控制,在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提供“资本担保”以达到在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风险分配的目的.目前,《公司法》只在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过程中规定了对债权人信息披露的义务,如此简单的规定并不足于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2)我国《公司法》在采取认缴制后,并未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做出相关规定,导致了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约束乏力的问题.相反的是相关立法还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存在阻碍.

(3)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矫正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但是在认缴制下,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空间存在着问题.

(4)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公司管理制度、社会监控手段还处于落后水平.一些投机倒把者就通过利用公司法人资格来规避其应负责任,主要就表现为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非法私分、转移、藏匿公司资产,非法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四、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必然途径,在当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有待健全的现状下,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只有依靠严格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顺利推进认缴制改革.认缴制在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市场活力方面,有着积极的立法意义.但是,在公司信用建设、出资责任以及公司财产保护等相关制度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1.不断加强公司资本制度建设

在新的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使公司资本制度架构下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得以平衡的支撑点发生了变化.在这缓和的折衷资本制度下,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丰富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加大关联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力度

针对上述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存在的外部人对关联关系的认定难、取证难以及公司债权人没有诉权等不足,建议采取如下对策,加以完善和规范.

4.加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限制

为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方绕开制度规定,应当将其关联方(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纳入担保的限制范围,明确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也必须经过股东会同意,与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回避表决.

5.完善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救济制度

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儿乎全部寄托在股东出资环节上,意图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设置各种机制保障公司资本按时足额到位来保护债权人.

总之,我国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高到低、直至取消的发展过程,每一次变化都是回应实践需求的反映.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制度,除上述制度的完善之外,还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合,比如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细化,可谓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梁永利,王中.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分析与途径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2009(10)

[2]郭松,王志华,杨悆舟,赵亚琳.浅析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中国商论,2015(14)

[3]吴爱成.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4]张旭东.当下公司法适用的突破与局限——以公司社会责任为切入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

总结:本论文可用于注册资本论文范文参考下载,注册资本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参考文献:

1、 试析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实收资本账务处理 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本次公司法修改涉及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具体为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对。

2、 劳务出资在我国认缴资本制度下可行性 【摘要】股东出资责任始终未将劳务出资包含在内,劳务因其存在一些特殊特点,一直未被公司法所吸纳。但公司法修订后,将股东出资的实缴方式改为认缴方式,。

3、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债权人利益保护 [摘要]我国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颠覆性的变革,很值得研究。文章先从改革的原因、内容、意义三方面介绍了这次资。

4、 认缴资本制改革运行效果债权人保护 摘 要 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和实施已快接近两年,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废除到登记制度的变更,改革内容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新公司法对于新公司准入制度的宽。

5、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所体现商法安全原则 【摘要】商法的安全价值对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创新具有极大地推动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是人和社会得以稳定快速发展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