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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论文范文 论减刑条件之确有悔改表现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减刑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1

论减刑条件之确有悔改表现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减刑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减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我国减刑制度是自由刑执行中的重要制度,其以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否已经消失或消灭程度为判断尺度与标准.在我国刑法中以“确有悔改表现”作为人身危险性消灭的重要体现,也即减刑的重要条件,而对于这一标准的细化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就目前法律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减刑;认罪悔罪;计分考核;劳动改造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2-0095-04

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监狱押犯结构发生变化,重刑犯增加,老年犯也逐渐增多,监狱面临着人满为患的压力.减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并且能够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一定程度上也稳定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

我国《刑法》第78 条第1 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这一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或称为授权性减刑、相对减刑、酌定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为命令性减刑、绝对减刑、法定减刑)两种.

从以上条文可知,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即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只要具备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之一,而此二者是犯罪分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之后,主观恶性有所减少甚至消除的重要标志,即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消长依赖其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一评判标准,两者成正比例关系,这样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同时体现刑法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是值得肯定的.

一、“确有悔改表现”之概念

由此,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有学者指出:“所谓悔改即悔过(罪)并改造(改善),是受刑人的主观认识的显露.其包括‘悔’和‘改’两方面的内容,‘悔’是思想认识指标,‘改’是行为表现指标.”[1]向社会悔改自己的罪行既是犯罪人改变其行为的前提也是积极改造的直接表现,只有罪犯在发自内心的悔悟及自我谴责才能保证其改造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刑罚的最终目的是重新塑造罪犯的内心世界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具体而言,针对犯罪人行为意志的转变而适度减轻对其处罚就符合社会发展的长远需要.人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行为才能被认识,因此,积极改造的外在表现又是辨别悔罪与否的客观标准,进而掌握罪犯改造的行为标准是认定其悔罪思想的关键.据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均简称为《规定》)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悔罪;(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只有在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罪犯却有悔改表现而予以减刑.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悔过与立功通常是相统一的.确实悔改的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社会乃至国家造成的伤害,发自内心感到愧疚,希望寻求机会为他人和社会做些有益的事,将功补过.因而很多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大多都有悔改表现.但是,犯罪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由于各个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及法律制裁的认识不完全相同,其立功与悔改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该《规定》第5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由此,又可以将目前我国减刑的根本条件分为三个层次:(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3)重大立功.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基本一致,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情形是否和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一样是属于必减范围却无法推出,这无疑是法律规定上的一个遗漏之处.

二、“确有悔改表现”之四种情形

(一)认罪悔罪

即指罪犯投入监狱以后,承认犯罪事实,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性和接受劳动改造的自愿性.“认罪”包含接受法律制裁的意义,“悔罪”包含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认罪与悔罪具有一定的依赖关系,只有真正认罪才有悔罪可言,罪犯悔罪,则代表其认罪.

在判断认罪悔罪时,应注意正确处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诉的罪犯能否适用减刑额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提出申诉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因此,凡申诉的罪犯,不管其表现如何,一律不予减刑[2].对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认为对坚持申诉的罪犯不适用减刑实际上是在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之外,又人为地增加了一个‘未提出申诉’的条件,这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对于提出申诉的罪犯,只要他们在申诉过程中仍然按照被判刑罚的内容服从执行,就应当认为是服从国家刑事制裁”[3].认罪服法固然是悔改的基础,但应该建立在罪犯主观上认识到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对于不能自主完成这个过程,通过申诉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帮助打消心中疑虑,从而正确认识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刑罚,积极接受改造的,仍然可以依据其改造表现适用减刑.对于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或适用法律全部或部分确有错误时,罪犯申诉更不能认定为认罪悔罪.2012年《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司法实践中,罪犯见他犯申诉改判,所以心存不良或重复纠缠,无理多次申诉的罪犯,在认定减刑条件上应予以慎重考虑.

总结:这篇减刑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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