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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界定论文范文 再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法律界定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再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界定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界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金融消费者作为重要的法律术语,已为诸多国家在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中予以确认,各国在金融服务法制改革进程中,均已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立法的核心理念.与现代金融活动中金融消费者作为泛称已被广泛接受的现实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尚未确定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以至于救济途径及实施难以落实.现代金融的背景之下,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和交涉力上与金融服务者的差别日益加大,专业而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大量推向金融市场,作为交易相对方的金融消费者无法与金融服务者抗衡.应以金融商品交易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析解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的关系,剖析金融消费的特质,最终将金融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予以明确界定.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应基于综合经营模式的需求及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特质,摆脱传统消费者概念的理解,摒弃对消费动机和目的的考量,以从事金融商品交易行为这一客观标准进行判定,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关键词]综合经营;衍生商品;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8-0125-07

现代金融法治所关注的一大焦点就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维护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重要的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本就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和动力.在市场化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中,不断翻新的各类金融商品、种类繁多的金融消费及急速发展的金融服务,导致作为信息获取劣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者在金融商品交易的过程中,对有关金融商品的基本构成、品质特性、运行原理等方面的信息掌握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因此,金融消费者也就成了金融消费环节生物链的最后一环,在金融服务者强大的推介及销售攻势之下,其弱势地位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讲,金融消费者权益在一国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当中是否受到切实的保护,可以作为考评该金融服务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得力的一个重要标志.2015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发布,明确提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与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强调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当前,金融创新活动加剧,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使得金融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规范金融商品交易的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当务之急,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当中最应该受到关注的主体,金融消费者作为其基础概念自当先为明晰.

一、金融消费者——现代金融的产物

何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早在20世纪就已经有学者提出,但立法中未见有引入.当时,金融消费者概念限于生活领域,并无确定的内涵与外延,只要是社会成员,从事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活动,就可以泛称为金融消费者.作为最早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英国,自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至2010年更名为《金融服务法》,通过对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调整及完善,英国建立了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保护制度,通过增强监管机关权限和责任的途径,以实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目标.在经历了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带来的重创之后,受影响的各国家及地区开始加速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1]54.2008年之后,我国大力发展金融市场,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出现,金融商品品种繁多,金融消费者保护已进入法学研究和法学实践的视野.2013年7月,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保险消费和保险消费者的概念.201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我国《消保法》)修改颁行,首次规定金融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由此可知,金融活动与创新的发展推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作为金融服务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自应予以重视.但是,相比较急速发展的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诸多现实问题,尤其是金融服务者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的现状,我国国内有关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研究仍处于争论阶段,至今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仍尚无一致的认识.笔者曾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做过探讨,并提出金融消费者法律界定的基本思路[1] 54-57.近两年,国内金融创新活动日益频繁,综合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常态,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而立法提供的救济途径及措施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其内涵与外延[1]54-57,不仅关涉法律保护的范围,更是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现代金融在本质上和内涵上均与传统金融大相径庭,尤其是电子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金融注入了全新的血液和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现代金融所具有的结构复杂、体系脆弱、交易虚拟与独立的特征,其产生源于综合经营的模式之下,金融商品的复杂化加剧,各种金融衍生商品出现并交易给金融消费者,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规范滞后,无法及时提供法律支撑和救济,导致金融危机的出现.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服务者存在的信息劣势及非专业性特质,使其在从事金融商品交易时常常处于被侵害的情势之下,亟须特别保护.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及发展皆以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之下,金融衍生商品的大量出现作为背景和前提.

(一)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

金融服务者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总是会寻找获取利润的最佳途径和方式,金融业综合经营即为金融服务者最大限度获取利益的选择.金融服务者是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从事经营金融业务的活动,属于经营者或者供应者[3].以消费者理论观之,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消费者之所以成为消费者,是因为其常态的行为表现为出于满足自身的各种需求,选择经营者提供的适合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基于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即是与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服务者概念相对而言的,与作为经营者的金融服务者相比,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皆出于满足自身的金融需求,去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种类或者方式.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之下,金融服务者不仅经营单一的金融服务类型,而且可以在各种金融业务领域之内自由穿梭,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投资与储蓄、贷款,等等,以使金融消费者的多项金融需求均可在一家金融服务者之内完成.此种模式之下,金融消费者的身份所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从银行消费者、保险消费者、证券投资人等单一金融业务范围内的称呼,因为金融业务的综合性而跨越金融分业的藩篱,统称为金融消费者.因此,正如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相对应而存在,消费行为与经营方式息息相关,金融消费行为也是与金融经营行为相对应而存在,金融消费行为也是与金融经营方式的变化密切相关.现代金融的虚拟性加剧、专业性加强,金融服务者的经营方式也由分业经营而逐渐走向综合经营,金融超市的出现及普及带来金融消费行为的巨大变化,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和交涉力上与金融服务者的差别日益加大,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即应因其与金融服务者相比较的弱势地位而起.总体看来,金融消费者的相对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风险承担的不对等、利益实现的不同步和决策依存的不公平三个方面,而此三方面均为综合经营的金融实践中,金融商品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制造及传递由金融服务者主导,金融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现实所导致.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界定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对该领域也有不少的争论和探讨。本文。

2、 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 摘 要: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存在着不足,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借鉴英美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从立法完善、金融监管。

3、 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不同于传统金融的运作机制也给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面临的困境主要包。

4、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机制信用卡滞纳金违宪案 摘 要:近日,某法院做出了全国首例认定信用卡滞纳金违宪的司法判决,使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问题再次成为热点。本文结合对该案例判词说理的分析,围绕信。

5、 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法律防控 摘 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信息风险已经成为影响其良性发展的重要问题,信息系统风险、账户信息风险、用户信息风险层出不穷。现有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

6、 金融消费者维权之道 又是一年“3·15”,又到了消费者的节日。P2P“后备案阶段”,消费者要如何应对新情况?国内外ICO一夜暴富神话频传,我们该如何面对诱惑?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