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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4

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尚未确立之际,跨区域环境污染亦有蔓延加重趋势,检察院是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本文借用经济学的SWOT分析法,从检察院作原告提起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短板与展望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借鉴英国与德国立法,为检察院原告资格的确立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方式与途径.

关键词: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原告资格;环境部门

中图分类号:D925.3;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15-03

作者简介:林冉冉(1992-),女,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引言

所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环境行政主体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由检察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针对环境行政主体所提起的行政诉讼.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中国却迟迟未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之一便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不确定,加之跨区域诉讼费用高、被告难以确认等因素使得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更是难上加难.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检察机关的起诉能力高于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此本文建议赋予检察机关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检察院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优势分析(Strength)

2014年10月20日,贵州金沙检察院状告环保局是我国首例检察机关跨区域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据此,在我国检察院跨区域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独立于政府机关的法人地位

对于原告资格的确定,有学者建议应赋予环保行政部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本文不赞同此种观点.很多污染企业是当地政府的纳税大户及重点保护对象,而环保部门是一个属于“条块管”的机关,其人员编制、财政预算均受制于当地政府.故而,当地环保部门的执法会受到政府的阻碍,当地环保部门尚且如此,外地环保部门跨区域执法更是困难重重.但检察院是“条条管”机关,其行使权利不受当地政府的干涉.例如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该机制规定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分别担任相应级别的公益代表人参与相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因此借鉴这一制度,在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层报共同的上级机关由该机关确定管辖法院.

(二)较高的专业知识与方便的求助途径

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原告具有大量的环境科学知识、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且环境问题取证困难、污染检测常常需要高科技性支持.这决定了检察院作为原告比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其工作人员大多都是接受了全日制的法本教育,具备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上的知识,又在日常的工作中与法院工作人员较为熟悉,便于提起诉讼.另一方面,检察院有自侦部门,具备基础的调查取证能力,即使对于较为专业的环境检测问题其无法进行时,仍可以以其国家机关的身份寻求其他机关的帮助.

(三)活动的公益性

常见的环境行政诉讼,是针对环境管理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的,其损害主体具有特定性.但是跨区域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社会多数人的环境权利.例如案例中,佳乐公司噪音污染的损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对象,环保局逾期不对其处罚造成国有财政资金损失,这两种情况下公民或社会组织不会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尤其当损害主体是财政资金时更不会有人主动提出诉讼,但是检察院的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活动的公益性与合理性.

三、检察院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短板分析(Weakness、Threaten)

(一)行使权力于法无据

首先,立法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迟迟未给予回应,使得检察院在跨区域行使诉讼权之时无强大的法律做后盾.行政公益诉讼尚无法条明确规定,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要得到法律支持就更需要翘首以盼.

其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要不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众多学者的讨论热点.传统的行政诉讼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这是因为考虑到公民作为个体面对强大的政府机关处于明显的劣势,倒置举证责任将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但检察院作为原告是双方都是行政机关,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呢?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解答.

最后,选择诉讼就要搞清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级别与地域,在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大多数人选择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有检察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对环境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属于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三者重合的类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理,在选择法院时直接按照原告就被告进行.本案中,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违法行为地在金沙县,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此案件的法院为金沙县基层法院,但是实际审理机关为遵义仁市法院.那么管辖法院究竟改如何确定呢?如果由金沙县法院管辖则无跨区域诉讼之说,否则将进行耗时耗力的跨区域诉讼.因此法院管辖地不明确将导致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二)工作压力增大

在过去的一年里,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1236件,追加逮捕27496人,追加起诉32280人,提出抗诉7146件;在民事诉讼和行诉讼方面,提出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9378件,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共33l07件.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早已异常繁忙,此时如果把跨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其,则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必将一起打包强加在其身上.且一旦法律以明文方式将其原告资格固定下来,也必将制定对它的相应的监督方式,若检察院疲于行使原告资格进行上诉,则状告它不作为的诉讼将随之而来.一边做原告一边做被告,由此可能导致检察院会接受申诉,答应提起跨区域的环境行政部门提起诉讼,但当事人走后就会什么事也不干,积极应付自己做被告的案件.

总结:这是一篇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制 摘要:近半年多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一系列现实案件使人们对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 试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问题 摘 要 伴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迅速提升,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为回应公民诉求,国家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摘 要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终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对诉讼主体之一社会组织进行了更加详细的。

4、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完善 摘 要 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从管辖机制、诉前准备工作机制、价值的落实机制三个方面强化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关。

5、 行政公益诉讼中履职行为 摘 要 我国近几年对公益诉讼体制的改革正在步履艰难的慢慢推进,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话题也不再局限于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纸上谈兵,但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

6、 论行政公益诉讼宪法基础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奉行的是主观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承担着对民主的捍卫功能和实践功能,但是在主观诉讼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