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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探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探析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公益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诉讼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 立足于整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起诉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最高院在第75号指导案例中给出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定义其实是结合司法实践和社会组织发展现状对资格认定中“业务范围”的细化和补充.因此,具体分析最高院给出的定义,体会其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对进一步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实务价值.

关键词 社会组织 原告资格 环境保护 公益活动

作者简介:庞文远,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049

一、引言

民事诉讼的开展是以原告起诉为前提条件的,对当事人是否适格的确认是法院受理的前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特殊的民事诉讼也不例外.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首次赋予了“有关组织”诉讼主体资格.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明确了“有关组织”的判断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至第5条在此基础上继续细化.

从现有法律规定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资格要求: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并且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和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3)无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不难看出,(1)是关于登记事项的要求,在实践中依赖登记证书的真伪来甄别.(3)则就违法记录作出了说明,审查相关材料相对容易.(2)聚焦于“有关组织”的业务范围,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但司法解释给出的标准模棱两可,各法院的具体解读不一,增加了实务判断的难度,也是资格认定疑问的高发地.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75号指导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争议焦点是绿发会应否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该裁判要点对全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条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75号指导案例所作的分析,本文就针对第75号指导案例中裁判要点之二“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说明为分析对象,整理其认定思路,分析其细化标准,最后就第75号指导案例可能遗留问题和可完善的法空间提几点建议.

二、第75号指导案例的解析

(一)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及裁判要点

2015年8月13日绿发会向中卫市中院起诉瑞泰公司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遂请求判令瑞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绿发会依据《解释》第8条第(三)项及其他规定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

1.证明要求(1)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2.满足要求(3)的年检材料和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3.章程宗旨和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证据材料,符合要求(2)和否,法院存疑.

原审法院的观点:

1.绿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章程未确定其具备《解释》第4条“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要求.

3.其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遂以不具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上诉至宁夏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最高院的裁判要点针对《解释》第4条作进一步说明,主要围绕业务范围的明晰化:

1.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也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2.“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起诉事项和业务范围的关联性可依具体保护的生态环境的情况而定.

(二)本案的裁判思路

原审法院的裁定乃至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绿发会是否“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展开,遂主要根据《解释》第四条的逻辑顺序:先对绿发会的宗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无可非议;再对主要业务范围和“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进行审查,尚有争议;最后判断绿发会“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裁定不予受理.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以《解释》第4条模糊表述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为裁定依据,说服力着实缺乏.

查阅绿发会的机构章程并对应争议焦点,其业务范围多表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而非“环境保护”的字眼和其他非直接保护环境的活动,结合原审法院的裁定,问题凸显:问题一,“生物多样性”是否应当列入“環境保护”的范畴中?言外之意,原审法院实际上并不赞同“保护生物多样性”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若非如此,最高院也不至于在再审裁定书中大篇幅旁征博引论证该观点.问题二,业务范围中的非直接保护环境的活动是不是“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问题一、二若得以解决,一审法院的观点2、3就存在逻辑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攻自破.

最高院的裁定逻辑即对《解释》第4条的延伸和细化,对原审裁定的确定内容和争议问题都做了具体阐释.

第一,判断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要文字表述和工作内容并重.绿发会的宗旨吻合和否一审裁定实予以认可,已无异议.结合绿发会的发展历史,对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工作内容援引现行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证明其是维护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问题一的答案是肯定的.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公益诉讼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環境问题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更要复杂和严峻,在众多解决。

2、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摘 要:近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迅速,2015年又重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但是对于环境民。

3、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获得我国的立法认可,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则成为该制度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认定标准有:。

4、 检察机关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设计 摘要: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已有实践,通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身份的分析,探索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运行模式类似于提起刑事公诉的模式。关键词:。

5、 试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问题 摘 要 伴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迅速提升,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为回应公民诉求,国家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6、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摘 要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终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对诉讼主体之一社会组织进行了更加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