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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环境保护部门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构想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6

环境保护部门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构想是关于本文可作为公益诉讼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2015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但未确立其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文拟分析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及司法实践基础,构建其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

关键词:环境保护部门;原告;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52-01

作者简介:周婷婷(1984-),女,汉族,贵州桐梓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一、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具有取证优势.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负有监管和许可的职责,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许可文件、污染物排放、检测、评估资料等信息能够及时掌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证据收集方面具有极大优势,能够促使环境纠纷及时地得到解决.

其次,环境纠纷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能与污染者抗衡.作为专门保护环境的环境保护部门具有大量的专业人员、先进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胜任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任务.

其三,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者享有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拘留等处罚措施.然而在环境已遭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以上处罚措施并不能达到修复环境和赔偿损失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保护部门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后,仍不能阻止污染者侵害环境或者不能够让环境恢复原状等情形下,应赋予环境保护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通过司法途径让污染者承担起修复环境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其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会涉及到对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和鉴定,以及交纳法院诉讼费用等问题,需要足够资金作为保障,与社会组织相比,作为行政机关的环境保护部门在财力方面有国家财政支持,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由环境保护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能够表明政府持支持态度,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同时,法院也会积极主动地审理政府支持的案件,促使案件快捷地审结.

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实践基础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例,产生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一些地方性规定确立了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地位,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如: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2.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行政职能部门、环境资源保护社团组织可以作为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3.贵州省贵阳市出台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的《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三、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构想

(一)确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原告主体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但笔者认为,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不仅仅应是充当支持起诉的角色,更应是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起到维护环境公益的作用.司法实践中不乏以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胜诉的案例,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短期内不会再进行修订,因此,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中确立环境保护部门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地位.

(二)制定环境损害评估和鉴定规则

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要让污染者将生态环境恢复到遭破坏前的状态,还要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无论是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都会涉及到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进行相应的评估和鉴定,但是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评估和鉴定标准,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境,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相应的评估和鉴定标准,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三)加强人员培训

环境问题复杂且专业性强,只有具备较强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才能胜任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工作.因此,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专业队伍,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行政司法:问题与对策—以实证分析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4(4).

[2]晋讼.困惑与突破:环境司法保护的诉讼模式—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反思[J].法律适用,2014(2).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公益诉讼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1、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環境问题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更要复杂和严峻,在众多解决。

2、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重庆)摘 要:近几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发展迅速,2015年又重新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但是对于环境民。

3、 检察机关参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体程序设计 摘要: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已有实践,通过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身份的分析,探索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运行模式类似于提起刑事公诉的模式。关键词:。

4、 试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问题 摘 要 伴随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迅速提升,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为回应公民诉求,国家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5、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 摘 要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后,终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对诉讼主体之一社会组织进行了更加详细的。

6、 略论民事公益诉讼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 摘 要 第185条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但因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特殊性,当侵害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英雄烈士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