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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8

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制是适合公益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近半年多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一系列现实案件使人们对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了更加直观、生动的认识.但这一制度背后的法律依据问题,值得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将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对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潜在的法律基础以及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进行分析与研究,旨在对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索和构建.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68;D926.3;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01-05

作者简介:王程成(1993-),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东北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张尤佳(1966-),女,汉族,辽宁沈阳人,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诉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案是检察机关进行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全国首例以判决结案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它较为完整的展现了检察机关对环保机关的监督如何进入司法程序,以及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资格等问题.并且在案件审结后,该地的环保机关不仅解决了案件中的环保问题,还开展了限期整治活动,有利的打击了当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真正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该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目前监督、解决环境问题十分积极、有效,但却缺乏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的规制.例如:在案件性质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故而,试点之后,应首要解决全方位的立法问题.本文将从法学理论、现有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入手,在论证检察机关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合理、合法性的基础上,旨在对其立法规制的模式和内容的构建提出可行的建议和设想.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有诉讼信托理论、公共利益代表人理论和社会正义理论.

(一)诉讼信托理论

诉讼信托理论是指国民在将他们的共有财产委托给政府管理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更好的履行保护信托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国民将自己的一部分诉权也托付给国家,在必要时可以由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这就是诉讼信托.它是为解决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诸多社会问题而在原诉权理论的基础上衍生而来的.[1]

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民将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诉权托付给国家,国家在考虑如何将这一权力赋予特定机关的同时,为了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违法作为,选择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诉权,以保证环保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够受到应有的监督、保证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救济.这一理论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公共利益代表人理论

公共利益代表人理论的要旨在于由法律来指定出特定领域公共利益的代表,当此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代表人有权以公益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保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中,当政府已经不能很好的履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职责时,检察机关作为独立于政府和法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担当起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最合适不过.德国法律就明确确立了行政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代表联邦或者地方独立提起或是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德国的《行政法院法》在第四节《公益代表人》部分第35、36条就明确规定了检察官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美国《清洁空气法》《国家环境政策》等多项环境法律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相关的环境侵权诉讼,或是参与诉讼支持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私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

(三)社会正义理论

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写道:“因某一个巨大利益去牺牲个人之利益,这是不正义的,当处于弱势的受害者独自去寻求权利救济时,法律之形式正义就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实体正义之实现,从而使法律权威和公众对审判之信任受到挑战.”[3]诉讼之目的本身就在于解决纠纷,维护秩序,保障公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更是如此.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我国的环境问题愈发突出,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另一方面,在环境侵害案件中,往往环境危害者与受害者实力悬殊较大,加之部分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使环境受害者和环境公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社会正义理论要求法律给“弱势群体”以适当的保护,而检察权的介入恰恰可以实现这种力量的平衡,实现实质正义.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潜在法律基础

虽然目前在我国的基本法中没有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但对《宪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这几部法律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法律规定为对这一制度的全面建立提供了默示的法律基础.

(一)宪法基础

《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职责:“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对检察院的性质做了相同的规定.将这3条结合起来看,国家具有保护环境的基本职责,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对于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环境公益造成的损害,如果最终需要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来实现对此类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纠正,由检察机关来履行这一职责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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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制 [摘要]在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环境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政策选择而非科学活动。我国由于忽视环境标准制定背后的利益博弈,忽略对博弈过程进行规制,造成环境。

2、 论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领域,民事虚假诉讼频频的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漏洞造成的,同时也为当前的法律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3、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摘要:環境问题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更要复杂和严峻,在众多解决。

4、 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法律规制 摘 要:近年来,虚假诉讼活动频繁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依靠我国之前的刑法很难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故提出刑法修正案来加以规制。基于此,本文就我。

5、 检察机关应为提起公益诉讼之主体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西方发达国家也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公益诉讼在我国虽已确立,但其原告资格却含混不清,而从理论和实践上来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