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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习惯法论文范文 尊重习惯法原则在继承立法中贯彻必要性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习惯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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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继承法的家庭性为习惯法在继承法中的应用提供了可能性,而继承法的伦理特质也决定了习惯法在继承法中应用的必要性.文章针对习惯法在继承法中的贯彻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习惯法;必要性;尊重习惯法

一、尊重习惯法原则在继承立法中贯彻的必要性

1.从家庭关系以及伦理性的角度出发,继承法中应该尊重和贯彻习惯法

从本质上来说,习惯法是一种自治精神的体现,因此民法将其视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另外,习惯法之所以能够被实用,必须要是在交易双方都有些同样的习惯,在这个前提下,双方意见相符,从而形成交易.相反,如果是在没有共同习惯的前提下进行,那么习惯法开展起来难度必然很大,或者说是根本不可开展.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世界范围内所呈现出来交易特点的相同性,为习惯法的遵循提供了可能.但是因为世界各地在文化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在风俗习惯方面也不尽相同,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习惯法的落实.一个交易往往经过非常繁琐的程序,甚至还要跨国.这样看来,建立世界范围内的交易规则是非常必要的.而国际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习惯法适用空间的萎缩.简单的说,空间跨度和习惯法呈现出反比的趋势.而继承法则和之不同,虽然继承法也存在跨国的现象,但是因为其所设计的范围小,因此使用起来比较方便,并不需要牵涉太多的社会元素.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采用习惯法,和交易中适用习惯法有所区别,并不会导致交易上的混乱,也就是说,并不会引起大范围内的社会震荡.另外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大多数都是亲戚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继承制度中的伦理道德性就十分明显,在一个家庭中,家庭伦理的存在维系着人和人的关系,同时也规避了制定法的可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和谐,礼仪这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所以在制定法和现代法精神一致,但是却和正常家庭中伦理出现冲突,这个时候,制定法就可能会可能为其所规避因为“如果某人重复不断地违反社交规则,那么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已被排斥在这个社交圈以外”.

如果政府没有看清这一点,从而强制性的推行制定法时,就会导致动荡问题的出现,社区伦理道德观念受到冲击,从而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继承法家庭性为习惯法在继承法中的适用提供了可能.习惯法在继承法中得以适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轮理特质决定的.所以说,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对于习惯法原则的确立,是必要的.

2.在继承法中相应的对习惯法进行规定,并尊重其原则

这是对于习惯法存在价值的一种认可,习惯使人们在长期的生活、活动中总结出来的行为,是社会深层文化观的外部体现,同时也是将抽象的理想具体化的载体,是我国文化秩序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一个国家的语言,是一个民族生活方式的体现,是民族生存经验和需要的提炼和精华.但是法律本身源于人类社会的秩序,是人们习惯的一种系统化体现.所以说习惯法是一个民族精神和文化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不能够随意被破坏.

从大量的实践证明,如果和习惯法背道而驰,那么这些法律的普及也必然不会顺利,甚至可以说只是一纸空文.这个问题美国学者提出过精辟的理论,其所为大众的习惯和实践同官方解释者的活动,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相互影响.而在出奇的色后悔中,法律处于基本形式的状态,就是权利统治者也是不可干涉的.习惯法具有强大的舆论性,对于人们的行为有着无形的约束力,因此也同样具有权威性以及平等公平的特点.

当然,习惯法的执行还必须依靠国家政府的力量,使之称为更具强制性的条文,因此一部分的习惯就成为了法律.对于习惯本身来说,其被保留下来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如果在没有计划部署的情况下,将其废除,那么社会必然还为推行新的法令而付出代价,同时以往都消耗的成本也付诸东流.这样看来,废除的代价更大.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到废止习惯对于民众心理上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无法准确估算出来的,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影响会很大.

二、继承立法中贯彻尊重

1.关于继承权的男女平等

从大的方面来看,也是整个社会生活状态的一种体现.所以说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和地区民族制度相连的继承习惯,我国法律是给予充分考虑的.实际上,女子对于这种惯例也是认可的,明知和继承权相违背,但是依旧不会采取反抗的态度,而是接受,这个时候国家公权力就不应该强行干预,那么如果反过来说,就必须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的情况酌情进行处理.另外,还应该明确一点,那就是默许不是放纵,对在当今社会,大力宣 律意识,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帮助和引导那些不了解法律的人,称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

2.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在法定继承人方面,侄子女、外甥以及外甥女应该被确定为法定继承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家庭中存在侄子继承这一习惯;其次,是有利于保障财产不外流;最后则是我国在供养机制方面还有所欠缺,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没有孩子的姑、伯、叔等通常会由侄子女、外省子女来赡养,或者是经济上的支援等.所以说,他们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继承权,这样做和权利义务的一致原则相符合.

3.关于限定继承

限定继承的确立食欲旧社会“父债子偿”观念对立而言的,也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确立这则法律条文,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的现象.限定继承虽然是合理的,但是从某个程度上来讲,和一些乡村习俗会有所冲突.在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社会中,债务是不可以同死者一些消失的,也就是即便这个人不存在了,但是他所欠的债务应该由他的子女偿还,如果他的子女不偿还,那么在信誉以及人格上往往会受到影响,虽然本质上来说这种观念是不合理的.但是很对地区,只要是子女可以承受的债务,基本也都会偿还,尽管清偿额有可能超过其所继承的遗产.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应承认这一做法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继承人反悔而要求返还财产时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1]杜江涌.继承法热点问题探析[J].《政法学刊》,200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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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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