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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议地方立法论文范文 再议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再议地方立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7

再议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再议地方立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地方立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笔者过去曾在《人大研究》等期刊对“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原则发表过一些看法,现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再次谈点认识和想法.

一、关于不抵触原则

(一)不抵触的法律含义

所谓不抵触,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能和宪法相违背;二是下位法和上位法不能相冲突;三是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也不能相矛盾,要保持和谐统一.这既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因为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地方性法规要以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法制统一和尊严.因此,一切地方性法规,不管是执行性法规、先行性法规,还是自主性法规,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不得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否则,会影响上位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破坏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和统一,甚至也可能发生越权、违宪,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或者说不抵触,主要包含三层内容:第一,宪法的权威至高无上.第二,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抵触.第三,同位阶的法之间应当互不抵触.

可以说,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红线和底线,不可越雷池半步.目前,在地方立法中仍然存在相抵触的情况.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文物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就业促进、集体合同以及气象等六个方面的39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调查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共发现有95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存在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等问题.其中,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19件,文物保护方面的16件,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1件,就业促进方面的11件,集体合同方面的19件,气象方面的29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处罚的行为,或者规定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客观现实的,而且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其有关具体规定突破了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大量增加行政处罚的规定也加重了行政相对人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由此可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必须站在更高更远的角度,自觉坚持“不抵触”原则,对和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相矛盾、相抵触的规定一定要严格把关、仔细审查、认真审议、坚决消除.

(二)不一致、不适当的问题

1.“抵触”和“不一致”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抵触”和“不一致”基本意思是一样的,两者是量的区别,“抵触”是严重的“不一致”,两者经常混用或者交替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纵横向关系,“抵触”一般用于纵向,“不一致” 一般用于横向.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所谓“抵触”就是关于同一事项,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所谓“不一致”就是关于同一事项,同位法之间的规定不相同.

2.“不适当”的问题.在立法工作实践中还经常遇到“不适当”的问题.“不适当”一般是指下位法的规定属于其权限范围的,没有和上位法相抵触,但其规定存在不恰当、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下列几种情况可以视为不适当:(1)下位法规定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执行的标准或者措施明显脱离实际的;(2)下位法规定的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的义务和其所享有的权利明显不平衡的;(3)下位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和其所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平衡的;(4)下位法规定的处罚和该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匹配、不平衡的[1].

二、 关于有特色原则

(一)有特色的立法概念

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现在不少法规缺乏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没有体现地方特色,张冠可以李戴,放之四海而皆准,大家都认为这是目前地方立法的通病.那么有特色的含义是什么?什么样的法规才算是有地方特色的法规?目前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没有一个确定性的概念.多数研究者的一个共识是,所谓“有特色”,首先是相对于 立法而言,地方立法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解决自己的特殊问题,其次是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地方立法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把握本地区的特点和规律,使地方立法真正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我个人认为,所谓特色,简单地讲就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立法主要是解决普遍性、综合性、规律性东西,地方立法的切入点应当放在本地发展水平的差别化、多样化、特殊性上,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地理环境、自然条件、风土人情、民族习惯等情况,因地制宜,创造性地解决地方事务中的问题.这些因素应该是评估立法是否具有地方特色的基本判断标准.

(二)有特色的评判杠杠

按照“人无我有”的杠杠,有特色的立法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类:

一是从法规类型上看,(1)率先在全国出台的实施性法规,如《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2)先行性法规,如《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集中解决“拉链路”“蜘蛛网”问题,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为提升城市品质奠定了法制基础,这是全国第一部这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国家建设部发文在全国建设系统推广.《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又如,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地方全民阅读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3)自主性法规,如《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4)率先在全国出台且具有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单行条例.如,《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和管理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二是从法规内容上看,(1)调整对象是本地独有的,如《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调整事项在全国具有特殊性,如《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保护区管理条例》.(3)调整事项在全国占有相对优势或者主导地位,如《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4)创造性地解决地方事务中的突出问题,如《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5)解决国家立法没有或者不宜解决的问题,如《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保护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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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地方立法视域下社会化养老问题 摘 要:我国关于社会化养老的相关规定主要分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中,且立法较为单一地关注社会保险,忽视了社会力量的其。

2、 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 [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众多民族的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地区的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又各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地方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

3、 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分析 摘要:地方立法权与全国统一立法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针对处理地方事务而设定的法律,地方立法权不但能够填补中央立法中的漏洞和残缺,还能够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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