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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份法论文范文 身份法之立法原则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身份法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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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身份法是规范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指婚姻法、收养法或亲属法,而不应包括继承法.自愿、平等和人格独立、保护弱者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是身份法立法的主要原则.自由原则包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或者家庭模式的自由、身份行为的自由.身份法以平等和人格独立为基础,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人格独立为目标.身份法制度设计上应有利于对老年人的扶养,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在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上应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各种不同利益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儿童最大利益.

关键词:[K]身份法身份关系自由原则

从广义上说,身份是指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但身份法之身份系为亲属关系中的身份,而非一般的身份.此身份具有不可让与性.然何为身份法?学者的观点并非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身份法是否包括继承法.笔者认为,身份法是指规范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身份关系是与财产关系相对而言的,规范财产关系变动的法律为财产法,规范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则为身份法.身份关系的变动虽然也会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仅是身份关系变动的相应或附带后果.因此,笔者认为,继承法中的继承权虽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但继承法毕竟不是以规范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为内容的.“现代法上之‘继承’,系属财产法之制度,而与往昔所存在之‘祭祀继承’或‘身份继承’制度为身份关系而与有财产色彩者,大有差别”.①继承法原则上应为财产法,而不属于身份法.这里所言的身份法主要是指婚姻法、收养法,或者说亲属法.关于身份法的基本原则,现行法上有明文规定.②对未来的身份法立法应采取哪些基本原则,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如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亲属编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善良风俗、家庭生育计划;③王利明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在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制度.④笔者认为,身份法立法的原则主要应为自愿原则、平等和人格独立原则、保护弱者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一、自由原则

身份法与财产法同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身份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主要特征及规范意义在于私法自治,即个人得自主决定,自我负责地形成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⑤诚然,正如德国学者拉伦茨所言,亲属法方面的法律行为,由于对当事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而且它们通常还涉及到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都需要具备某种形式.人身法方面的、旨在变更婚姻状况的法律行为,通常不得附有条件,而且只能由本人亲自从事,不得由代理人来执行.对于亲属法关系(婚姻、亲子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不能自由约定和处分.除了法律规定的亲属法行为外,当事人不得从事其他亲属法方面的行为.这就是说,同物权法一样,在亲属法领域也适用“类型强制”原则.⑥这说明身份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但我们必须看到,身份法毕竟属于私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私法自治原则也为其基本原则,类型强制原则不能否认私法自治原则,类型强制不能否认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因此,自由原则应为身份法的立法原则.身份法上的自由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选择共同生活方式或者家庭模式的自由

自确立私有制以来,以婚姻这种身份关系为中心的家庭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职能,传宗接代、维持血缘关系的纯净是婚姻的基本任务,因此,婚姻以生育为目的,婚姻只能是男女两性的自然结合,且婚姻成为家庭这一社会生活细胞的基础.而为保障实现生育目的,各国法上无不对婚姻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然而,在现代社会,尽管家庭仍然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职能,但是,一方面现代生育技术使生育可以与两性的自然性行为相分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家庭职能也已经发生了变化,生育或者说传宗接代已经不再成为许多人组成家庭的目的.现代社会中的家庭作为自然人社会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是自然人追求共同的精神生活以及于此基础上的共同的物质生活的结果.事实上,现实中除了传统的基于异性婚结成的一夫一妻为中心的家庭,还存在大量的单亲家庭以及非传统婚姻的同居关系.而选择何种形式的共同生活,应是人的自由.人们可以基于两性且以生育为目的结成婚姻,以求共同生活;也可以单身抚育子女,以过一种单亲的家庭生活;还可以基于两性结合但不求生育或者采取不生育的措施,只求共同生活在一起.另外,从生物学的意义上说,有的人还有不同于一般人的性趋向,即同性恋而非异性恋.有同性性趋向者追求的不是异性婚姻而是同性婚.如果立法上仅从生育的目的、异性结合上规定婚姻的条件,就会使这些人失去以婚姻形式结成共同生活体的权利.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现在有的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婚家庭.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按法定程序以人身和财产事项为内容达成的合伙.两性人彼此之间或与全男人或全女人缔结的婚姻,允许之.同性人之间缔结的民事结合,在性质相宜的范围内,适用本编的一切规定.”⑦不可否认,在各种类型的共同生活体中,当事人之间都有一种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身份权益,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这些身份关系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未来的身份立法应当应对这种社会现实需求,承认传统婚姻关系外的同居关系,承认各种不同的家庭模式.

(二)身份行为的自由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得丧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有学者谓:所谓身份,是个人在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时,与之不可分离之属性又是其资格.故以此种身份之得丧为目的之行为,自为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该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时之事实上行为.⑧但笔者认为,身份行为仍属法律行为,须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得丧为目的,若无此目的,不能构成身份行为.身份关系的得丧,表现为建立还是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秩序.因此,身份行为也是以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为其基本生效要件的.无论是建立共同生活秩序(如结婚或同居⑨)还是脱离共同生活秩序(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都须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或者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当事人有权撤销该身份行为,而不使其发生建立或脱离共同生活关系秩序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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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古欧洲法律中诚信原则世俗法进入 【摘 要】 被称作民法中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要,中世纪欧洲法律强调爱人入籍的思想在其中起到了很大作用,由于人们都要求被平等对待,要。

2、 民商法诚实守信原则 【摘 要】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个人或是企业,都会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人际交往的关键原则,一旦丧失这种原则,企。

3、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其完善路径 【摘 要】 这些年我国的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经济行为也开始变得更加复杂,在对经济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诚实守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市场秩序。

4、 民商法信用原则完善 摘 要:信用原则的主要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对民事行为具有指导作用;其二是对民商法中的主体利益保持平衡;其三是起到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补充。

5、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入法对反贪工作实践意义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近的一次修改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下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明确地出现在修改后的。

6、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内涵和完善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要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要求。因此,在与社会生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