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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证论文范文 论刑事电子数据的取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取证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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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设备及电子数据已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与其同时,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比例也随之提高.电子数据在侦查刑事犯罪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证据的高科技特性使得其不同于传统证据,采用传统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方式上已不能解决电子证据在取证中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

關键词:电子数据 取证能力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80-03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交流、网上购物等活动,电子设备及电子数据已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与其同时,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比例也随之提高.电子数据在侦查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性,传统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规则不能够解决电子证据在取证中遇到的问题,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的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电子数据的涵义与特点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使得电子数据在法律上获得了独立地位.但是,一直以来,何为电子数据,法律上并未进行明确定义.相关部门为了实践需要,在其颁布的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做了规定,如2005年的《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条提出,“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2016年9月9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第一个有关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它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该定义沿用了《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中对电子数据的定义,以“数字化形式”界定了电子数据的本质特征,强调了电子数据不能直接被人所感知,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设备帮助其转化为能够被人们认知的电子证据的形式.

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

1.高科技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发展是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的产物.电子数据的信息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经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进行传输、处理、存储,因而,这些信息是无法仅凭人类的感官直接感知的,只有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转换,使其固定在各种电子设备里,从而使人们读取.换而言之,电子数据的存在有赖于高科技及高科技设备.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使得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离不开现代科学技术,除了依托专门的电子设备外,还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要求.

2.承载信息的海量性.电子数据依托电子设备,所储存的信息量巨大.电子数据存储时所依赖的是电脉冲和磁性材料,相比同样大小的纸张,电脉冲和磁性材料存储的数据量是纸张的数十万倍,甚至数十亿倍.海量的信息为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提供了材料来源.但无疑给电子取证范围的确定增加了难度.侦查人员需要甄别各种信息与案件的关联性,根据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和与案件相关程度对其进行取舍以确保进入诉讼的电子证据的全面性、完整性.

3.脆弱性.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处理是须通过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而完成,因而,它的存储、传输过程是具有安全保障系统,外界一般无法侵入.但是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传输、使用和存储时,也可能被人通过远程操作人为地篡改甚至删除数据,破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其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生成和使用需有一定的运行环境和外界环境要求.也就是说,电子数据的存储形式和网络空间的特性决定了它自身的脆弱性.

二、我国电子数据取证的立法现状

1994年4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成为第77个接入世界互联网的国家,计算机及互联网运用在我国开始逐步普及,实践中出现了计算机方面的证据.最初的计算机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计算机内存的信息资料.当时的这方面的证据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被归入视听资料范畴中.因此,《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电子数据取证做出规定.在实践中,相应的国家专门机关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用以约束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等取证行为.如,1998年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5年的《机关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09年《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等.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仅有第192条文涉及到了电子邮件的扣押,《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而言,做了较多的规定,涉及计算机取证的现场勘查、电子邮件的扣押、保管等.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在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新增为法定证据种类.此后修改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为侦查机关提取、查封、扣押的对象.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以来,第一个有关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它在第一条就明确定义电子数据,指出电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字化”.但电子数据的所谓“数字化”从理解的角度有点抽象,因而该规定进一步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例举,从而使得一般民众尤其是办案人员理解电子数据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可能形式.例如微博微信,作为现今最重要的即时信息交流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指出,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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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职务犯罪侦查和电子数据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设备已经渗入到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各方面,使用电子设备会产生大量的数据,据统计,2013年一天产生的信息量就可以刻满。

2、 网上电子数据取证的困境与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网上取证也渐渐成为各个民事诉讼取证主体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实务中大量的可以用作证据的电子数。

3、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 摘 要: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也应运而生,成为我国证据法研究中一个比较新,同时也比较重要的问题,而电子数据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电。

4、 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 [摘 要]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变化。随着云储存、大数据应用软件及技术的快速推广,以电子数据为代表的信息资源大量集中模式。

5、 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应用 [摘 要] 本文以某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审计为例,使用可视化技术确定审计重点,通过关联分析多部门数据查找疑点,对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的应用的难。

6、 辽宁审计厅三方面优化2018年电子数据采集工作 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为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大数据审计,辽宁省审计厅近日全面启动了2018年省本级和各市相关部门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