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文网-权威专业免费论文范文资源下载门户!
当前位置:毕业论文格式范文>论文范文>范文阅读
快捷分类: 论文检索证明 论文收录证明 论文保密审查证明 论文期刊证明索要 文章发表证明 期刊检索证明 投稿证明 论文收录证明模板

关于证明论文范文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证明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12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是关于对写作证明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证明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 要:书证的证明力由两部分构成: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前者指书证与某人存在特定的联系,后者指书证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产生某种效果.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和书证一样,都是由载体和内容构成,且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参照书证证明力的分类,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分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真正成立之时所存在的证明力,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的实质内容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与其证据能力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经过三个阶段:证据能力—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

关键词:电子数据;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证据能力

中图分类号: 915.1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7)02003905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了法定证据种类,但对电子数据的概念、证据能力、证明力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无法可依.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是其证据效力得以发挥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的概念界定在证据学界逐渐拉开了帷幕.电子数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有着鲜明的特色,这些特色使电子数据在证明力的认定上与传统证据区别甚大,但是对其概念的影响微乎甚微.当前理论界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定义都大同小异,可以概括为电子数据对案件事实的作用及作用的程度.但是关于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国内理论界的观点却不尽相同,归纳现有研究,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主要从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三个维度进行判断.如杨兴林在其论文《浅析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中指出,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主要从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展开.可靠性即电子證据的真实程度;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含的信息内容为原始状态,未经增加或删减;关联性是指电子证据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电子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1].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主要从其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判断,是由何月在其论文《电子证据的归属及证明力研究》中提出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可靠性与关联性是判断电子数据证明力的两大标准.张传欣在其硕士论文《论电子数据的刑事证明力》中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定实质上是对电子数据本身是否具有可靠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确认[2].最后一种观点认为,可靠性与证明力是考察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基本标准,当前理论界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占据多数.最典型的是李跃飞在《电子证据的司法实践探索》一文中提出的.他指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主要取决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手机等各个运行环节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记载内容的完整性、负载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据依附系统的完整性),这两个标准是衡量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指标[3].纵观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不难发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可靠性、完整性、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

关于电子数据证明力认定的立法标准,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相关条款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是有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等(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该条款主要是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充分性来判断其证明力的.另外,《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由此看来,关于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是有差别的,不同立法之间的规定也存在着细微差异,而且相关理论和立法都只是进行了简单的罗列介绍,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判断还比较混乱,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和指导思想.鉴于此,当前急需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界定.综合理论界的观点和立法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考察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基本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和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原因如下:首先,通过对比的手法不难发现,可靠性和真实性其实是同一个意思,都表达的是电子数据的内容要真实可靠,不能有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因此可以将这两个因素合二为一;其次,完整性一般指的是电子数据在收集时的完整程度,证明力的判断针对的是已经收集到的完整的或者不完整的电子数据,是对现有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判断.比如一份聊天记录,法官是没办法判断其完整不完整的,只能对已经收集到的部分进行证明力的判断.因此,完整性是没办法判断的,它不属于证明力的判断标准.第三,充分性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这也是无法判断的.因为判断这一要素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必须知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都有哪些,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往往是未知数,只能根据收集到的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判断其证明力.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可以揉合成两大标准:真实性和关联性.因此,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概念可以概括为电子数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证明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论共犯口供证明力 摘要:口供通常是指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然而现实中对于口供,出现的最多的问题,就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呈诉的口供是否有证明力,对所。

2、 网上电子数据取证的困境与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网上取证也渐渐成为各个民事诉讼取证主体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实务中大量的可以用作证据的电子数。

3、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应用 摘 要: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也应运而生,成为我国证据法研究中一个比较新,同时也比较重要的问题,而电子数据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电。

4、 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 [摘 要]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变化。随着云储存、大数据应用软件及技术的快速推广,以电子数据为代表的信息资源大量集中模式。

5、 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应用 [摘 要] 本文以某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审计为例,使用可视化技术确定审计重点,通过关联分析多部门数据查找疑点,对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的应用的难。

6、 辽宁审计厅三方面优化2018年电子数据采集工作 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为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大数据审计,辽宁省审计厅近日全面启动了2018年省本级和各市相关部门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