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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保全论文范文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困境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证据保全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8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困境与是适合证据保全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证据保全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在網络信息时代,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储存成本大幅降低,生产、生活、管理等一切活动,均以信息或数据的形式被记载和利用.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应如何保全电子数据,才能保证电子数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对此我国的立法还是空白,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即从一个民事案例入手,基于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性,就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保存;困境;对策

案例:甲公司系一家连锁零售企业,乙公司系其加盟店,基于连锁经营管理的需要,甲公司购买了一款供销软件,用于甲、乙公司完成下单-订单生成-供货-核单-结算的供销过程,后因乙公司欠货款,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为保证供销软件形成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甲公司依法向受理法院申请了电子数据的保存.但保存操作时,由于公证机构不受理,又没有法定具有专业技术第三方机构可以选择,导致受理法院在证据保存时仅拷贝了电子数据,未对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即电脑的软、硬件进行保存,等鉴定机构做出检材不足,无法做鉴定的结论时,才清楚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对鉴定的重要性.而这时被告则声称硬件、软件均已经毁损,无法配合提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甲公司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数据如何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首次出现与电子数据相关的规定的是2005年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直至201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加以确定,并于2015年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首次指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6年10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则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①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因此从我国立法对电子数据的界定上看,电子数据主要有以下特征:

(1)电子数据是种信息.这种信息是以“0”“1”两个数字组成的一系列的二进制代码,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存储具有海量性.从自身形式而言,可以以文本的形式存在,可以以各种图像、声音、动画的形式存在,例如多媒体音频、视频等.其承载形式有网页、博客、登录日志等.另外不仅其形式多样性的,数据信息也是海量存在,且在不断膨胀.根据IDC(国际文献资料中心)预计,到2020年,数字宇宙将超出预期达到40 ZB.从现在到2020年,数字宇宙将每两年翻一番.在2020年,地球上人均数据预计将达5,247GB ,数字宇宙膨胀的主要原因是机器生成的数据量的增长,由2005年占数字宇宙的11%,到2020年将超过40%.

电子数据的数量越庞大,处理起来越难,我们现在拥有即时信息时,反而精准的信息不是目标了,但在收集证据时,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或者能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均在证据之列,就像案例中所保存的电子数据,打开时是二进制代码形成的大量数据,但对案件有帮助的可能就是那几份数据.因此如何在海量及形式多样的信息中保存案件所需要的电子数据,成为考验司法实践的问题之一.

(2)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数据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介质,电子介质就是储存电子数据的载体,比如软盘、SD卡、MMC卡、卡、XD卡等.由于电子数据储存于电子介质中,而电子数据系以一系列的二进制代码形式进行的存储,致使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转移,因此存管不善的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等且不留任何痕迹,与传统证据相比,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就像本文案例中的电子数据,法院虽然保存了电子数据,但对产生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未进行保存,致使电子数据被修改、删除、转移具有较大可能,无法确定电子数据来源的关联性、真实性.

(3)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电子数据的存储、复制、转移或读取等,都必须借助于存储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离不开高科技的技术设备和手段.这就要求电子数据取证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理解和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在本文案例中也明显出现这个问题,即不管法院,还是当事人均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存均存在的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导致片面理解电子数据,没有用专业的设备和手段去保证证据收集的完整性,致使保存的电子数据无法进行鉴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数据的保存、收集均很难采用传统的保存、取证方式,有待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创新.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的困境

2012年我国两大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继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予以明确,标志着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将从幕后走向台前.可是电子数据如何实现其证据效力,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不管在理论界讨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上,均是以“三性”为评判标准,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本文结合前述案例,认为电子数据保存存在如下困境.

(1)电子数据证据保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中的困境.2015年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因此我国民事立法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并没有专款专项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存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只要向法院申请电子数据的保存即可,至于如何保存才能保证证据的“三性”要求,似乎法院承担起了更重要的责任,而法院专业知识和技术层面的缺陷,势必影响电子数据证据保存的质量.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证据保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对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技术已经逐渐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作为法律和科技的结合,电子证据已经受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关注与青睐。本文针对。

2、 法院审判中电子数据证据问题探析 摘 要:“快播案”的公开审判显示出电子数据对于司法越发重要的影响,从庭审过程中看,作为关键证据的四台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成为法官审判此案以及控辩双。

3、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相关问题 摘要:我国于2013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加入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中。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和广泛。

4、 网上电子数据取证的困境与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网上取证也渐渐成为各个民事诉讼取证主体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实务中大量的可以用作证据的电子数。

5、 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应用 [摘 要] 本文以某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审计为例,使用可视化技术确定审计重点,通过关联分析多部门数据查找疑点,对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数据审计的应用的难。

6、 辽宁审计厅三方面优化2018年电子数据采集工作 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为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大数据审计,辽宁省审计厅近日全面启动了2018年省本级和各市相关部门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