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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论文范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公益诉讼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诉讼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其历史渊源,近些年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有不少对具有环境保护性质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探索.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并非公益诉讼的首先原告,却是公益诉讼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适格原告,是保护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056-02

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公益”之处在于:没有直接利益的关联者也有资格对侵害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它强调社会存在一种“隐形且共同关联的利益”,这是对“谁受害、谁起诉”的私权诉讼的深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垃圾短信、垄断行业乱收费以及政府行政行为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就此提起诉讼的案件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或者是无合适的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或因公民、法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行使诉讼权;或因公民、法人能力欠缺无法行使诉讼权;或因侵害方和受害方地位、能力的巨大差距,受害方不敢行使诉讼权等.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2]该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赋予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群体利益纠纷的诉讼资格,为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修正草案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提法非常模糊,在我国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属于法定的“社会团体”,该条文可能会将某些“草根组织”挡在了公益诉讼门外.另外,从我国的诉讼成本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所以就算法律条文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一般社会团体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否能正常行使权利还是未知数.

针对以上问题,最重要的是明确提起公益诉讼最适格的主体:设定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而且拥有足够有效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代表国家来提起公益诉讼、参和公益诉讼.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代表,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不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合适之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既体现了民行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又体现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解决问题的现代法治精神;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相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更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不用担心会滥用诉权或诉讼地位失衡等问题的出现.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人担心检察机关的介入会产生不当干涉私权的危险.笔者认为,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民事权利的制约,传统“私权绝对”的观点已经被修正.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时损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就应当进行干预.而且,检察机关的介入也是有条件的并遵循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如此一来,就降低了检察机关干涉私权的危险.

在我国,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在个别立法中有所体现.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法条赋予了对海洋具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相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是不适合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一是因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带有司法属性,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职能相悖;二是因为行政机关手握诉权和行政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不恰当的威胁和压迫,会打破诉讼平衡;三是因为存在可能掩盖行政失误的情况,不利于通过公益诉讼揭示行政违法的现象.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的产生,往往或至少有时和行政违法或行政懈怠相关联.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不仅会消解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动力,还会在其提起公益诉讼后,产生导致诉讼中途流失的后果.

部分学者认为,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也许更能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公益诉讼(所谓“官告官”)会造成国家机构间的对立.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对于解决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的确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上下级机关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以及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缺乏权威性等因素,限制了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的效力,使这种作用十分有限.

综上所述,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能够通过诉讼形式体现行政诉讼的客观维护的秩序功能,还能有效避免由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产生的弊病,有利于在更广泛层面上构建和谐社会.

法国、美国、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从立法上授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公诉权,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在世界上不仅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规范性.相比较而言,我国这方面的立法无论从现实需求,还是从世界潮流而言都是有所欠缺的.因此应当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也有权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提起的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等.

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过程中产生干涉私权、诉权被滥用的危险,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第二,原告并非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不受法院裁判的拘束;第四,公益诉讼中,因为涉及的利益不属于原告,所以其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以上理论,再加上我国的国情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公害案件、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案件等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总结:本文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1、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相继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

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摘 要: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发布,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

3、 试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别、类型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社和利益,即公共利益,“不待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共公利益的界定范畴,“不特定”和“多数人。

4、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可行性分析 【摘要】目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当下我国关于侵犯两益的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 摘 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试点制度,本文通过分析诉前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程序及相关公益诉讼试点。

6、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完善 摘 要 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从管辖机制、诉前准备工作机制、价值的落实机制三个方面强化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