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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资源整合机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检察机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资源整合机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检察机关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公益诉讼诉讼机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活动.诉讼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检察权最终实现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因监督领域条块分割、监督主体分散监督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了效率低、效果差、重复监督、监督力量薄弱等现状,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影响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本课题通过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不改变现有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整合内部资源,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一种全程化、立体化的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确保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能科学、合理、高效运转.

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两大职能.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一直处于“薄弱”和“疲软”状态,其发展状态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范围上存有监督盲区和空白点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唯一一个全程参和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理论上应当掌控除审判独立内容以外的刑事案件全部信息.唯有如此,才能监督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但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掌控制发追捕建议书后罪犯追捕的情况,不掌控 机关不立案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不掌控 机关立案后又撤案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也不掌控 机关报捕后未批捕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这些信息的大量缺失,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信息尚且无法全部掌握,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2013年上半年,青浦区看守所共收押各类违法犯罪人员1364人,其中刑事拘留1343人,直接决定逮捕21人.共出所1544人,其中判决后投送监狱321人,刑满释放473人,缓刑38人,取保候审307人,临时寄押带走58人,转送本市或外省市看守所 的有77人,转劳教16人,转其他处理的共有254人次,其他处理人数占同期刑事拘留人数的18.9%,而这254人就成了检察机关监督的盲区.造成刑事拘留对象最终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人数较多现象的原因之一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报捕之前的侦查行为监督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样的监督盲区和空白点还存在于其它诉讼环节,如 机关立案后撤案的案件及立案活动过程的监督,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的后续处理,对于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法律监督的空白.例如2013年上半年,青浦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各类报捕案件344件483人,其中 机关报捕案件343件481人,批准逮捕409人,附条件批捕2件2人,不批准逮捕74人.检察机关仅对不予批捕的原因有分析,但对不予批捕74人的后续的处理情况不了解、更谈不上掌控.还有检察机关对退查后没有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及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都是监督空白.

(二)尚处于静态监督阶段,不能和动态的刑事案件运行轨迹相匹配

刑事案件的运行轨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依次经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的标准流程,有的案件可能在某一环节终止,有的案件长期停滞在某一环节无法继续后道流程,有的案件会出现流程回转.例如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在侦查阶段需要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如果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逃跑需要追逃,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追回之前,案件一直处于批捕环节;如果缓刑犯或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需要重新收监或起诉.而目前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进程分段设置,各业务部门对 机关或前流程业务部门移送来的案件进行“分段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目光没有紧盯着刑事案件的进展,不是在案件的动态进展中随时发现监督线索,而是等着其他机关或业务部门案件移送到手后,仅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督事项进行审查.简言之,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通常是事后监督,注重的是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和对案件的事前预测和事中矫正,缺乏动态的实时监控,完全是一种静态式的审查监督,且各部门各自为政,没有从全案一盘棋上考虑,部门之间、承办人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如侦监部门只关注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漏捕的案件,公诉部门只关注静态式的审查监督只看到了阶段性的结果(卷宗文书)而没有跟踪工作过程,进而导致可能会错失监督线索.

(三)监督格局上呈点状监督状态,未形成监督合力

同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力量“分段割据”,信息流转程序不够导致案件流失和监督空档,无法形成监督合力.如侦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其中涉及逮捕决定是否执行、是否及时移送审查起诉、逮捕认定事实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否被变更、立案监督是否执行及移送起诉,案件线索移送后有无相关举措等,这些工作的落实需要侦监、公诉、监所、控申部门的相互配合,而目前缺少一个统筹的部门来协调这些监督事项并形成合力.实践中还存在重复监督,浪费资源的现象,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共同担当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两大重要部门,在业务内容上存在前后衔接关系,但实践中两个部门的沟通渠道不顺畅,经常出现两个部门重复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这样的“撞车”现象,一方面影响到办案效率以及诉讼资源的耗损,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检察机关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又如,为延伸检察触角,检察机关设立了社区检察室,其职能之一就是监督 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在工作实践中,社区检察室负责向侦监部门移送线索.社区检察部门由于缺乏丰富刑事侦查监督经验的检察官,无法向侦查监督部门移送有价值的线索,而有办案经验的侦查监督检察官又疲于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没有时间和精力到一线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由此形成了“侦查监督线索发现难”的工作局面.在侦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向 机关制发了追捕建议书后,检察机关对 机关的执行情况、罪犯的追捕情况根本不掌控.对侦监部门来说,制发追捕建议书就完成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诉讼监督任务.但对整个刑事案件而言,制发追捕建议书仅是刑事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起源,需要跟踪后续处理情况以便监督.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也未形成监督合力.上级院不全面掌握下级院的诉讼监督工作,下级检察院对于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时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和指导,如基层检察院发现的刑事抗诉案件,有时因上下沟通不够,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抗.依据民事行政的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只有提请抗诉权,没有抗诉权.上一级检察院虽有抗诉权,但案件抗诉到同级法院后,大多数案件又被指令发回原审法院再审,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又是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在上下两级检察院之间不断转换,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检察机关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缺陷解决 摘 要:检察机关卑微的诉讼地位、监督与公诉职能的冲突、法律依据的缺乏等因素,使得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出现了监督的范围十分狭窄、监督的信息渠道不畅。

2、 对基层检察机关诉讼档案鉴定和销毁 摘 要:诉讼档案是检察机关全部司法办案活动的固化和呈现。一直以来,尽量长时间的保管和留存诉讼档案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普遍做法,这对积累历史资料、以备。

3、 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从实践看,由。

4、 充分发挥专项督察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作用 摘 要 专项督察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一种方式,因其具有针对性、及时性、集中性等特点,在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

5、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完善 摘 要 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从管辖机制、诉前准备工作机制、价值的落实机制三个方面强化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关。

6、 城市社区文化建设资源整合机制和模式 城市社区文化建设过程中对资源的整合还存在诸多瓶颈,论文通过对重庆市北碚区北社区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了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资源整合现状及问题所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