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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可行性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公益诉讼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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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是当下我国关于侵犯两益的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严重欠缺,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有义务介入到公益诉讼中去.文章从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益诉讼;法律监督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现实

1.关于国有资产的惨重流失没有相关制止措施.随着社会主义的建设和改革,一些人开始采取各种方式做出侵吞国有资产的举动,比较突出的是把国有资产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乃至采取无偿转让等方式,这些方式与往常的侵占、窃取、挪用不一样,基本上都是在转让、处分等民事行为中产生的.由于绝大多数国有资产韵流失都具有合法的民事流转形式,因而对于这类资产流失不能采用简单的强制性的行政方式加以解决.

2.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还不够.最近几年,发生了许多直接使大多数普通民众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污染环境等、侵害国家利益的事件.使当地的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生态失去了平衡,同时也纵容了许多商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对稳定的经济秩序和普通民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国家权益被侵犯的权利救济

目前,两益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对于两益权利的维护却很单薄.比如: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种类繁多,各地法院作出的回应不同,导致各地诉讼结果也不一致.关于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由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自己提起诉讼;也可以由相关的组织和社团提起诉讼,比如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诉讼;也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我国第一起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是在1997年由河南方城检察机关提起的,自此,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提起了该类型的诉讼,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方式.然而,权益被侵害的当事人种类繁多,法律法规制度模糊不清,各地法院检察院对于公益诉讼的认识不一,导致诉讼结果存在偏差.

(三)检察机关主动介入

即使当下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关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然而人民检察院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介入,发挥自己的作用.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公益诉讼是这样规定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这样规定:“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当两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有职责依法主动介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一)是国家干预民事纠纷的体现

国家干预的内容很多,最重要的就是干预民事诉讼.这种干预包括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介入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追加参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

(二)是国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一直以来,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事件很多,比如为了发展某一产业就不在乎会造成怎样的环境污染;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侵占、窃取、挪用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垄断企业采取各种方式操纵交易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国家有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遭侵害,当然国家也应该有权为此提起诉讼.关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遭侵害的途径,外国通常的做法是,赋予检察机关相关的权利,比如起诉权、参与诉讼权.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展现了其职责,还契合了国际惯例.

(三)是实现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提起公诉,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相互兼容,公诉权本质上是法律监督权.两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统一的关联性,诉讼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机融合,展现了人民检察院制度的突出点和闪光点.按照国外惯例,完整的诉讼权利均赋予了检察机关.随着经济社会日趋繁杂,人民检察院逐渐提起了关于两益的诉讼.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

关于公益诉讼,目前,国外的惯例是由检察机关主动提起诉讼.以上这些国家中,这是一种普遍的情形,并且产生了很多有效的判例,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功不可没.

(一)国外实践情况

1.法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的18世纪,法国最早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民事诉讼.国家为了实行国家干预政策,在法律上作出相关规定,规定保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所以给检察机关规定了相关起诉职权.理论上,法国学者认为检察官不仅代表着国家利益,也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只要关系到上述两益的民事诉讼活动,他们都有职责提起相关诉讼并参与该诉讼.

2.英国.英国的总检察长负有多项职权,其中之一就是在司法程序中代表政府参加民事诉讼,维护公共利益.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形成以及进一步发展,英国国会赋予了检察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应当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开创之举.一般而言,只有总检察长有权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普通百姓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无权提起诉讼,他向总检察长递交申请,经总检察长审核通过之后,方可提起公益诉讼.当然也有其他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这是例外.

3.美国.美国的检察官同样肩负多项职责,也包括代表政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案件内容是针对联邦、州等公共利益时,检察官可以政府名目提起相关诉讼,也可以在政府是被告时,检察官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并为其辩护.可以这么说,只要总检察长以为美国政府利益需要他干涉,他就可以干涉到该诉讼中,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更甚者是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总之,美国总检察长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形象.

(二)我国实践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厅于1950年初就成立了民事案件检察处,关于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是积极默许的.1954年公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形式多种多样,一是能够主动参与诉讼;二是提起特定诉讼,针对两益受到侵害和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三是以《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诉讼,所以检察机关存在两种身份.传统“重刑轻民”思想根深蒂固,加上1957年之后“左”倾思想的四处延伸,检察机关的公益职权走到了瓶颈期.1979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乃至完全批驳了之前确立的民行制度,直到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才赋予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然而并未规定相关起诉的权利,这是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之路的又一阻碍.值得庆幸的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对公益诉讼进行确立,只是规定模糊不明确.

我国检察机关首次提起公益诉讼是在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县工商局和汤某东买卖合同案.这次诉讼在当时引起检祭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引起了轰动,为日后各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的范例.自此,江苏、山西、山东等省级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者的职责,在负有监管国有资产的单位未能及时保护国有资产免遭流失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办理了许多维护国家利益的案件.与此同时,各地的检察机关还在积极摸索如何开展环境污染方面的公益诉讼.山东省首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就是2001年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乐陵市金鑫化工厂、范金河案.该案拓展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重打击,作用很明显.

虽然检察机关一直坚持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摸索,积累了许多有效经验,为法治的完善和理论的充实打了坚实的根基,获得许多赞许和拥护.只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最高院在此方面举棋不定.只有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并颁布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才能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总结:该文是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参考文献:

1、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以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相继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

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摘 要: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发布,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

3、 试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别、类型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社和利益,即公共利益,“不待定多数人的利益”为共公利益的界定范畴,“不特定”和“多数人。

4、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诉前程序 摘 要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全新的试点制度,本文通过分析诉前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程序及相关公益诉讼试点。

5、 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完善 摘 要 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应从管辖机制、诉前准备工作机制、价值的落实机制三个方面强化机制建设,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