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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论文范文 行政承诺法律规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承诺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7

行政承诺法律规制是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承诺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爱情承诺的句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传统的行政承诺研究只关注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力,对承诺本身的内容、承诺对公民的拘束力的探讨并不深入.本文认为承诺的制度功能是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承诺拘束力的来源是诚信原则或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并澄清承诺被变更、废止的合法性界限;公民信赖利益的成立要件;承诺被合法变更、废止时,无需补偿信赖利益.

关键词:行政承诺;自我拘束力;信赖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080-03

作者简介:苏韫菡(1974-),女,上海人,硕士,华东理工大学后保处.

行政承诺是近年来我国涌现出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措施.在立法上,2004年的《最高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正式确立了行政承诺这一法律用语.“行政承诺”又称“行政允诺”,是指行政机关向不特定或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做出一个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保证将来采取特定的作为、容忍或者不作为.[1]当前行政承诺的规制和研究存在着如下不足:一是偏重承诺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研究,忽略对承诺本身的研究,导致“承诺不作为是否违法”,“怎样的承诺变更才是合法的”等问题均缺乏清晰的界定.二是对公民信赖利益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由于传统理论将承诺权视为行政裁量权的自愿限制,导致行政机关肆意改变承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本着打破传统上“行政承诺研究等于行政自我拘束研究”的目的,本文试图在理论上重新思考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和司法审查,为实务界的尝试提供素材和理论支撑.

一、行政承诺的性质解析

(一)基于承诺内容的概念界定

国内对行政承诺的认识沿袭了德国的传统学说,将重点置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效果.如行政承诺是“行政机关对将来是否做出某项行政决定,公开作出具有自我拘束效果的承诺”;[2]或者“行政机关公开向全社会做出的一种自觉性承诺行为.”[3]这种偏重于拘束力层面的概念界定,对行政承诺本质、特征的描述显得粗略.其实行政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拘束力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行政承诺的本质在于,行政机关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许诺按照特定方式进行处理.事实真的发生时,承诺做出的决定和将来的实际决定应当完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实际作出的行政决定就违法而应予撤销.行政承诺虽然关注行政机关将来是否做出特定决定,但更关注的内容却是作为决定前提的基础事实.这种基础事实是据以作出决定的一种应然情况.行政承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保证做出特定处理的单方许诺行为.这种界定凸显出承诺的拘束力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意义.

(二)特征

1.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具有自我拘束性、单方性、非争议性.自我拘束性:行政机关对未来的决定做出许诺后,若没有充分的公益理由,不得擅自对承诺进行废弃或者变更.行政承诺区别于无拘束力的“告知”在于承诺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而“告知”则不具.单方性:行政承诺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只需要行政机关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不需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达成合意.而在行政协调和解、行政合同中,法律关系的成立和生效需要公民的意思表示参和.非争议性:即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存在争议,承诺指向的是一个双方没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处理结果.而在行政协调和解中,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处理结果存在争议,但为了促进程序的进行,允许通过签订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

2.承诺的基础事实具有重复发生性或者持续性.承诺的基础事实具体包括如下两种重复发生性事实,是指事实虽然在过去发生,但是在将来可能会重复发生.持续性事实,是指某项事实具有持续效力,持续不变地存在到现在和将来.

二、行政承诺的拘束力

(一)拘束力的来源

1.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拘束力.我国学界和立法解释采取宽松的见解,认为承诺预示着行政机关将来对公民权利进行调整,因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承诺能否纳入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承诺是否对公民产生“规制性效果”.即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进行设定、变更、解除或是有拘束力的确认.如果行政承诺没有“规制性效果”,不能算作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承诺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拘束力的说法就不成立.关于行政承诺是否具有“规制性效果”的问题,有学者质疑承诺行为本身和承诺做出的行政决定毕竟是两个前后相继的行为.行政承诺只是预示行政机关将来会做出特定的行政决定,而其本身并不具备现实的“规制性效果”,至多也只是预示着将来发生“规制性效果”.因此,行政承诺不能算是具体行政行为.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没有对行政承诺的法律性质进行阐明,而德国财务法院更是一直否认承诺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因诚信原则而产生拘束力.鉴于承诺拘束力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观点存在争议,有人主张承诺是因诚信原则的作用而产生拘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公民的信赖利益,协调行政管理目的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个案的实质公正.根据诚信原则,承诺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导致公民信赖某项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事实,并且做出经济方面的规划处理.为了维护公民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进行裁量时,应负有自我约束,兑现承诺的义务,不得和享有信赖利益的纳税人意志相冲突.

(二)对公民的拘束力

行政承诺固然对公民产生拘束力,就公民而言,对承诺是拥有一种单纯的期待,还是一种完整的请求权?传统观点主张行政承诺是表示将做出行政决定的暂时性事先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自身裁量权的自愿约束.承诺本身没有为公民创设出权利,并未直接拘束公民.批评意见认为,这种否定公民请求权的观点一味从行政裁量权的角度看待承诺,没有考虑到承诺的不履行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公民享有请求权是一种确保行政机关承担特定行为义务的重要制度.随着政府和公民在行政管理关系上的角色转化,现在的大陆法系主流学说倾向于认为,承诺受益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承诺的请求权.例如在1987年德国《租税清偿法》第204条的修改中,将税务稽征机关“可以”基于租税义务人的申请而兑现行政承诺的语句改变为“应当”.[4]这种修改实际上是向公民授予了法定请求权,使行政机关受到了严格拘束.如果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似乎从未正面肯定过承诺受益人的请求权.然而随着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强调,实质肯定承诺受益人请求权的做法也不断涌现.

总结:本文关于承诺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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