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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 对行政调查法律规制相关探究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规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8

对行政调查法律规制相关探究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规制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行政主体在信息化的今天所要面对的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行政管理的信息来源更广泛、信息准确度更高,只有这样行政主体才能实现最有效的行政管理.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用来收集信息最主要的方法,并且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行政调查对于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彰显.但是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却并没有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而完善,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行政主体肆意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现象.本文围绕着行政调查法律规制的现状和解决措施展开探讨.

关键词:行政调查;法律规制;制度问题;规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96-02

作者简介:冯彦渊(1988-),男,汉族,河南登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调查的涵义

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调查、收集各种信息以便于做出正确的行政决定的活动,行政调查的结果直接影响着行政决定,尤其是重大事件的决定,所以在现代行政法治中行政调查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行政调查不仅能够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还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体来说是因为行政调查收集的信息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调查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除此之外,行政调查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因为行政调查针对的人群就是行政相对人,并且充分尊重了宪法中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所以行政调查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是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行政调查的理论研究始终没有统一的意见,不仅如此,差异性还十分大,因为相对国内的行政调查研究来说,国外对于行政调查的重视程度高,所以已经有了较大的收获.近几年来,国内的学者也逐渐加紧了对于行政调查的研究,但却忽视了有关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成果,一味的关注传统的行政调查领域,导致研究的脚步停滞不前.在研究成果的实践方面,我国的行政调查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常见的问题有:怎样保密行政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如何控制调查的成本以及如何避免滥用行政调查的职权等等.

归根到底,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我国现行的行政调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完善行政调查中的法律规范,明确行政调查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查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不健全的行政调查法律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政府用来了解民众情况的重要信息收集手段——行政调查,显然是要被广泛地应用到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但是在这样严峻的情况下我国对于行政调查的研究却进展缓慢,同时有关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制也不完善,无法满足日常所需.

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调查的法律名称,调查的步骤、范围及合法的方式等都没有制定明确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和行政调查有关的规范基本上都很简单、不够详细,最主要的是没有实用性,在具体的实践中造成很大问题.以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的第37条规定为例进行简单的分析,其中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此可以看出条文中只规定了执法的人数以及执法人员要出示证件,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却没有涉及到.第三个表现就是常出现违法调查以及调查行为不正当的情况,最终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原因就是行政调查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约束和规范调查行为和方式.

(二)过宽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已有的有关行政调查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内容都比较空洞,对于行政调查都是一些原则化的要求,没有具体的、结合实际的法律规定,因而实际功能大打折扣,造成行政调查过程中的行政主体有着过宽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表现:

第一个方面便是行政调查启动的裁量权过于随意.关于行政调查的启动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主体依职权启动,另外一种是行政相对人递交申请,请行政主体启动行政调查,但无论是哪种启动方式都是由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愿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调查,而不是条文明确规定启动的条件,所以说行政调查有着较大的随意性.第二个表现则是自由选择行政调查的方式.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调查的方式,所以在面对种类繁多的调查方式时行政主体往往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主裁量,由于这也和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愿有关,因此做出的选择常常会缺乏准确性.最后一方面体现在对行政调查次数的裁量上.有些行政主体以调查、收集信息为由反复调查企业,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还给企业施加了的更大的压力,同时也浪费了行政部门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为了避免反复调查而行贿行政主体,滋生了腐败之风.

(三)不协调的调查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调查主体在我国目前已有的和行政调查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的权利十分广泛,与此同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则被忽视掉了,但是义务却在不断地增加,导致调查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出现了较大的不平衡.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的“管理行政”还没有完全的转变为“服务行政”,许多事情依然停留在管理的层次,也就是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拥有绝对的权力,相反的,作为被管理者的行政相对人则处于劣势的位置,一切都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这种明显具有绝对服从的条文规定有许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16条就有明文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四)缺少民主性和公开性的调查程序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具有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所以在行政调查的过程中不够重视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和知情权,相反地着重强调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最为常见的就是没有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就启动调查,严重影响到了相对人的生活以及生产.启动、实施和完成,这三个环节共同组成了行政调查的程序,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这三个环节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直接影响着行政调查主体收集到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而根据累积的经验显示:缺乏行政相对人协助的信息收集往往都是片面的,或者是不真实的,从而导致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决策缺少合法的基础作为依托.

总结: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规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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