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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论文范文 中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问题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预付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19

中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问题是关于预付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预付款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商业营销模式,和传统消费模式相比,其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更为简便、快捷.面对纷繁复杂的预付式消费市场、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以及消费者维权困境等问题,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亟待强化和健全.立足完善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构建相应的监管制度及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如完善团体诉讼制度,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等,有利于更有效保障预付式消费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在时机成熟之际制定预付式消费的专门立法,以选择“条例”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为较优路径.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预付式消费凭证;消费合同;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3-7217(2017)05-0140-05

所谓预付式消费,即消费者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预先支付一定的资金,在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处获取一定凭证,凭该凭证享受按次或按期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从消费者预先支付的资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在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视阈中,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于通过具体规制方式以保护地位、信息等方面相对较为弱势的消费者来抵制、限制、矫正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不法行为,可以说,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是围绕消费者权益在预付式消费这一语境中的权益受损而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完善的.通过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法律规制,以期保护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预付式消费市场的良性、有序、稳健发展.

一、我國预付式消费的风险及根源分析

(一)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风险

1.发行环节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其一,信用风险.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吸收大量资金并不需付出相应对价.由于缺乏有力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的法律规制,发行机构挪用沉淀资金的行为大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从而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其二,税收流失风险.很多企业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凭证开具 时,常开成诸如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目,而不在福利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中核算,从而达到冲抵利润收入的目的.其三,腐败风险.由于预付卡不记名,且往往不入账也不开细目 ,即使 也经常以其他名目开具,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使得预付式消费凭证发展成为一种另类贪腐工具.

2.使用环节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第一,不公平格式条款.就维护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之合法权益而言,追求实质公平成为理论探讨和法律实践的应然之意.格式合同在预付式消费中普遍存在,现实中大量经营者依其“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第二,消费者的维权困境.当消费者购买预付式消费凭证时,消费者的预付财产随时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之中.由于消费者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意识的淡薄,加之预付式消费中的争议标的金额一般较小、维权成本却较高等原因,致使消费者大都不愿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二)预付式消费风险存在的根源分析

从预付式消费凭证的发行环节到使用环节都存在较多风险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立法缺失.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制仅存在于零散的规章条例中,其层级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足以有效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对预付式消费设置的仅为一般性法律规定,针对性和具体性不足.立法的缺失使得实践中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难度增大.

2.监管缺位.立法的缺失导致监管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能的重叠等致使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在解决预付式消费争议时,执法部门一般仅靠引导、协调等措施,缺乏法律强制力,处境尴尬.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监管方式的不明确致使行之有效的监管执行力的缺乏,这主要在于具有针对性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的缺失.

3.诚信机制不健全.实践中经营者不自律的行为造成了预付费交易的风险,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没有真实地披露企业动态信息,无法使消费者了解到企业实际经营及信用状况.同时,信用的褒贬机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违法经营者并未受到申请银行贷款等权利限制.

二、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现状及其困境

(一)我国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我国实践中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在某些规则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亟待协调①.在民法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作为平等主体,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现实中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外,《侵权责任法》《合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也对保障预付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1.预付式消费预防性法律保障规范.第一,在预付式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法律保障规范中,我国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两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一种是经营者在最初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行为时的经营状况正常,而在此后的经营中由于经营不善而对预付费消费者产生履行障碍的应定性为民事欺诈.另一种情形是经营者主要想通过办理预付业务来筹集大量资金,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时恶意圈钱,经营者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针对近年来兴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预付卡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具有预付卡服务资格的主体制定了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第二,作为消费模式的一种,预付式消费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在进行预付价款购买预付式消费凭证时,往往不能真实详尽地获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一般仅能依靠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提供的信息,致使在此后的分次、分期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相比于消费者,经营者占有更多更充分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从而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应充分认识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对预付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因此,就预付式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律规范保障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对经营者提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所负有的义务以及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②.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具体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所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设定.第三,就预付式消费凭证的购买实名制的法律规定方面,2011年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作出了关于预付卡实名登记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预付卡加以实名的具体情形.

总结:本文关于预付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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