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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共论文范文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法共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13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是关于对写作法共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共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摘 要:德法共治不是道德與法律简单地累加适用,而是既体现二者区别,又体现二者结合.德法共治要求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治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参与国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德法共治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手段与治理目标的统一,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因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表现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标志;实现善治的理想状态要以现代道德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和法治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是推进德法共治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德法共治;善治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3-0097-06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德治与法治都是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治国方式,历来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治理理念从传统到现代的重大跨越,也意味着治理结构、治理手段、治理目标等的全面调整和创新.为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进一步厘定作为治国方式的德治与法治的逻辑关系,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德法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着“德主刑辅”与“刑主德辅”的争论.但实际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所主张的政治道德化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征.古典儒学致力于政治道德化,以期达到“内圣外王”的理想状态,使得德治成为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治国方式.传统德治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道德具有至上性.道德被视为政治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根本依据.二是道德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很大程度上,道德取代法律成为判断是非曲直、规范社会行为、进行社会评价的标准.因此,与法治相比,我国传统德治的发展占据了更多先机.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他说:“对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①自此,学术界对德治与法治关系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

当前学术界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归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是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因为德治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法治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所以,有学者认为“由于它们属于不同领域,有差别又有联系,因此有必要、有可能同时建设、同时并进”②.国家治理中既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也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德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的两个方面,都不可或缺,都可以提到国家治理的国策层面.第二种观点

认为:德治与法治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德主刑辅的主次关系,而是法治至上的独尊关系.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目标应是理性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应突出法治的价值,以法为主,同时辅之以道德调控”,“法主德辅是我们的理性选择”.③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只能有一个,作为治国方略只能提依法治国,不能把以德治国提到与依法治国相并列的同等高度.法治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德治只能是治国的辅助手段.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在不同语境中做具体分析.有学者认为,德治与法治关系具有三种不同的存在样态:法治框架下的德治与法治关系,法律渊源关系中的德治与法治关系,功能互补型的德治与法治关系.④具体而言:一是在法治框架下分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法治具有至上性,拥有绝对权威,而德治是在法治框架下施行的.从此层面看,德治与法治的地位是不同的.二是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在价值渊源上需要依附和受制于道德,道德是法律的价值资源.从此层面看,德治与法治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德治具有上位性、统摄性.三是从功能互补角度分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与法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和局限,且互为优势和局限.具体表现为:调控范围上宽窄互补、要求层次上高低互补、约束强度上刚柔互补、约束方式上自律他律互补.从此层面看,德治与法治具有平等地位.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我国政府的一贯提法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以有学者就把这种结合概括为“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虽然这种表述突出了德治与法治都不可或缺,但从二者的具体地位以及作用发挥看,则存在着概括的笼统性,且容易造成理解的混乱.因为,无论在现代法治社会框架下,还是在法律渊源关系中,二者地位显然是不同的,并且这种表述也容易使人们产生有两个方略的误解,认为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对的另一种国家治理基本方略.德治与法治关系也不能简单地归为“德主刑辅”或“刑主德辅”的主次关系.虽然这两种主次论各有其合理性,但它们主要是针对对方的劣势来突出自己的优势,而忽视了二者的优劣互补.此外,也有学者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缩略为“德法结合”.这貌似是符合党的提法,但这种表述无法突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语境及其主要任务,且在实践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同志在阐述“两点论”时强调,“将来有将来的两点,现在有现在的两点,各人有各人的两点.总之,是两点而不是一点.说只有一点,叫知其一不知其二”⑤.“两点论”启示我们,看问题要全面,既要看到对立面的统一,又要看到对立面的斗争,而“德法结合”这一提法容易误导人们只关注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而忽视二者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可以看出,无论是德法并重、德法并举的并列关系,还是德主刑辅、刑主德辅的主次关系,抑或德法结合关系,都没有准确地概括出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全貌,也没有体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语境.

基于此,笔者认为,德法共治正是立足于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全面与贴切表达.从字面意义上说,德法共治是指道德与法律共同治理,其实,在国家治理领域,道德与法律的“共治”关系的具体表现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共治”关系.“共治”的精妙之处不仅在于“共”,还在于“治”.“共”强调了多元参与,并内含着相互间的互动与合作;“治”突出了其目标导向.“共治”是现代意义上治理的核心内容,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语境.这里的“共治”不是道德与法律简单地累加适用,而是既体现二者的区别,又体现二者的结合,要求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治理优势,实现二者优势互补;既强调现代法治社会下德治是法治的价值基础,又肯定法治对德治实施的保障作用,德治与法治协同参与国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可见,德法共治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手段与治理目标的统一,体现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内在逻辑与本质特征.在新媒体、自媒体等传播渠道不断拓展的今天,将德法共治这一浓缩着时代语境的词语打造成为“词媒体”,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德法关系的全面认知,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路径前进.

总结:本文是一篇关于法共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党的建设 国家治理现代化 制度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更是民族复兴、国家。

2、 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政策范式转型 摘 要:实践层面的政策范式常常被理解为一种稳定的和能够识别的政策模式或政策风格,包括政策问题、政策主体、政策价值和政策工具等构成要件。党的十八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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