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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女论文范文 从制度视角完善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妇女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9

从制度视角完善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妇女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妇女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中妇女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在农村的持续发展和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保障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对农村妇女地位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意识到土地对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我国深受“从夫居”传统习俗的影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规定的相互矛盾,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参政不足及维权意识缺失,等等.造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繁受到侵害,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部分农村地区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基于制度的视角来分析探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关制度优化的法律政策建议,以实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平等地位.

[关键词]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土地制度;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8-0146-04

一、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制度现状

我国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方面,主要集中在制度层面,现阶段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虽然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提出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第11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1]这项条款对农村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名额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数量规定,致使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完全地保护妇女的权益,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除妇联组织是妇女之外,大多数由男人担任村民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24条第4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通过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这两项条款的规定赋予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过大,基层政府对其缺乏行政约束力造成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许多基层政府往往以非正式的制度(村规民约、家族、习俗等)作为依据执行事项[2].然而,受封建文化和传统婚嫁文化的影响,户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数为男人,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处理机制和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3]但是,我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会导致大部分农村出嫁妇女分不到土地,农村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其中由于黑龙江省政策实施的力度较大,妇女土地权利意识强,维权机构的专业化,离异妇女仍有土地承包权的比例为62.98%,远高于全国15.56%的平均水平[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的第39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5] 这项条款规定中,对于妇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没有明确指出应该怎样保护,导致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大多数人受“男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妇女权益的维护举步维艰.

二、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权益受损的制度成因

封建传统风俗深入人心,承包经营方式的性别歧视导致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真正的维护.我国农村妇女承包经营权权益受损的制度成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和以“户”为主体的承包经营方式致使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方面我国受传统婚姻制度的影响,婚嫁方式大部分为“男娶女嫁”,家庭思想观念也一般以“从夫居”为主,结婚之后女方一般落户到男方,成为男方大家庭的一员;目前我国各省市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方面,以“户”作为分配的主要标准,着重强调家庭整体利益,忽视个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妇女出嫁之后户口迁出原居住村的,土地一般由其家人承包或者被村委会收回,妇女能够继续留有原土地的现象很少,在新居住地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规定及户口因素,不能取得承包地,无形之中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流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涉及村民的征地补偿利益分配,经村民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决策的过程中缺乏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参与和监督,缺乏妇女代表团体的参加,主观意识比较强,造成村民会议的某些做法与法律法规的条款相违背;法律明确规定如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条款相违背,以法律条款规定的为主,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通常变得被动甚至引起当地村民的抵触.目前法律政策对责任主体、问责程序和追究方式并没有具体的说明,使得问题获得了“领导式”的处理方案,而非通过有效的制度化途径和村规民约的完善来解决,且多数情况下,出嫁女最终仍不能获得同等村民待遇[6].

(二) 农地集体产权与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相违背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3].但是,在第30条款中却又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从执行实施土地承包制以来,为提高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加大土地的投入,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如果随意调整,收回土地是违法的,结合不留机动田的原则,即时分田就不可能实施.现有的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条款和制度规定,都在明显强调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土地征用或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的权益等,农村的女子与男子享有同等的土地权益,并提出对“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土地权益重点关注和保护.但是,政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受到封建传统习俗和村民固有思维方式的影响制约,农村地区通常以“男权主义”为主,重男轻女的思想深入民心,村民的代表也大都以男人居多,涉及利益分配时,妇女一般没有话语权,导致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存在着传统和现代的冲突.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妇女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1、 制度视角下我国改制企业职工权益问题 摘要:社会制度变迁的动因和动力均源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国有企业改制是人们为了寻求一种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进。

2、 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路径探究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但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村。

3、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摘 要]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加快和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归根结底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

4、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和我省契合性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央一号文件高度重视的对象,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规定了,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

5、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流失和保障问题 摘 要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与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6、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历史沿革和 摘 要 土地作为人类最重要的生活资源,土地权利随社会发展不断变革和流转,农村土地权利变革,应在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充分适应民情进而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