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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经营论文范文 农村妇女士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职称论文 原创主题:承包经营论文 更新时间:2024-03-04

农村妇女士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是关于承包经营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土地是农民特别是农村妇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土地承包权益是她们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通过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现状、类型和原因的分析,从法学的视觉提出了界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中实行“男女比例”制度,实行家庭承包土地“按份分割”制度,明确无过错归则原则、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等立法建议,以期对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1--0013--05

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利益之一,特别是已成为农村主要劳动力的广大农村妇女.妇女的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律规定的瑕疵,致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本文通过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型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立法建议,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类型

(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现状

据全国妇联对全国30个省市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显示,没有土地的人群之中,妇女占了七成,23.6%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以后失去土地.

另据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自2000年到2004年9月所审理的土地纠纷案件的统计结果表明,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占了土地纠纷案件总数的61.4%.可见现实中妇女的土地权承包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类型

1.发包土地存在性别歧视,承包土地的条件男女不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以及土地承包等各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但是现实农村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有些地方规定按劳动力分得土地,而将妇女排除在劳动力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妇女不能分得土地.有些地方虽然承认妇女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在权利的设置上区别于男子,例如有些地方按照劳动年龄分配土地,规定女子的劳动年龄明显的短于男子,或者规定女子分配土地的比例少于男子,这些无疑是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侵害.

2.因为婚姻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该情况有_二种:

第一因结婚失去土地.农村妇女结婚,因其配偶户籍的不同,可以分为“农嫁农”和“农嫁非农”两种情形.在“农嫁农”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嫁入的村子正好赶上调整土地,因为合法的婚娴关系而迁入户口的妇女基本上都能分到土地.如果该村土地承包的调整期已过或者时间未到,再遇上该村的机动地不足,她们往往分不到地,这样出嫁的女子就只能在原居住地取得土地.但是对于原居住地而言,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处于闩身利益的考虑,致使出嫁女存原居住地土地难以得到保留.“农嫁非农”的情形下,农村妇女要转为城镇户口往往受到很大程度的政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户口未迁入城镇的农村妇女,村组织或村委会往往采取限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措施,如少分或不分土地,或者分配质量较差的土地.

第二,因离婚失去土地.农村妇女离婚无论是甭迁出本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会遭受侵犯.离婚且迁出本村的其土地往往被村组织强行收回或被夫家占为己有.离婚不迁出本村的,其土地也往往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畏惧夫家的权势而得不到保障.还有一种情形是丧偶的农村妇女,如果丧偶的农村妇女被认为有改嫁的可能性,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兄弟姐妹瓜分.即使她们没有改嫁的可能,但是由于她们在本村的人际关系紧张如和村委会的关系,和公婆的关系等,她们的承包经营权也可能受到侵犯.

第_二,“预婚说”致其未结婚先失地.由于一些妇女到了结婚的年龄,被认为是很快就要出嫁的人,在土地调整的时候往往不分给她们土地,致使妇女还没有结婚就失去了土地.

3.征地补偿标准不统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公共设施的高速建设,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收,随之而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存目前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中占很大的比例.征地补偿款作为农民失去土地的基本保障手段,对失地农民的生存息息相关.但是存这个过程当中却很容易忽视妇女的利益致使不能按照男子的比例分配征地补偿款..

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原因

“三从四德”、“男性中心主义”、“男主外,女主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的思想一直都在影响着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这些思想的共同点在于过分强调男子的权威,而仅仅将妇女置于附属地位,没有赋予其完整的人格.正是由于这种思想的存在和影响,人们也包括妇女本身仅仅将自己看作附属的个体,其利益也看作是一种服从丈夫的一种附属利益.

(二)经济原因

和男性相比,女性受教育程度低,就业机会少就业层次低,就业收入低.尤其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妇女的活动区域仅局限于家庭和农田,几乎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依从于丈夫及其家庭,经济上的不独立导致权利的依附性,从而最终导致权利的被忽视乃至丧失.妇女经济地位的低下是其权利遭受侵害的最根本的原因.

(三)法律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足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是一种有限物权,由于用益物权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这就为村组织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农民对于土地承包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权能认识不充分,往往在意识中只强调土地的所有权却忽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这也是农民尤其农村妇女“甘于”接受侵害或对侵害不加抗争的一个重要因素.

2.土地承包权的主体资格确定的不统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然而我国的现行法律之中没有对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进行界定,在现实的农村中,多是依靠村民闩治行为,通过村规民约或是村民大会的决议米解决这一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益驱动的下,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被侵害,如“外嫁女”、“改嫁妇”、“农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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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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