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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责任论文范文 微信朋友圈微商民事责任解构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民事责任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21

微信朋友圈微商民事责任解构是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民事责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摘 要 本文讨论的是C2C模式下的微商民事责任解构问题,将微商的类型分为微商、代理微商与直接微商,明确以上三种类型的法律地位,列举了当前微商面临的窘境分别为准入门槛低,微商数量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维权困难;代理微商类,微商类.分别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两个角度出发,对微商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解构.最后,对目前的微商乱象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以求更好地规范朋友圈微商的交易行为.

关键词 微商 解构 违约 侵权

作者简介:孙奇峰,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62

一、问题的提出:朋友圈微商蓬勃发展与现实的矛盾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借助网络平台开展商业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除了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微商的发展更如雨后春笋一般,拔地而起,2015年更是微商元年井喷式发展的一年.

然而,一些由于微商的兴起而引发的问题也接踵而至.现有法律法规对朋友圈微商如何进行监管与规制,微商盈利是否需缴纳税收,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如何解决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我们探究.

那么,把微商问题作为提案第一次放在政治法律这一上层建筑上进行讨论是在 2016 年的“”上.段祺华,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在会上提出,要想治理微商,必须先明确微商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他提出,对是否把通过在朋友圈推送相关产品广告的微商认定为“经营者”,可以建立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例如根据产品信息发布的频率、交易金额等,据此来区别普通的平等民事法律主体,并且购买者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来要求微商承担责任.此外,一旦把微商以经营者的身份的相固定,就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备案,使微商无处藏身,有利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以及消费者的维权.那么朋友圈微商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呢?只有明确其法律地位,找到相应的准据法,针对出现的纠纷,分析其民事责任归责情况,提出对应的解决之道,才能更好地规范朋友圈微商的交易行为,弥补目前法律的空白缺陷.

二、认识与定位:朋友圈微商的法律地位判定

微商的经营模式从起初的个人基于朋友圈营销到商家基于微信公众号开店,微商的发展模式愈来愈多样化.事实上,微商有两种不同的运营模式:一是B2C(Business-to-Customer)模式,即商品和信息从企业直接到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企业通过微信公众号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微商城,消费者通过微商城进行购买并支付的消费行为;二是C2C(Customer -to-Customer)模式,即商品和信息从消费者直接到消费者,也就是个人通过微信平台开设微店或是通过微信朋友圈发送产品信息等.本文讨论的微商主要是指在C2C模式下的微信朋友圈微商,其是以微信朋友圈为营销场所,以其零成本、便捷性的特点迅速风靡,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同于传统经营方式的法律空白 ,具体可以分为微商、代理微商与直接微商三大类型.以下根据三种不同类型微商的具体特点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商事法律规范确定的经营者地位

“经营者”這一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过定义,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由此可见,对经营者的主体并没有作出严格限制,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作为经营主体,并且经营性与营利性并不需要全部兼顾,择一即可.因此以上三类微商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额“经营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本法.”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以对以上三类微商的行为进行规范.

将这些C2C运营模式下的微商定性为“经营者”后的问题在于是否要求其进行登记以确认其法律地位.一方面,通过依法登记这一手段来确认微商作为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不仅会加重其负担,同时也会加大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但不可否认的是,众多从事微商或者准备从事微商事业的群体基本是被其简单易学的入门与操作所吸引,微商发展的一大优势就是不需要繁杂的程序和证明.所以,假设强制微商在进入市场之前到有关部门进行工商登记,会造成微商的积极性严重受挫,从而不利于新兴电子商务的繁荣.但另一方面,对微商进行商事登记有利于对微商的监管,维护市场有序发展,减少纠纷的发生.要求C2C模式下的微商进行登记的利弊矛盾一直存在,对其是否需要进行登记还有待研究.

笔者认为,将本文所讨论的三类微商定性为经营者后,仍应对具体的微商类型具体分析.以微商为主业的或是涉及食品安全的直接微商、代理微商的产品公司等都应该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他利用碎片时间成为微商进行不经常性的线上交易的,可以不强制登记,有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登记备案的权利,但是微信平台可以有监督作用.

(二)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不管微商是否被定位成“经营者”角色,其与通过其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买家,在同一买卖合同中成为了相对方,而二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受《民法通则》规范,微商应该在不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进行整个交易.

三、缺位与掣肘:“互联网+”下微商交易面临的窘境

(一)现状:准入门槛低,微商数量多,竞争淘汰快

当个人想要成为一名微商时,只需要确定其想要售卖的产品,注册一个微信号,就可以在没有门店的情况下借助其以往的人际关系进行营销.一大波年轻学生、全职妈妈甚至于公司白领被这样的优势而吸引从而开始从事微商行业.微商数量在短时间内爆发式增长,导致随之而来的是各式各样的广告在微信朋友圈覆盖,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一些人的反感.此外,微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退出机制与进入机制一样,都极为方便,当微商兜售的产品质量有所缺陷,或是缺少了其他客户群体的拓展途径,常常可以看到朋友圈微商变更其销售的产品,甚至退出微商行业.微商潮来的快,去的也快,人们往往看到了它的便利与风光,却忽视了要真正做好一个微商的不易之处,优胜劣汰始终是不变的真理.

总结:本论文为您写民事责任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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