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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v论文范文 入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硕士论文 原创主题:入:v论文 更新时间: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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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高校考试 行为成多发态势,这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严峻考验.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经审议通过并将“考试 ”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法律观提供确定性的指引,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时,其作为正向的价值引导,也对大学生失信应试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 入刑”给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契机,也指引了方向.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做好法学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刑法; 入刑

一、“ 入刑”的历史背景及立法意义

考试是通过书面、语言或实践等方式,考查参和考试者实际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活动.中外古今,考试作为主体选拔或资格认可的一种方式可谓犹存已久,而舞弊作为考试的衍生物几乎和考试有着同样长的历史.以科举制度为例,自公元605年至1300年之间,延续1300年之久的科举选任制度中,不乏震惊朝野的舞弊案,如:洪武年间的“南北榜案”、顺治年间的“丁酉北闱科场案”及雍正年间的“俞鸿图科场舞弊案”.美国作家卡勒汉著有《 的文化》一书,他把美国社会中的各行各业的 方式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讨论.近年来,国内高校考场舞弊案多发.如2012年湘潭研究生考试泄题案,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同案犯分别被判处9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又如2008年天水高考移民 案,被告人蒋某、霍某及赵某分别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2年和1年6个月.再如2007年宁波司法考试舞弊案,被告人柏某、谢某及张某向他人购买当年司法 ,其中赵某携带答案参加第二场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柏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谢某及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上述事例仅是现存考试舞弊乱象的冰山一隅.参和人数多、涉及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的考试舞弊事件不仅损害考生之间的公平竞争制度,更形成一股舞弊者不以为耻,知情者不以为然的歪风邪气,这对社会和国家的诚信根基及我国的诚信教育无疑构成莫大冲击.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我国自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对《刑法》进行的又一次重大修正.《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 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为实施考试 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四种罪状列举规制了“组织 ”、“帮助组织”、“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 ”四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基本将考试舞弊行为的上游行为罗列详尽,而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可以称作悬在考试舞弊者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对相应犯罪予以震慑,进而结束过往对考试舞弊行为只能按照上游行为处以他罪而导致行为无法得到完全评价的弊漏.

二、“ 入刑”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考试 行为予以源头性的打击,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具体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我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仍然扮演着不同于法学语境下的指引、预测、强制、评价、教育的作用.

(一)指引大学生树立正确道德观和法律观

在当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关系密切且不可分,“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尽管如此,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在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部分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在严肃当代高校大学生考风考纪,将“ 涉罪”的理念灌输和其,提升高校大学生的人格和品质,着重从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塑造,将法律的教育作为当代高校大学生树立正确道德观和提升思想道德品格的励刀石.可以说,“ 入刑”给当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一条在“必须在造就法权人格的同时造就道德实践主体,才能保持文化精神在生态上的平衡”的发展之路为人,为学,为事,中流击水,争世上先;求知,求智,求志,高峰放歌,唱天下最,守诚,守德,守本,来往世间,无往不利.考试,作为检验平时学习效果的方式之一,参考者本就应该秉持一份诚信之心,遵守考风考纪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正因为此,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有机联结,体现了当代高校大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及民族使命感,理应成为当代大学生应有的道德操守.“ 入刑”恰恰给当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一种确定的指引.

(二)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可预测的行为评价标准

和法律决定相对应的是法的可预测性.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在处理社会中发生的事件给予事先的判断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所得出的可靠预测.因此,法的可预测性程度越高,则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就越大.《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对考试舞弊行为不能从刑法上进行完全的行为评价,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考试 的上游行为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亦或只能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这种多种处罚并存的情况实际上是对“考试 ”行为一种不确定的,不可靠的预测,其间存在较大灰色地带,这就必然导致行为和面临的惩罚之间存在不均衡的现象,也使高校大学生在考试中存在“伸手未必被抓”的侥幸心理,不仅不利于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更不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培养.反观将“ 入刑”法律化后,各高校在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可以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规则,对高校大学生违反之的行为进行确定的预测,这种预测也必然引起一系列的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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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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