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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论文范文 论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刑相关论文写作参考文献

分类:毕业论文 原创主题:驾驶论文 更新时间:2024-01-30

论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刑是适合驾驶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手动挡模拟驾驶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一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时隔八日,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造成四车追尾,被判处拘役6个月,引起公众一片哗然,自此“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深入人心,醉酒驾驶的数据大幅度减少.与此同时,理论界与司法界发出不少质疑:不区分情节一律定罪量刑的“醉驾”是否符合刑法谦抑性?给“醉驾”松绑是否更能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明确了对于醉驾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醉酒后驾驶”是否一律入刑,本文针对理论界和司法界目前存在的主流观点,结合法律条文作出粗浅分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 醉酒 机动车 道路 危险犯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何静,绵阳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336

一、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普遍提高,机动车数量大幅度增长,我国已从传统的自行车王国迈进小汽车世界,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致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醉驾行为,造成很多严重后果,酿成不少人间悲剧.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0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由此可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例如南京的张明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造成5死4伤的惨案;无独有偶,成都的孙伟铭因醉驾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两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悔莫及.我们发现这两个案例都有一个相似之处:行为人在撞人之前,屡次酒驾甚至醉驾,主观上已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如果我們的《刑法》在行为人第一次醉驾后立即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那么后面的肇事行为也许都能避免.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醉酒后驾驶不再是“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的浪漫情怀,也不是“我歌月徘徊,我舞影凌乱”的洒脱不羁,而是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悲剧摆在公众面前,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民众需求,都应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二、醉驾入刑的理论基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表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犯罪构成:

(一) 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

行为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认识因素上来说,行为人明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严重后果,但希望、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此处的故意表明行为人明知自己喝了酒即可,而无需认识到喝了多少酒.或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但疏忽大意、轻信能避免,具备侥幸心理,例如,甲酩酊大醉后回家睡觉,第二天早上起床后,甲仍然觉得头脑不适,但相信自己经过一晚上的休息并无大碍,于是驾车上班,途中被交警检测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此处的甲主观上具备过失.无论是哪一种,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过错.

(二)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其危害行为

行为人因为醉酒导致其处于认知不够清晰,行为也无法完全控制的状态之中,通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这种严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现实的侵犯,具体表现为:

第一,行为人已经处于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制止行为人醉酒后在烂醉如泥或精神亢奋的状态下驾驶一辆高速运转的机动车,防患于未然.因此,成立犯罪在客观上仅仅要求行为人处于一种危险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认知能力和掌控能力上有所降低就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而不要求行为人完全失控.即使行为人酒量很好,醉酒后也有十足自信掌控方向盘,但只要驾驶人员的整体活动能力降低,他就处在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之中.

第二,行为人醉酒后导致无法安全驾驶机动车.醉酒行为与无法安全驾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纯粹是由于吸食毒品、精神恍惚、嗜睡导致危险驾驶,就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调整对象.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大于或者等于80mg /100ml 就属于醉酒.因此,通过科学检测,只要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上述标准,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整体活动能力降低,无法安全驾驶机动车.

第三,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果行为人没有在道路上驾驶,而是醉酒后在人迹罕至的乡间小路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就没有现实的紧迫的侵害,也就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此处的“道路”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对“道路”作了定义,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大桥上、隧道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可以容纳不特定的来往车辆通过的地方都可以认定为道路.其次,行为人醉酒后“驾驶”了机动车.行为人自始至终使机动车处于一种运转状态,比如发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增速、减速等都属于驾驶机动车.如果行为人醉酒后只是坐在驾驶位置上睡觉、听歌,并没有实际的驾驶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第四,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一种抽象危险.行为人醉驾并不一定会引起实际危害后果,该罪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如果行为人醉驾后引起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重大后果,也应该用“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评价.因此只要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抽象危险,无需实际发生,该罪即成立.

最后,行为人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对本罪而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力三轮车、摩托车等车辆也能成立危险驾驶罪.换一句话,如果醉酒后骑着自行车回家,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危险性大幅降低,不构成犯罪.

总结: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驾驶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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